
二 宋代朝见和朝辞制度的演变
宋政府非常重视朝见、朝辞制度,但是,在不同时期,这一制度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尽相同。这里不对制度的活动场地、程序性、礼仪性具体规定展开讨论,只论述制度大致的兴废演变。
宋初沿用五代旧制,凡旨授幕职州县官、防御团练副使以上的外官入朝,都“必先诣正衙,见讫,乃得入见。辞谢亦如之”。即按照程序先到外朝,由御史台“具官位姓名以报閤门,方许入对”,在宰相府见罢后才能入殿面见皇帝。一次,宋太祖紧急召见一位边将,准备和他讨论边防事宜,等了好多天也没有看到那位官员,他感到很奇怪,询问身边的官员为什么这么慢,得到的回复是该官员尚未“过正衙”。宋太祖遂下诏今后外官入朝,“皆先入见辞谢毕,方得诣正衙。遂为定制”[12]。即乾德以后,能够上殿见谢的官员,改为先面见皇帝,然后再到宰相府衙谢、衙辞。
宋太宗初年,统一战争刚刚结束,朝廷急于精选官员,收拢人心,以加强王朝的统治力量。因此,宋太宗频繁召见百官,而且还要求他们把朝辞日皇帝“宣旨勖励”的话写在地方官衙的墙上,“书其辞于治所屋壁”[13],以便时常引以为戒。宋太宗还亲自选用一些官员,并对他们说:
朕选用群材,令司众职,九品之贱,一命之微,未尝专委于有司,必须召对于便殿,亲与之语,以观其能。傥敷纳而可观,必越次而命赏,靡容侥幸,庶叶澄清。自今应亲临选擢官吏,并送中书,更审勘履历,别听进止。[14]
充分显示出建国初期最高统治者对治国人才的期待。
一般情况下,宋初“京朝官授远地及缘边知州、通判,朝辞日许升殿” [15],即上殿和皇帝面对面奏对。当时要求面奏的重点限于地方武官、临时外派的大臣与所谓边要藩郡知州等。宋真宗朝以后,上殿制度进一步规范。咸平四年(1001)曾规定,官员是否升殿面奏,要事先申请,获得批准,才可以上殿。[16]景德三年(1006)四月,重申外任官罢任之后的朝见制度,“其在外京朝官、内殿崇班已上,候得替,先具民间利害,实封于閤门上进,方得朝见”[17]。
宋真宗朝,朝廷多次强调地方长官应该关心考察下属官员的政绩,并为国家推荐人才,任满回朝时,必须先推荐官员然后入见。即知州、通判和监司从外地任满还朝,必须推荐自己的属下及邻近地区或所经过地区官员的为官成效,“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邻近及经由州县访闻群官善恶,亦许同奏,先于閤门投进后方得入见”[18],以便朝廷日后擢用。这样规定旨在督促州县基层官员勤于政事,同时也给知州、监司等提出了在任时留心下属官员为官效果的要求。该诏令反映出宋真宗时,包括知州在内的地方高级官员罢任之后,都是要“入见”的,入见时还要详细汇报任内观察到的“民间利害”等。
北宋有三百多个州府,知州等在制度上3年或者2年一任,但实际任期往往很短,[19]罢任、赴任都上殿奏事,对不太勤政的皇帝来说,是有难度的。丁度的墓志铭记载,在他担任翰林学士承旨的庆历初年前后,或许与天圣、明道年间皇帝年幼、皇太后刘氏垂帘听政有关,朝廷曾经废罢了“诸部监司及藩镇牧守,被命赴职,陛辞日,皆召见赐对”的故事。[20]因此,宋仁宗朝到英宗即位初年,地方长官朝见、朝辞时的上殿奏事制度,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替还知州许上殿言利便三事”亦皆罢。吕诲认为这是导致“天下郡守不得人者十五六”的原因。在吕诲建议下,治平二年(1065)十一月又下诏强调部分知州朝辞时可以上殿,这些州主要有:郑州、兖州(治今山东济宁市)、曹州(治今山东曹县西北)、蔡州(治今河南汝南县)、相州(治今河南安阳市)、邢州(治今河北邢台市)、同州(治今陕西大荔县)、晋州(治今山西临汾市)、寿州(治今安徽凤台县)、湖州、明州(治今浙江宁波市)、宣州(治今安徽宣城市)、河中府(治今山西省永济县)等。[21]
宋神宗即位后推行变法改制,需要选拔政见相同的得力人才推行新法,熙宁元年(1067),诏“自今授外任者,许令转对讫朝辞”[22],全面推行朝辞制度。
宋哲宗初年,皇帝年幼,太皇太后高氏垂帘听政,地方官上殿奏事不方便,因此,当时能够上殿的主要是正副宰相等少数中央高级官员,地方官员的意见只能通过奏章呈送,或通过宰执大臣反映。这种情况在宋哲宗绍圣年间亲政后才有所改变。绍圣四年(1097),诏令三省、枢密院堂除任命的藩镇知州和武臣知州以上必须“取旨召对”,同时又强调“应节镇郡守,往令陛辞,归许登对,不特审观人材,亦所以重外任也,可于监司不许免对条下,增入节镇郡守依此”,并规定今后藩镇知州和武臣知州,像监司一样,不许申请“免对”[23]。当时,必须参加朝辞上殿的知州,主要包括四十多个藩镇大州和沿边地区武官担任知州者。这样的知州“不及百人”。宋徽宗即位之初,下诏减少朝辞上殿的人数,“减朝辞上殿者二十有二州,其辞见得上殿者,才二十有三州而已”,而且废除了绍圣四年的朝辞诏令。[24]
南宋初年国势危弱,各项制度多因仍北宋,但是也有变化。绍兴二年(1132)重新实行“郡守初自行在除授及自外罢任赴阙者,并令引见上殿” [25]的制度,并扩大了上殿奏事知州的范围。从史料记载来看,绍兴年间确实严格执行了知州上殿奏对制度,但因秦桧专权,当时的官员言事时有诸多顾虑,因此有不少官员上殿奏事时所言内容无关大局,仅仅是走形式而已。
宋孝宗朝是南宋历史上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宋孝宗本人比较注重加强君主的权力,因此,他在位期间,是两宋朝见、朝辞制度执行得最严格的时期。乾道年间,诏令曾反复重申,所有知州和地方带兵官,朝见朝辞时都必须上殿奏事。如,乾道六年(1170)九月,汀州(治今福建长汀县)知州谢知几在朝见时、淳熙二年(1175)曹朴知浔州(治今广西桂平市)朝辞时,都留下了上殿奏对的事例。汀州和浔州在宋代都是下等小州,不是藩府要郡,说明当时所有知州辞见时均要上殿奏对的诏令得到了贯彻执行。即所谓“孝宗时,辞朝法甚严,虽蜀人守蜀郡,不远万里来见”[26]。乾道八年十一月曾诏:
今后应文武臣监司、知州军、诸路厘务总管、副总管、钤辖、都监,见辞并令上殿,批入料钱文历。如托避免对,并未得差除赴任,委台谏常切觉察,以违制论。其已授未赴任人,如已经上殿,赴在四年内,与免将来奏事,候阙到前去之任。其应赴在四年外,及在外除授未经上殿人,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如本贯川、广,见在本乡居住之人,即仰逐州知通结罪保明诣实,申取朝廷指挥。川、广见阙正官去处,许令一面先次之任,听候朝廷指挥。及川、广未经上殿许先赴任之人,今后任满,须赴行在奏事讫,方得再有除授。[27]
淳熙十三年十月,考虑到道路遥远,为了减轻官员旅途的负担,又规定四川、两广的知州,如果居住在当地,而且新任是半年之内可以上任的“现阙”,可以不用远赴临安,先“诣本路转运司禀事,仰漕臣精加铨量,人材委堪任使,非昏谬老疾之人,结罪保明,申尚书省”。此后,为免于远途跋涉,半年之内可以到任的四川各州知州,改由制置司“铨量”,罢任之后再往临安朝见、朝辞。[28]
宋宁宗时,孝宗朝的一些相关法令被修入《庆元条法事类》,作为法令制度确立下来:
诸授监司(提点坑冶铸钱、提举市舶同)、郡守及诸路厘务总管、钤辖(钤辖不带训练职事者非),并须上殿奏事讫,方得之任(授讫及任满回,曾经上殿,在半年内再除授者免)。虽曾上殿,应赴在四年外,或在外除授未经上殿人,并候阙到半年前赴阙奏事。即见居川、广应赴人,四川,诣制置司;二广,诣本路转运司禀事,精加铨量,委非昏谬老疾,结罪保明申尚书省(川、广见阙者,准此。特旨候任满前来奏事者非)。
诸在外就除监司、知州(川、广同),如连任过四年未经上殿人,赴阙奏事讫方得之任。见阙去处,临时取旨。[29]
即所有监司、知州和各地总管、钤辖等武官,均须在规定的时间朝辞。四川、两广因距杭州太远,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不可以超过四年还不上殿。
宋理宗时,刘克庄称:“陛下视邦选侯,尤不轻畀。偏州小垒,亦必朝辞,岂不欲得良二千石与之共理乎?”[30]从现存文献记载看,宋理宗朝保留了大量知州在殿上面奏时与皇帝反复议论问题的事例。宋度宗朝尽管国势衰微,也仍然有大臣朝辞奏事的记录,印证了这一制度在南宋后期仍在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