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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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述评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与合作治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已形成了一些较为丰富且影响力较大的研究成果。本小节据其研究视角、研究内容及研究侧重点的不同,对国内外学界的当前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与归纳总结,并对前研究现状尤其是亟须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空间进行归纳分析。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国外学界对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问题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初期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学理论,目前针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治理相关问题已形成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根据其研究内容的不同,大体可划分为下述三类:

(一)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相关研究

国外对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研究可划分为三个时期:(1)市场供给时期。西方国家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初,基于亚当·斯密所倡导的自由市场经济理念而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19],由此,市场作为单一供给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实现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该机制被一致认为是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最优供给机制。(2)政府供给时期。20世纪50年代,凯恩斯(J.M.Keynes)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20]被学界与西方政府广泛接受,公共文化服务被纳入现代政府行政体制,如1959年法国文化部的成立[21],由此,政府部门被视为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关键供给主体。(3)多主体供给时期。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及治理理论的发展,政府部门、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均被视为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主体。如Frederick van der Ploeg(2006)认为欧洲大陆国家属于将“一臂之距”分权化管理原则与政府主导相整合而形成的复合型公共文化服务治理模式,而英国则是基于“一臂之距”原则的更为分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治理模式[22]; D Netzer(2006)对美国公共文化服务的“民间主导”治理模式进行了分析评价[23]; Thomas Elston(2014)则从质疑的角度对英国基于“一臂之距”原则的公共文化服务治理模式进行了分析与反思[24]; Enrico Bertacchini 等(2014)[25]、Davide Ponzini 等(2014)[26]均认为应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构成的公共文化服务合作供给模式。

(二)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问题的相关研究

国外对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问题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的供求理论,如凯恩斯(J.M.Keynes, 1926)[27]指出应通过政府干预消解当时存在的就业、收入等一系列供需不均等问题。然而,源自经济学的供求理论的关注点在于宏观、微观经济问题,而未对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问题展开专门分析。21世纪初,西方学者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问题研究成果日益增多。如奥沙利文(Arthur O'Sullivan)[28]基于城市经济学的角度,指出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存在城市富人区与贫民窟间、中产阶层与低收入阶层间的供需不均等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2005)针对世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问题通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9]; Mike van Graan 等(2015)[30]、Lydia Deloumeaux(2015)[31]认为促进不同国家文化专业人员及文化产品的流动有助于解决当前全球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以缓解不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供需不均等问题。总体而言,上述研究侧重于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均等化问题的研究,针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治理中供需矛盾问题的相关研究极为少见。

(三)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治理模式及实践机制研究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治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等理论的发展,合作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成为国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所普遍选择的治理理念。作为一种新的治理范式,R O'leary等(2006)[32]、Shui-Yan Tang等(2010)[33]、Taehyon Choi(2011)[34]等学者认为合作治理首先是指一种由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第三部门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具有协商、合作、共赢等基本特征,该机制在解决跨区域事务、府际关系协同、社会治理等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近年来合作治理理论开始被引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相关研究,代表性研究如Davide Ponzini等(2014)[35]认为由于文化本身具有多样性的本质属性,合作治理模式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最佳供给模式,并基于Ansell与Gash(2008)[36]的合作治理模型对意大利文化区合作治理中如何确保文化多样性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然而,总体而言,将合作治理理论应用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问题的研究仍不多见。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中国古代社会封建国家并未向普通民众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文化产品或服务,公共文化活动主要表现为普通民众在庙宇神邸、书院、会馆、茶楼、酒肆、瓦肆勾栏等处享用的一些简单的文化娱乐活动,且上述文化活动生产、传播及消费均是由同乡会、行会、宗族、宗教组织等社会团体购买和消费,曲艺演出、文化园林等较高级的文化产品仅仅为封建君主、官僚及乡绅等统治阶层提供;近代中国社会文化活动在新兴知识分子及资产阶层的推动下日益丰富多样化,但其享用主体为知识分子阶层、小资产阶层以及社会权贵阶层而非社会公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公共文化服务开始成为国家为人民免费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产品,但并未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直至21世纪初,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与合作治理问题开始引起国内学界广泛关注,并形成一系列相关研究成果。根据研究内容与侧重点的不同,可大体分为三类。

(一)中国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及其功能研究

2005年12月,中共中央于“十一五”规划中首次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一词。[37]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一个极具中国本土特色的名词概念,是我国公共服务的重要构成单元,是维护现代国家和谐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与重要动力。近年来,国内部分学者对其内涵与功能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齐勇锋、李平凡(2012)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国家文化软实力间的内在联系与互动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38];陶东风(2015)基于民生、民权的两大视角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立法依据、功能定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39];嵇亚林、李娟莉(2006)基于公民文化权利的视角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功能以及政府的主体责任进行分析,并以江苏省为例探讨了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成就、问题以及解决对策[40];李世敏、吴理财基于政治文化的视角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展示政治”功能进行系统阐释[41]。然而,对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论内涵及其功能的极具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仍不多见。

(二)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及主体的相关研究

我国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及供给主体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1)政府完全主导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基于马克思、列宁的共产主义理论以及毛泽东的社会主义理论,建立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构成的公共文化服务治理主体与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2)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供给的萌芽期。2005年,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要强化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自此,学术界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如李少惠等(2007)[42]、游祥斌等(2013)[43]、姜海珊等(2016)[44]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体制创新的研究;陈立旭(2008)[45]对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等治理实践机制创新的研究;李少惠等(2012)[46]、金雪涛等(2013)[47]对欧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治理模式的研究;黄丽娟(2014)[48]、牛华(2014)[49]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的研究。(3)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供给的探索期。21世纪初,合作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理论(也被称为合作治理、协同治理)日益引起国内学者关注,形成一大批卓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如张康之(2008)[50]、敬嘉(2009)[51]、蔡岚(2003)[52]认为其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是指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构成的治理机制;麻宝斌等(2011)等指出社区在国家与社会协同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53];燕继荣(2013)认为其是善治理论的3.0版本[54];郭道久(2016)认为其是一种新的政府治理理念,是指“中国社会治理中政府与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私人企业等共同参与和推进的新形式”[55],但基于中国情境下具有天然的主体不平等性。然而,上述研究成果侧重于对合作治理理论的介绍与本土化价值的分析,针对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治理问题展开研究的成果仍不多见,针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治理中国实践的专门研究更是极为少见。综上所述,随着合作治理的理论研究日益丰富,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治理的实践创新日益增多,然而,中国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治理的本土化理论与实践研究仍相对不足。

(三)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问题的相关研究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现有研究成果的研究关注点集中体现为探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均等化的必要性及其实施机制。代表性成果有:唐亚林等(2012)基于公民文化权利平等的理论视角,深入分析了当今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发展现状及其路径选择[56];方堃等(2013)基于农民工文化权利的视角探讨了包容性视角下我国农民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均等化问题[57];陈立旭(2011)基于社会公平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视角探讨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均等化的理论价值[58];王晓洁(2012)基于泰尔指数(Theil Index)对1999年、2009年两个年度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均等化水平进行了测算与比较研究。[59]显然,上述研究侧重从公共文化服务这一较宏观的概念出发,对其区域间、阶层间供给不均等而引发的供需矛盾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但仍未有基于社区层面对其供需矛盾问题的研究。

三 当前研究的不足之处

通过对当前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系统梳理与比较分析,认为当前国内外针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治理的相关研究主要存在下述几点不足之处。

第一,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与实践机制的研究已形成一批卓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国外已形成了政府主导(法、日)、民间主导(加、美)以及政府与民众组织的分权化(即“一臂之距”,英、澳)三种供给模式。2005年以后国内相关研究成果迅速增多,但研究成果集中于对其管理机制创新与实践的探索与分析,较缺少基于文献分析、历史比较法对国内外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的发展历程与发展趋势进行系统比较的研究,未能对合作治理模式应用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历史逻辑进行系统梳理。

第二,目前国内外研究侧重于对公共文化服务这一较宏观概念的供给模式优化的理论内涵、实践机制等问题展开研究,社区作为社会共同体建构的基本单位,其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优化问题未能充分引起学界关注;且较缺乏从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层面深入剖析中国情境下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治理的实践逻辑、主客体要素、合作悖论、动力要素、供给制度选择等问题的系统化研究,造成目前相关理论研究成果难以支撑实践创新发展。

第三,国外对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问题的研究通常包络于文化政策、城市经济、城市规划、公共设施等供给均等化的研究议题之中,且国内的相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存在的城市与乡村间的供给不均等、农民工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间供给不均等问题开始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总体而言,国内外针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问题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极为少见。

第四,合作治理作为一种“低范式领域”(low-paradigm field),在中国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场景下的理论意蕴、主客体要素、动力机制等方面的相关研究尚存在争议之处与提升空间,且目前国内学者将该理论应用于全球治理、环境治理、府际关系、社会治理等领域而展开的研究成果较多,但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研究仍不多见;尤其是基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下,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治理的本土特色的相关研究较为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