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相关概念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只有当某种社会关系以法律规范来调整时,才成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很多种,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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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夫妻关系、男女恋爱关系、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同学之间的友谊关系,哪些是法律关系?为什么?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上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①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③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④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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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区别: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它是在人们的经济实践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谁也不能任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第一性的物质关系,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法的有无而存在。
经济法律关系则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经过经济法律、法规“加工”后升华而成的,具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内容和性质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第二性的意志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虽来自于经济关系,但它绝不是原有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经过升华后的经济法律关系对客观的经济关系仍有巨大的反作用,是其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必需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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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机关在搬入新的办公大楼时,准备添置一批办公用品,于是和A贸易公司签订了购买办公用品的买卖合同。同时因为A贸易公司位于该税务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所以税务机关还要向A公司进行税收管理工作。问:

上述案例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是否都是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是行为的实施者。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这类主体是相对特定的,指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机关。另一类是国家经济的被管理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包括:
(1)国家管理机关。国家管理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作为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要是行使经济管理职能。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类,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企业内部组织。企业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单位。企业内部组织要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并非所有的企业内部组织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其获得一定相对独立的活动职能,并能独立承担责任,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等。
(4)个体工商户、承包户、专业户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承包户、专业户和自然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类。在他们参加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依法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和社会团体发生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时,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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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资格:
(1)拥有一定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2)取得法律认可。公民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经批准参加某种经济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国家机关要取得国家的授权;经济组织要取得营业执照。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被经济法律所确认的许可和资格,主要包括所有权、经济职权、经济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具体如下:
(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四项权利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2)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具有隶属性质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主体均应服从。
(3)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企业管理的权利。
(4)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经济责任。其责任表现为义务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该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①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②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③依法纳税;④完成指令性计划;⑤全面履行合同;⑥不得侵犯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⑦其他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有权利就有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具体对象。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依据,如果没有客体,经济权利义务就失去了所依附的目标,就无法引起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发生。目前,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以下三类:
(1)物。物是指可以为人所控制和支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物包括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物、机器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最广泛的客体。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经济行为主要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等。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行为仅指为实现权利和义务而实行的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又称知识产品。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以及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统称。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它的价值不在于它的物质载体价值,而在于它的思想或技术能够创造物质财富,带来经济效益,它是一种知识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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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队承建某大学的职业技术学院住宅楼,双方同意由工程队筹款提前开工。为了解决建材款的问题,工程队欲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找到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要求其向银行证明工程队有职业技术学院未拨付工程款一事。张某征得基建科负责人的同意后,在工程队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担保栏内签名并加盖了基建科公章。贷款期届满后,银行多次催要贷款,工程队拒不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经查,职业技术学院只是某大学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问:

本案中涉及哪几种经济法律关系?这几种法律关系的要素分别是什么?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依据;二是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这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三是有法律事实出现。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按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情况,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指积极地实行具有法律意义的动作行为,不作为指消极地不实行法律要求的动作行为。
按行为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最为常见,如依法订立合同、缔结婚姻、录用职工。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如侵权行为可以引起民事诉讼和损害赔偿关系,违反行政法规可以引起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关系,犯罪行为可引起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关系等。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等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爆发、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务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革可引起多领域法律关系的变化。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