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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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之后,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后来,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中,而且在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先后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但这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中产生的,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采取的是自由放任主义,主张政府对社会经济不要轻易干预,应该让市场按自身规律自我调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身的调节作用。1929年开始的持续三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促使人们对过去采取的对经济不干预的理论进行反思。在对经济不干预理论进行批判的同时,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国家应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经济危机和就业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和过去国家不干预经济领域的做法不同,很多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的正常发展,以经济性政策或经济性法律来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提出了经济法的任务是通过政府的经济性政策或经济性法律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这既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契约自由,又具有行政强制的特点。

因此,经济法被定义为国家为了保证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干预和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经济法所要保护、促进、鼓励、限制和取缔的社会关系,亦即经济法的效力范围。从经济法的概念可知,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协调社会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经济关系:

1.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市场主体内部组织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这一关系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等。

2.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这些关系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证券法等。

3.政府宏观调控关系

政府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代表国家从长远和公共利益出发,对国民经济全局所进行的组织、监督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主要有计划法、金融法、税法、价格法、外汇管理法等。

4.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障关系是国家在从事社会保障各项事业的过程中与劳动者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调整这部分关系的主要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案例链接1-1

某县以盛产苹果闻名,外地水果批发部门争相前来与果农签订合同。短短十几天内,苹果价格猛涨。当地政府见状,想插手苹果的销售。于是下发一个决定,要求果农的苹果都要卖给县水果公司,不许擅自卖给外地客户,并强行以低价与果农签订了收购合同。果农对此不满,纷纷找政府说理。县人民政府认为,这种做法也是为了本地的经济建设。问:

此案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什么?县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经济法?为什么?

(三)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综合性

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采用的法律手段也比较多,经济法可以采用民事的、行政的甚至是刑事的法律手段,来综合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的综合性特点,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性所决定的。

2.经济性和社会性

调整经济关系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目的性。社会发展需要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从而使社会整体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性体现了效率的原则,指导市场主体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同时,经济法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促进社会经济运行协调和稳定的发展。

3.国家干预性

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平、平等和自由的经济秩序,但是干扰、影响甚至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国家必须以经济立法的手段来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对违法经济行为进行惩治,以此实现公平和正义。

4.变动性

经济法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而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是比较快的,社会经济和市场发展变化后,必然要求经济法做出相应的调节和变化。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1.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原则的内涵是给予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尽可能多的经济平等。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合理,首先依靠的是市场运行机制的核心——价值规律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建立在没有特权的基础上,这一前提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拥有一个超然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活动领域,自由参与市场,自主决定行为选择,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实现资源的初步配置。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效率与公平都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两种效率观:一种是经济效率,一种是社会效率。公平观也有两种,分为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强调市场主体享有参与自由竞争的权利,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形成对市场主体进行初次分配的格局。同时,为了实现社会公平,通过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在微观规制领域,反垄断法原则规制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深刻地反映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

3.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对“市场失效”领域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之法,以促进经济整体协调、稳定、健康发展为己任。国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发展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进行全盘考虑,做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步对其负外部性进行规制的立法选择,贯彻可持续立法理念,提高社会发展的质量。

4.经济公正原则

公正是针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裁判者与接受裁判者之间发生的关系提出的要求。经济公正原则针对的是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中,排除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在现行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体系内,严格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指向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给予同等待遇。经济公正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履行裁判职能时,应当将实体法中的制度观念贯彻到审判结果中,体现出经济审判的特殊性,让致害人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三、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是绝对独立存在的,它与其他相关的法律部门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虽然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各有侧重,但在某些方面它们又是相互交叉和相互联系的。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

案例链接1-2

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酒类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该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借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问:

该市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些也具有行政关系性质,必要时也要采用行政手段。

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物质利益实体的管理性质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

第二,在主体上,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主体虽然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但都是经济权利主体和经济义务主体,都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及承担经济义务,不是一方是权利主体,一方是义务主体的单纯命令与服从关系。

第三,在价值取向上,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即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经济规律。行政活动追求的是工作效率,它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第四,在调整方法上,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也运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一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二)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在经济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两者相互影响,协调发展,民法的一些制度、原则为经济法采用,经济法的一些理论观点对民法的发展也有促进作用,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调整范围上,有重合,但有基本区别。经济法调整是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是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平等的人身关系。

第二,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微观经济领域内,保护社会个体的权益。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济领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基于全局利益需要协调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则是承认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

第四,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如前所述,经济法与民法虽然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两者的联系却是最为密切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都调整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脱胎于民法,两者相互交叉和渗透。某些概念和原则是共同的,对同一类经济关系有时要同时运用经济法和民法才能有效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