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指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它是国家用以保护现实的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方法,也是体现经济法强制力的体现。
产生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①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如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②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履行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③法律规定,指无过错推定责任或叫严格责任。即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权利的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的行为,只是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我国有关环境保护和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对于行为人因造成环境污染及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应承担的责任,均属无过错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依行政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所给予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违反经济法的责任人通常给予的是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给予的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是补充、辅助主刑适用的刑罚,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责任,在适用上有灵活性,对违法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违法性质、情节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例链接1-5
2012年2月,时任某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被告人姚某,在为业务单位某公司办理4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私自挪用其中30万元全部购买了彩票。不久,姚某担任该营业所储蓄柜员。2012年6月,姚某利用职务之便,再次挪用保管库款6万元,用于购买彩票,进行营利活动。随后,姚某将一张空存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借记卡,还给某公司。案发后,姚某被查获归案,所挪用公款36万元已全部归还。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