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关于人权结构的三种分析视角
关于人权之间的关系结构,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
一 人权代际结构分析视角
代际关系结构分析视角是以人权的历史发展阶段为线索,将人权的内容按提出的阶段进行分类,并主张不同阶段人权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结构关系。这种主张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三代或四代人权说。
法国人权学者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ak)首先提出了三代人权理论。他认为,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产生了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代人权;20世纪初俄国的十月革命促进了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第二代人权;20世纪五六十年代殖民地和被压迫人民的解放运动促进了以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代人权。瓦萨克认为,三代人权对应了法国大革命时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三大理念,其人权类别可以称为自由权利、平等权利、社会连带权利。从其推动主体角度,也有学者将其分别称为第一世界人权、第二世界人权、第三世界人权。
从代际人权的结构分析视角出发,一些学者提出了第四代人权。例如,徐显明2006年提出将“和谐权”作为第四代人权[1],认为它超越了前三代人权的对抗精神;马长山等人2019年提出将“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张文显2019年提出以“美好生活权”或“幸福生活权”为统领的第四代人权[2],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人权、环境人权、数字人权[3]。
然而,人权提出的时间顺序更多反映的是对人权认识的发展过程,以及推动人权认识发展的历史发展进程,它并不能直接体现各项人权间的结构关系。尽管人权的历史阶段分类可以为我们理解人权间的结构关系带来很大的启发,但将人权提出的历史阶段直接分析人权间的结构关系,不足以揭示各项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对人权结构的研究应当进一步从各项人权之间的内在关系出发,揭示它们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
二 人权义务结构分析视角
与人权代际结构分析视角不同,人权义务结构视角是以人权所对应的义务为线索,区分出两类不同的权利,并探讨二者间的结构关系。
人权义务结构论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将人权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消极权利是指那些要求国家只需要履行尊重和不干涉的消极义务来保障的权利,而积极权利则是那些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行动来保障的权利。与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区分对应的分别是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区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以及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的区分等。
但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这种两分法本身是充满矛盾的,所谓的“消极人权”并非依靠国家消极不作为就能实现,而所谓“积极人权”也同样需要国家履行尊重和不任意干涉的义务。“所有的人权既要求积极主动,也要求消极克制。强行分离两类人权既是不顾现实,也是对人权完整性的系统侵犯和割裂。”[4]
三 人权内容结构的谱系分析视角
从人权内容的相互联结、互为条件的关系出发来研究人权结构,可以更深刻地揭示出各项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是对目的性和手段性互联逻辑关系的分析,更鲜明展示出对人权本质的深度思考。对人权间关系进行内容结构的谱系分析,主要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是将生存权作为核心权利,另一种是将自由权作为目的性权利。
(一)以生存权为核心的人权结构分析
徐显明教授在1992年提出了“生存权在当代人权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确立”[5],并力图从生存权出发来解释其他各项人权。他分析指出,生命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财产是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劳动是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社会保障是生存权的救济方式,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环境、健康、和平是生存权的当代内容,国家职能的转换是生存权的保障,并认为生命权、尊严权、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发展权、受教育权、自由权、环境权、健康权、和平权等都是生存权的表现方式和包含的内容[6]。
杨庚教授也赞同将生存权作为最基础性的权利,但做出了不同的谱系分析。他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有四种: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和自由权。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前一种权利是后一种权利的基础,后一种权利是在前一种权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人权的内在关系来界定,首要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平等权和自由权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基础,并且是前二者的升华。[7]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分析将生存权作为了所有其他人权的逻辑起点。但正如马岭教授所指出的,要区分生存与生存权,“生存是一种状态和事实,生存权是一种权利。生存就是活着,生存权是活着的权利。一个人活着不等于他有活着的权利,生存着不等于享有生存的权利”[8]。杨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指出:“生存的基础性地位表现在人的自然的存在之中,在这里,没有生存,也就没有人的存在。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人的本质存在的复杂性,人不仅是自然的人,同时也是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人。与前者一样,后者也是人的存在的本质规定。因而,在现实的人权保障实践中,过于强调生存权的主导地位是不恰当的,这背离人作为社会存在的本质属性。不过由于不同国家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某一国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优先考虑生存权问题也是基于现实比较合理的战略安排。但是生存权只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而绝不是最终的目的。”[9]
(二)将自由权作为目的性权利的人权结构分析
齐延平运用结构分析方法,对人权的内容谱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人权逻辑结构的维度上,存在着五个既有深远历史基础、又有强烈现实需求的权利主题,它们相互联结、互为条件,处于一种通过目的性与手段性互联的逻辑关系之中。其中,“自由权是人权保障的根本目的,平等权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制度构架,财产权是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生存权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底线条件,发展权代表了人权发展的趋势和方向”[10]。
然而,将自由权作为人权保障的根本目的,而将发展权作为人权发展的趋势和方向,这背后的理论基础需要予以进一步追问。更深入的分析显示,将自由权作为人权保障的根本目的,是以自由主义人权理论为基础的。而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协调发展作为人权保障的根本目的,则超越了传统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的眼界,成为人权结构理论的突破方向。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9月发表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中,总结中国人权事业70年发展,明确提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权的最高价值追求”[11]。我们将这种将人的自由全面协调发展作为人权最终目的的人权结构理论称为“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人权理论”。在下面两节中,我们将对人权结构的自由主义理论和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人权理论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试图揭示这两种人权结构理论的理论内容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