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研究意义
在对已有文献进行分析归纳的基础上,本书结合对欧洲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解析,并对这些国家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进行比较分析,探讨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趋势,最后通过总结规律得出对构建和完善我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启示。
(一)理论意义
第一,有利于充实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理论研究成果。老年长期照护关乎人们整个生命历程中最后阶段的养老质量,因此它是老年长期保障体系中的较为重要和关键的部分。它涉及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如照护需求与供给、筹资与待遇、监管与评估等多项内容。目前,学术界关于老年长期照护的研究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现有研究成果仍是对发达国家老年长期照护制度所进行的描述性分析,对中国老人长期照护需求的调查性分析以及对于中国构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尝试性研究,而系统总结西方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研究成果较少。在整个老年阶段,单一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并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全面需求,在保持身体健康和经济收入之外老年人更希望可以得到高层次的福利服务,诸如可以通过社会参与实现自我价值、通过他人协助来实现独立生活或精神层面的充实与丰富等。这时,服务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应该思考如何将一些经济资源通过多元的方式转化为服务资源(裴晓梅、房莉杰,2010:5)。老年长期照护,要求关注老年人的物质需求,更要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服务需求。本书选取有代表性的欧洲国家,对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演进、基本特征以及服务成效等进行详细的解析,总结它们的发展经验与规律,这必将丰富现有的老年长期照护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成果。
第二,有利于探索欧洲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发展多元的影响因素和根本缘由。丁建定曾指出,国内社会保障研究过于强调对国内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国外社会保障现状的关注,缺少对于社会保障制度与服务的背景和原因的研究(丁建定,2002)。的确,纵观当前社会保障研究,学界过多地从经济学视角来关注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问题,缺乏基于历史视角对社会保障问题的学理性分析,尤其是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发展历史和模式比较的学术研究仍然不足。总体上看,各国政府在基础性老年长期照护和弱势群体老年长期照护中都承担着主要出资责任,但各国在对待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问题上,在风险属性、供给来源、福利文化和服务充分度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以福利文化为例,以西班牙为代表的南欧国家秉承家庭照护责任观念,提供家庭风险认知型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秉承国家照护责任观念,提供国家风险认知型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秉承社会互助互济观念,虽然由家庭承担了主要的照护责任,但国家也通过建立社会保险为照护服务提供了融资支持,强调个人参与保险,提供个人风险认知型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现有研究大多从筹资的角度对发达国家老年长期照护制度进行分类,而本书将福利文化、风险属性、供给来源、服务充分度等因素作为划分依据,对欧洲典型国家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进行分类,并将“公平-效率”原则作为比较分析框架,探索不同类型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
第三,有利于总结欧洲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的共同发展趋势。受福利国家体制和福利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欧洲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模式不一,具体表现为供给服务主体的参与形式和参与程度都存在差异。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福利体制的差异与风险属性、供给来源、福利文化以及服务充分度都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产生相似的影响——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家庭及个人的责任。在对欧洲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进行多元划分之后,每种模式的目标理念、发展历程、内容形式以及基本特征都不相同。“国家主导型”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虽然覆盖目标群体范围最广泛,但却带来了很大的政府财政支出负担;“家庭主导型”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虽然充分发挥了非正式照护支持体系的作用,但长此以往却导致了家庭成员过重的身心负担;“个人主导型”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虽然最大化地配置了有限的政府资源,但“救助兜底型”的照护服务却导致两极分化现象十分严重。尽管每种模式都存在优缺点,但是在对它们进行微观层面的梳理之后,可以在宏观层面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归纳总结,以便为我国日后构建和完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提供指导方向。
(二)实践意义
第一,有利于合理借鉴国外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的发展经验。养老保障体系是由多个子系统构成的整体,涉及老年救助、老年保险以及老年福利与服务。而在建立我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道路上,老年福利与服务的发展水平至关重要。一直以来,政府将老年服务的发展指标聚焦于“养老床位数”的增减、养老机构和设施的建设,而忽略了老人最需要的软性服务供给。据统计,2017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已达到15.5万个,与2016年相比增长了10.6%。其中,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2.9万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4.3万个,互助性质的养老设施8.3万个。在养老床位数上,各类养老床位共计744.8万张,比上年增长2个百分点,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0.9张。在各类老年津贴发放上,其中高龄津贴的享受人数最多,达到2686.2万人(占60岁及以上老人总数的11.1%),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61.3万人(占60岁及以上老人总数的0.2%),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354.4万人(占60岁及以上老人总数的1.5%)。[2]可见,被服务的老年人占比较低,养老服务保障十分滞后,更多的老年人仍缺乏享受服务的平等机会。当前,我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制度建设仍然十分滞后,不论是照料机构还是医护人员都严重匮乏,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照护服务需求。那么,目前的重中之重便是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和做法,进行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研究尝试。欧洲国家较早进入老龄化和高龄化阶段,老年长期照护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初建期、扩展期以及综合调整期,积累了宝贵的成功经验。我国处在未富先老、高龄老人数量激增的关键时期,急需摸索出一条适合本土发展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之路。因此,本书旨在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更好地总结每种类型发展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为中国老年长期照护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启示。
第二,有利于推动我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政策的正式出台。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高龄老人由于身体机能的衰退逐渐失去或全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得到他人协助或者全面照护。尤其,我们要意识到,很多失能老人长期处于患病或贫困状态,健康生存面临着很大挑战。目前,中国老年长期照护制度并没有独立的专门政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仍在探讨和试点之中,而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也是碎片化地嵌入在各项救助和养老政策之中,最需照护服务的高龄老人、残疾老人仍然面临着无法“走出去”的困境。一项社会福利服务的成功施行关键在于必须要有健全的顶层政策设计,这样才能具有统一的指导思想、公平的服务供给、合理的效果反馈等。笔者试图通过对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与比较,为我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呼吁社会各界对失能老人群体加以关注,尽快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理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政策顶层设计,以满足处于生命历程中后期的老人对于照护服务的迫切需求,提升他们在患病或老化阶段的生活质量,同时也希望能够减轻被照护老人整个家庭所承担的经济和身心压力,确保他们能够享受有尊严、有质量的养老服务。
第三,有利于有效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供给关系。奥斯特罗姆认为,每位公民都要通过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产业来获取自己所需的个性服务,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来提供全面的服务内容(奥斯特罗姆,2000:114)。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作为准公共产品,必须要由不同主体通过优势互补来实现复合供给,否则会产生单一主体供给所带来的“失灵”问题。当前,政府越来越关注我国的老年福利服务发展事业,通过相关的发文和规划来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进行干预,推动其从私领域和家庭事务向公领域和政策议题发展。然而,若想全面推进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仅仅依靠政府投资或建设是不可行的,服务供给的社会化与产业化发展已是大势所趋。长期照护服务供给必然涉及多元主体,每种主体的参与是必要且有益的——政府参与可保证服务推广的权威性与强制性,家庭参与可合理分担正式照护的压力,个人参与则可以保证服务基于需求来供给。若一方过多参与必然引起多元主体间的矛盾,例如资金的不可持续或服务人员的流失等,都会造成老年长期照护服务质量的低下。因此,本书希望通过对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中的国家-家庭-个人参与状况的研究,厘清每种主体占据主导供给地位的优势与局限。在构建我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过程中既要努力发扬传统的孝文化,鼓励家庭服务供给的支持,也要实现准公共物品的最优配置,这需要联合政府、社会、市场等多方主体更好地整合与连接照护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