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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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通过对近十年相关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国内对长期照护服务的研究历史不长,且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医学、保险学和管理学等,主要是关于国外的老年长期照护制度和服务的描述性研究,同时,也有学者在对国内照护现状和国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对中国构建老年长期照护制度与服务体系所进行的探索性研究。欧洲国家老年长期照护制度发展较早,相关研究成果较为丰富,而中国尚未建立专门的老年长期照护制度,相关的照护服务零散地存在于一些养老制度中,如针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的兜底性救助服务和一些地区实施的高龄津贴制度等。通过梳理相关文献,笔者发现国内关于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发达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发展差异的原因研究

首先,国家福利体制影响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政策安排。有学者通过分析西方福利国家的家庭照护政策发展路径,发现不同的福利体制国家采取不同的长期照护实践形式。王晶等指出,自由主义国家倾向于把家庭照料责任推向市场,而社会政策通常不能弥合社会福利需求的鸿沟;社会民主国家倾向于以公立机构替代家庭的照料功能,但是高昂的福利支出使得国家财政负担十分沉重。近几年,传统福利国家也开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或者发放照护津贴的方式来缓解公立机构的照护压力(王晶、张立龙,2015)。王子彧指出,北欧各国具有稳定的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但也日趋呈现多元化的发展差异,例如丹麦开启了更加综合的家庭照料补贴数额的计算方式,挪威大力促进婚姻政策,芬兰实行家庭照料补贴与公共照料服务共存的双轨迹发展方式,而瑞典仍然是最传统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实行高福利(王子彧,2017)。

其次,福利文化是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发展的内生影响因素。有学者基于全球视野来研究老年长期照护制度,认为地理位置相邻的国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文化传统,老年长期照护也会呈现区域性差异。丁一等学者认为,由于福利文化理念的不同,东亚地区和欧洲国家在老年长期照护的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前者受“孝文化”理念影响更加重视非正式照护服务的供给;后者受“个人主义”理念影响而更倾向于发展正式照护(丁一、吕学静,2013)。施巍巍发现,体现一国的文化传统是其长期照护制度得以成功运行的必要条件;发挥社会互助作用,刺激消费是长期照护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突出使用者的连带责任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福利陷阱的重要举措;强化家庭照护作用是降低照护成本并保证长期照护制度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是长期照护制度有效运作的保证(施巍巍,2015)。刘德浩认为,福利文化在一个国家老年长期照护制度模式形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不同的福利文化传统孕育了不同的老年长期照护模式,并对正式照护与非正式照护的关系、公共支出规模、受益资格等产生具体影响。然而,各国长期照护制度在经历一系列改革后呈现一定的趋同性特征,任务分工模式成为正式照护与非正式照护合作的模式选择,并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制定家庭照护扶持政策等优化照护资源配置效率与效益(刘德浩,2016)。

2.关于发达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模式分类的研究

发达国家老年长期照护实践开始较早,在建立和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制度类型。国内部分学者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将其分为若干类型,其中包括三分说、四分说、五分说等。

首先,根据照护主体责任对发达国家老年长期照护进行分类。由于缺乏统一的划分指标,在三分说中学者们也持有不同意见。张云英等认为,发达国家老年长期照护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管理型(德国、日本等)、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美国等)、以家庭为主体的多方协作型(新加坡等)(张云英、王巍,2012)。随后,刘德浩以国家-社会的照护责任主导性为线索,将发达国家老年长期照护制度分为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南欧模式和欧洲大陆模式,其中以丹麦、荷兰、瑞典为代表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积极发挥国家照护责任的作用,以西班牙、意大利、希腊为代表的南欧模式具有家庭照护的传统,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模式主要提供现金支持(刘德浩,2016a)。在四分说中,侯立平认为发达国家长期照护体系主要包括:第一,欧洲大陆模式,例如德国依托1995年1月1日出台的《护理保险法》来建立起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第二,北欧模式,例如瑞典以税收作为筹资来源建立起普享型服务,政府向所有国民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第三,地中海模式,例如西班牙默认家庭对于老人的护理责任,公共部门参与十分有限;第四,混合模式,例如美国建立起不同层次的以医疗救助+商业保险为主的长期护理体系(侯立平,2012)。

其次,根据服务对象覆盖情况对发达国家老年长期照护进行划分。周春山等通过梳理发达国家(地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实践经验发现,在不同融资结构和服务提供情况作用下形成了五种服务体系支持类型——长期照护全民覆盖、公共保险与救济资金相结合、无公共保险、公共基金与私人开发相结合、无基金且服务少(周春山、李一璇,2015)。根据不同福利体制和家庭政策设计逻辑,张立龙认为长期照护制度主要包括:第一,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自由福利体制下的长期照护制度——多是资格审查(家计调查)式的救助,主要保障低收入者的需要;第二,以荷兰、德国为代表的“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下的长期照护保险模式——强调以职业为基础的福利模式的同时也开始重视家庭照护;第三,以瑞典、芬兰为代表的社会民主主义体制下的长期照护制度——采用普遍主义的原则,强调福利的去家庭化,国家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第四,以西班牙、意大利为代表的南欧国家的长期照护制度——家庭成员是照护服务的主要来源,国家多以提供照护津贴或照护者津贴的形式来发挥作用;第五,以波兰为代表的东中欧国家的长期照护制度——坚持家庭主义传统,以资格审查的模式提供具有社会救济形式的补充性公共长期照护服务;第六,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的长期照护制度——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家庭有义务和责任照顾老人,政府的家庭政策由“不干预”转向“保留传统”(张立龙,2015)。

最后,根据筹资来源对发达国家的老年长期照护进行划分。施巍巍基于筹资来源的视角将发达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模式分为四类:兜底救助式长期照护模式、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商业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模式以及普享型长期照护模式(施巍巍,2012:55~115)。

3.关于发达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模式的比较研究

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历史不长,只有部分国家或地区正式建立了老年长期照护制度,因此将其进行比较研究具有很大的困难,学术界也十分缺乏此类研究成果。笔者通过搜索文献发现,部分学者选取特殊国家作为不同类型长期照护的典型代表进行比较。

首先,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施行方式进行比较。尹尚菁在梳理德国、日本、美国、英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指出,德国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具备最完整的社会安全网;日本老龄化现象严重,长期照护体系十分健全,拥有全球第一的平均预期寿命;美国实行商业化的老年照护保险,市场化机制运作;英国缺失专门的老年照护制度,通过发放护理津贴的方式为特定群体优先提供服务资源(尹尚菁,2011)。

其次,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制度性质进行比较。张云英等指出,虽然大多数国家都建立起以长期照料为核心,服务机构为主体,服务标准和规范为准则,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和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开放性的老人照料服务体系,但是德国、日本实行以社会保险机制为主体的长期照护制度,新加坡等华人地区实行以家庭照护为主的长期照护制度,而美国主要是建立了以商业保险为基础的长期照护制度(张云英、王薇,2012)。

再次,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资金来源进行比较。陈比聃比较了英国、瑞典、日本、美国的老年人口长期照护体系,发现英国和瑞典主要是以国家财政发展正式照护,出现了一系列弊端;美国主要依靠市场化的个人参与商业保险来获得资金,难以满足贫困老人的照护需求;日本主要通过政府拨款来发展居家照护制度,较好地结合了国家资源与个人资源(陈比聃,2013)。

最后,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递送平台进行比较。柳璐等对国际老年长期照护服务递送进行研究后发现,现有的长期照护服务递送平台主要包括三种:以家庭为平台的居家照护、以社区为平台的社区照护和以专门机构为平台的机构照护。三种不同的照护服务递送平台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多元的老人照护需要,也可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柳璐、张红艳、史诺,2013)。

4.关于典型国家或地区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发展经验的研究

对发达国家老年长期照护发展经验进行总结是建构我国合理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必要环节,汲取有效经验,可以少走弯路、避免陷入误区。通过梳理文献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学者选取了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分析对象。

首先,有学者对美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现状及问题进行梳理。何玉东、孙湜溪认为,虽然美国没有建立起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但是医疗保障系统内的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以及联邦政府的医疗援助计划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都可以提供相关的照护服务项目。当前美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存在两大问题,分别是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缺乏可持续性、私人保单难以覆盖广大中低收入阶层(何玉东、孙湜溪,2011)。李静认为,美国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也经历了不断地规范与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健全、顶层制度的设计以及服务人才能力的提升等(李静,2011)。刘亚娜、何达基认为,美国政府的财政补助在养老照护方面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养老照护财政投入,设计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服务体系;同时随着享受以居家和社区为依托的照护(Home and Community—Based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以下简称为HCBS)人群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政府的救助保障等政策及财政支持应更多地向HCBS倾斜;政府需要更加重视身体残障者和精神残障者群体的照护服务设计,为他们提供更多选择(刘亚娜、何达基,2015)。

其次,有学者对荷兰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已有经验进行了总结。史薇指出,荷兰最早颁布和实施了相关的老年长期照护法案,并正式建立起独立的老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荷兰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出台并实施了综合性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项目。近年来,政府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也相继实施大量改革举措,例如通过提高《特别医疗支出法案》的准入条件来更多地强调公民责任,更加强调服务供给与照护需求相匹配来提高失能老人生活质量(史薇,2014)。刘德浩通过梳理荷兰长期照护制度发展历史发现:一方面,照护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照护服务待遇水平较高,人们普遍更依赖于正式照护服务资源;另一方面,政府着手调整正式照护与非正式照护之间的关系,逐渐提高照护服务的自我依赖性来缓解日益增加的支出压力(刘德浩,2016b)。

再次,有学者基于历史演变的视角分析一些老龄化严重的国家和地区在老年长期照护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与做法,例如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张小娟等综述了日本长期照护政策的发展历程、现状、成就和挑战,日本长期照护保险覆盖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申请人通过需要照护水平的认证后可获得居家和机构照护两种服务。保险筹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投入、保费筹集和使用者共付三大来源。日本长期照护保险最主要的特点是实现了全面覆盖,但随着日本老龄化和需照护老年人的增多,日本长期照护保险面临费用持续上涨等挑战(张小娟、朱坤,2014)。石静等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长期护理政策的梳理,从家庭护理、社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三个方面,将台湾长期护理制度的发展大致分为四个时期:混沌期、萌芽期、发展期、建立期。台湾重视对长期护理的规则制定工作,供给主体也从家庭扩展为多元化的政府分担机制,同时服务递送也由政府统一管理和主导(石静等,2015)。

最后,也有学者从宏观层面上对全球大部分国家的长期照护服务进行整体性的描述。张云英等指出,发达国家的长期照护服务经验在于:一是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方参与机制,二是建立了多元高效的长期照料服务体系,三是建立了完善的长期照料服务监管机制(张云英、王薇,2012)。李冬梅等对OECD国家的长期照护服务举措进行了总结,指出在服务供给上可通过增强供方市场竞争、直接提供现金服务、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等方式扩大服务受益者的选择权;在多元主体上可通过相关政策对家庭照护者给予支持,发挥家庭照护的作用;在资格审查上适时进行改革以保证目标人群照护需求的有效满足;在服务人员上实行护士+护工合作的照护模式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李冬梅、王先益、戴小青,2013)。孙建娥等指出OECD国家注重发展“混合照护经济”,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模式——通过将医疗护理、家庭护理、社会护理服务资源进行整合来提供多样化的护理服务内容,通过加强长期照护立法工作来提升服务的专业性,通过提高护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和质量监管机制来降低护理服务成本和提升护理服务质量(孙建娥、张志雄,2016)。

5.关于完善我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对策的研究

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在中国也被称作老年长期照护保障或者老年长期护理。近年来,中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研究在借鉴国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尝试进行本土化研究。由于我国仍缺失正式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及相关的保障制度,相比前几个研究角度,该类关于发展完善我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政策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

首先,从宏观层面提出我国急需建立老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急需从制度层面重视老年长期照护保障的发展,针对如何建设老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和建设的重点是什么,学者们众说纷纭。刘乃睿等提出既要重视对西方国家成熟制度和经验的效仿学习,又要发扬我国传统孝文化理念,在坚持家庭子女赡养老人责任的前提下,进一步呼吁国家的供给责任,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以对困难群体进行兜底,同时积极推进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落地(刘乃睿、于新循,2008)。钟仁耀认为,在坚持全民覆盖和适度保障的原则下,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建设:在宏观层面上要发展社会化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全社会应该共同承担照护责任,其中政府要发挥监管功能和保障公民的公平享有权;在微观层面上要在照护服务供给中引入市场竞争,提升照护服务资源的微观效率(钟仁耀,2010)。施巍巍分别提出我国老年长期照护发展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短期目标在于既要发展老年长期照护救助,又要推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长期目标在于逐步建立起适用于大部分老年群体的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施巍巍,2012:220~241)。

其次,强调发展老年长期照护保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解决照护目标人群的长期照护需求则是重中之重。张盈华认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应从“补缺型”的长期照护救助入手,由特定群体走向全面实施(张盈华,2012)。刘晓雪认为,我国建立老年长期照护制度必须是渐进式的,以居家照护为主,大力发展社区、机构照护,给予家庭照护者护理假期,培育高素质的照护人员,同时还要考虑“老漂族”这一特殊群体的心理适应、精神需求问题(刘晓雪,2013)。张莹认为,照护需求评估是构建老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焦点,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必须要依据申请者所要接受的照护服务时间,同时也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对照护服务进行考核(张莹,2016)。

再次,老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何玉东等指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设计应立足于为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保障,慎重考虑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以及明确的筹资机制,严格的照护服务者资格审查条件以及其他的相关顶层设计都需要进行清晰的界定(何玉东、孙溪,2011)。钟仁耀认为在建立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以政府主导进行顶层设计的基本思路(钟仁耀,2012)。张盈华指出,要明确政府在基础性长期照护和低收入者长期照护中的责任定位,同时要建立家庭非正式照护支持制度,发展家庭照护,培育长期照护服务市场,发展居家/社区正式照护(张盈华,2015:2~3)。涂爱仙认为,为解决失能老人的养老照护问题必须有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实施家庭照护补贴制度,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中突出政府对失能老人的责任。一是分级管理,制定失能老人长期照护评定机制;二是政府购买,推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三是政府补贴,实行家庭照护津贴制度;四是制度安排,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五是政府主导,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涂爱仙,2016)。何文炯提出要严格厘清政府责任,发挥政府的自身优势,既要倡导建立照护行业规范和评估机制,又要培育充足的老年照护服务人力资源,保障照护服务质量(何文炯,2017)。

最后,从微观层面提出服务供给需要注重多元主体间的有效协作。在梳理文献过程中,可以发现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已经开始被学者们广泛关注。照护服务既是老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也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唐咏认为,政府以碎片化的老年服务政策为导向,在居家-社区-机构照护服务中进行老年照顾的路径选择,而缺乏整体化的思维和政策的整合。在老龄化加剧且养老服务发展滞后的背景下,政府要努力去除碎片化的路径选择,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建构并巩固连续性的老人长期照护体系,使其成为老年服务领域中公私部门之间的调节平衡器,真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唐咏,2012)。郑雄飞通过对我国老龄化现状及老年人服务供给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建议从家庭、社会(社区)、政府和市场四个维度打造一个全方位的多维服务空间,以满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这种多维空间的服务模式,事实上也是一种“伙伴关系”的建构,它具有现实可能性与实践的必要性,并可以探索出一种良好的合作机制(郑雄飞,2012)。李明等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为基础对我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供需现状进行分析,明确照护供给主体责任,明确其功能定位,制定优先发展策略——制定准入和分级管理标准;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长期照护服务;加大人才培养、健全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独立于医疗和养老保险之外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李明、李士雪,2013)。赵怀娟等提出,可从福利治理视角出发,构建现代长期照护体系,在多元主体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处理社会福利事务,并要做到四个协同:主体协同、服务协同、平台协同、供需协同(赵怀娟、刘玥,2016)。高传胜认为,发展长期照护服务是顺应国家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举措,是补短板的多元化、包容性发展道路。我国应该将兜底性的政府救助服务、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和营利性市场服务相结合,推动长期照护服务事业的医养融合进程(高传胜,2016)。邹华提出,要积极实施多元化的照护服务供给,丰富完善长期照护的服务内容(邹华,2016)。

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很多学者也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服务递送平台上,钟仁耀倡导根据失能、失智程度及不同的收入水平来提供以居家+社区为主、机构照护为辅的服务,同时也要坚持照护服务提供者待遇要与照护责任相对等的原则(钟仁耀,2012)。唐钧强调要重视重度失能老人的照护服务需求,应该按“80—15—5”的比例,安排居家、社区和机构三个层面的养老服务,通过保险+补贴来筹措资金发展专业性的老年照护服务“护联网”(唐钧,2015)。在服务体系的构建上,何文炯认为既要鼓励用民间资源来丰富老年照护服务市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又要将老年照护资金改为用于补助需方,扩大失能老人及家庭的自主选择权利(何文炯,2017)。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关于老年长期照护模式中服务内容的研究

在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中,具体向老人提供哪些服务内容是很多学者关注的重点。Karl等认为,长期照护服务内容中的家务协助内容不仅可以真正实际地帮助老人的日常生活,而且有利于减轻家庭成员的照护负担(Karl & Macadam & Wolf,1989)。Schopflin指出,家庭非正式照护者和社会服务组织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性照护项目,如清洁身体、穿衣、吃饭等(Schopflin,1991)。Baldock和Evers指出,随着大力发展社区照护,失能老年人可选择的服务内容越来越多,同时我们要整合各种服务资源,让老人由被动适应向主动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转变,“一揽子”式的服务内容和多元化的服务管理方法,更能满足不同情况的老人需求(Baldock & Evers,1992)。Fradkin 和 Heath认为,暂托服务的发展既能够让老人拥有享受专业照护服务的机会,又可以使他们通过集中性的照护环境来扩大自身社会交往的范围,也可以使家庭照护者获得暂时的减压舒缓,从而有效改善老人自身及其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Fradkin & Health,1992)。Minkler等指出,在满足失能老年人基本生存能力需求之外,更需要重视他们的高层次诉求,例如为他们提供老年教育、人际交往和心理情感支持等(Minkler & Driver,1993)。Doyle认为,针对那些有资格领取照护补助且选择居家照护的体弱老人,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内容要涵盖健康档案的管理、个人护理、日间照顾等方面(Doyle,1997)。Robert认为,日常性服务和情感性支持构成了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主要内容,前者是指为老人送餐、家居清洁和医疗护理等,后者是指要注重老人的心理疏解和社会交往等方面(Robert,1988)。

2.关于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中的非正式照护与正式照护之间关系的研究

在学术界,目前对于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中的非正式照护和正式照护服务之间到底是何种具体性质的关系尚无统一定论。由于不同国家秉承的文化和制度观念存在差异,正式照护和非正式照护发挥的作用也有很大不同,学界讨论的焦点在于它们之间是存在着替代关系、互补关系还是没有直接关系。Christianson等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一方的增加并不会对另一方造成显著影响(Christianson et al.,1988);Motel Klingebiel等也持相同观点,并通过对挪威、英国和西班牙等国家的数据分析对此观点进行了验证(Motel et al.,2005)。然而,Davey等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尤其是若增加对老人的日常生活正式照护支持,那么以家庭成员为主的非正式照护服务会相应减少(Davey & Patsios,1999)。Stabile 等认为,在低收入群体中,以政府投入为来源的正式照护服务的增加会在很大程度上替代非正式照护服务(Stabile & Laporte & Peter,2006)。Bonsang认为,替代关系的出现条件主要是在为那些轻度失能老人提供低技能护理服务的情况下,非正式照护服务或者正式照护服务都可轻易完成,彼此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Bonsang,2008)。Jesus等认为,在正式照护服务和非正式照护服务内容重叠部分,它们之间也呈现替代关系(Jesus & Mark,2011)。

除此之外,也有学者认为它们之间是互补关系。Wager等认为,它们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需要相互补充和共同发挥作用,缺一不可(Wager & William,2004)。Bolin 等认为,当重度失能老人需要更高要求的照护服务时,它们两者必须共同作用,彼此可以弥补不足(Bolin & Lindgren & Lundborg,2008)。Sergi等认为,正式照护和非正式照护的供给来源和服务性质都存在差异,尤其是对于高龄重度失能老人来说,在传统的家庭非正式照护资源不足时,正式照护更需要及时介入发挥作用来补充非正式照护的弱化(Sergi & Cristina,2012)。

3.关于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中发展影响因素的研究

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的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受到老人文化价值理念、自身经济状况、家庭结构以及政府投入等因素的影响。Barresi和Stull认为,如果老年人信仰佛教或者秉承孝文化理念,则更倾向于选择非正式照护服务(Barresi & Stull,1993)。Effinger认为,老年人如何看待政府责任和家庭责任的分工与界限,与他们选择照护服务方式有密切关系(Effinger,2005)。Sundstrom等认为,瑞典家庭照护与国家照护之间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老人的照护需求层次、老人的家庭结构、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同时,家庭照护作为非正式照护的主要来源,与国家照护之间不仅具有替代关系,而且存在一定的合作共存关系(Sundstrom & Malmberg & Johansson,2006)。Hanaoka等分析了日本长期照护服务中家庭子女照护因性别、居住安排、时间机会成本等而有所不同,同时正式照护与非正式照护之间的关系也因服务类型、居住安排以及时间成本而变化(Hanaoka & Norton,2008)。Oudijk等比较了荷兰与欧洲其他国家为50岁及以上老人提供非正式照护的动机作用机制,探讨了若过多强调家庭责任,将会引致非正式照护的减少(Oudijk & Woittiez & Boer,2011)。Grootegoed等分析了荷兰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发展的历史,国家责任逐渐消退,开始呼吁家庭责任,但通过调研他们发现老人们认为家庭照护会降低他们的自主性,损害家庭关系,引发更多不可忽视的问题(Grootegoed & Dijk,2012)。

4.关于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中的非正式照护者研究

不论是在孝文化氛围浓厚的东亚国家还是在个人主义盛行的欧美国家,非正式照护者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服务主体之一。然而,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和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中,不再是非正式照护服务者的重要来源。Burau等认为,研究发现妇女群体如今更加渴望积极工作,不愿为了提供非正式照护服务而放弃自己的工作,同时由于家庭生育意愿不强、空巢老人增多、家庭迁移率提升等,非正式照护体系正在遭遇着功能弱化的困境(Burau & Robert & Theobald,2007)。此外,我们需要高度重视非正式照护服务者在提供照护服务过程中遇到的沉重照护压力。如Gilbert认为,由于照护服务是需要投入体力和情感的劳动过程,时间长了非正式照护者的身体和心理都难以承受,进而也会影响被照护者的身体健康状况(Gilbert,1992)。Kinney认为,非正式照护者由于把自己的时间都投入在服务过程中,很难有机会参与社会活动,往往更容易形成一些心理问题(Kinney,1996)。对非正式照护者来说,照护服务也可能引发经济紧张或者家庭内部的矛盾。如Whitlatch等指出,由于非正式照护者需要付出工作时间来提供照护,面临着工作与照护之间的抉择困境(Whitlatch & Noelker,1996)。Cantor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在分配照护服务任务时容易引发意见不一致的情况(Cantor,1985)。因此,Bass和Noelker指出,我们必须重视对非正式照护者这个群体的研究,探索如何帮助他们疏解照护带来的矛盾与压力,促使他们更好地走出照护带来的一系列困境(Bass & Noelker,1997)。

(三)研究述评

通过对国内外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笔者发现当前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已经引起了学界的重视与探讨,这些文献的共同观点主要包括:第一,随着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加剧,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潜在需求仍在扩大,应该尽快形成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制度保障;第二,由于社会保障发展程度和传统福利理念的区别,发达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也呈现不同的发展模式,但这些模式都需要考虑国家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发展经验值得借鉴;第三,中国目前仍处在发展经济保障阶段,老年服务保障十分滞后,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应该得到完善。这些文献对老年保障发展的走向做了十分有益的探索,尤其是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研究颇具启示意义,但总体看来尚存在不足。

1.从研究内容上看,尚缺失欧洲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模式研究。当前,我国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保障滞后,而国外较早地开始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与服务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发展经验,因此通过对主题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已有研究较多地关注失能老人长期照护需求、照护困境以及国外不同照护保险模式的分析。随着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形势日益严峻,失能老人数量呈现骤然上升趋势,照护需求急需得到满足。一方面,国内众多学者已经关注到失能老年群体迫切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并通过实证研究来了解需求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即对失能老人进行照护需求分析。这部分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当前现有的照护现状与面临的发展困境,并为日后构建和完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指明方向。另一方面,近年来研究者开始注重分析典型国家或地区的老年长期照护的发展历史与改革举措,尤其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来源及待遇给付等,以期为当前我国探索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启示。虽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为照护服务筹集资金,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但是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研究也不容忽视。然而,通过搜索文献可发现,欧洲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研究成果仍然相对滞后,照护服务只是在照护保障制度研究中零散地被提及,缺乏系统化、全面化的梳理。长期照护服务作为照护保障中的核心部分,关系到照护保障的主观体验与服务质量,与社会、经济、文化、政治背景都息息相关。欧洲作为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发源地,不同国家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具有差异,虽然对这些服务体系进行分类和比较具有一定的研究难度,但从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对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可以直观明确地总结不同类型的照护服务经验与有益启示。

2.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尚缺乏运用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欧洲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历史变迁情况进行梳理。当前研究一部分以问卷和访谈的方式来直接获取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需求资料,这种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有利于摸清照护服务发展的方向;而另一部分对国外老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研究多是描述性研究,介绍这些国家的成功做法或特殊经验,所研究的国家也主要局限于美国、日本、荷兰等照护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虽然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欧洲国家成熟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但关于典型国家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起源、经历的改革及目前发展到什么程度,是否可对这些典型国家的服务体系进行合理类型划分的研究仍然少见。同时,不同欧洲国家的长期照护服务是否存在差异和共性的研究也仍然缺失,更没有基于对这些国家的服务体系进行比较后得出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经验及趋势的研究。这些都为本书的研究留下了一定的空间,笔者运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来梳理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尝试选取关键指标对照护服务体系进行类型划分,进而在每个类型中选取一个典型国家进行深入分析,了解该类型的照护服务体系的基本特征、优势与劣势等,最后通过对三种不同类型照护服务体系的比较来总结当前全球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发展趋势。在笔者研究的过程中,历史研究法有助于我们了解每种类型下典型国家为何发展出当前的照护服务体系及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哪些重大改革等,而比较研究法则对我们在宏观层面上把握不同类型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差异及优劣势大有益处。

3.从研究视角来看,尚缺失对于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异同的根源研究。目前,欧洲国家老年长期照护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以及长期照护立法等视角的研究成果相对丰富,鲜有学者通过构建划分标准来对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进行分类及比较。在欧洲国家老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发展的进程中,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建立起独立完善的老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更不是都选择了相同的照护保障政策或服务实践,而是呈现着多元化的发展模式。那么这种多元的发展模式分别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会呈现多元模式也是值得学者们关注的问题。虽然很多国家并没有单独建立老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但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历史较为悠久,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发展经验。长期照护保险涉及服务的资金问题,长期护理涉及服务的专业技能问题,而长期照护立法会涉及服务的强制性、法制性问题。上述三个方面对于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来说都是必要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服务作为消费型物品,由谁提供和如何提供的问题更是十分重要的。通过粗略地阅读相关文献,我们可以发现欧洲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中国家、家庭及个人的主体参与情况不同,其中涉及较为复杂的因素。通过参阅文献与充分讨论,笔者选取风险属性、福利文化、供给来源及服务充分度作为分类标准,尝试对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进行分类,希望通过这一研究视角来丰富现有成果,为我国构建和完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提供有价值的新思考和新经验。

总之,关于欧洲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的研究,一方面要依赖于研究方法的不断完善和研究内容的不断充实,另一方面也需要研究视角的不断丰富,从多个维度来充分理解这些典型国家的发展历程及有益经验。学界目前的研究成果为本书奠定了研究基础,同时存在的上述不足也为本书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