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历史文献辑译(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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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72年11月27日第81号总督训令

Portaria No.81 de 27 de Novembro de 1872

澳门—帝汶省总督兹决定如下:

鉴于立法机关已通过 1872年5月1日法令批准了葡萄牙与秘鲁国之间的领事协定( consular)以及其中的单列补充条款,其中宣布了在向秘鲁运输华工的契约中应该采用的条款,现依照该协定做出决定,自即日起,所有前往秘鲁的华工出洋契约,除了出洋章程中已经确定的条款外,还必须包括:

1.签约的出洋华工有权在任何时间取消契约,通过支付应得的补偿,至少提前6个月告知向其提供劳务的个人和企业。该期限从出洋者确保支付补偿之日算起。

2.有关出洋契约执行的任何困难和问题将以仲裁方式裁定,只要双方选择这种形式的法庭;双方可在契约签署时就任命或指定仲裁人,也可保留在当场任命仲裁人的权利。

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澳门—帝汶省总督圣·雅努阿里奥子爵,1872年11月27日,于总督府。

——Boletim Official,Vol.XVIII,No.49,30-11-1872,p.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