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格权产生和发展的第四阶段:法国民法学者对德国人格权理论的间接引入阶段
在法国,虽然民法学者Toullier、Boistel和Beaussire分别在1838年、1870年和1888年通过他们的民法著作直接将德国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但是,他们在其民法著作当中所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并没有引起法国民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因此,他们的理论在法国民法学界产生的影响不大。因为这样的原因,法国民法学者普遍认为,虽然法国民法当中的人格权理论是从德国引入的,但是,法国民法当中的人格权理论并不是直接从德国引入的,而是间接从德国引入的。
所谓间接从德国引入,是指德国民法学者的人格权理论并不是直接由法国民法学者从德国引入法国的,而是由瑞士民法学者Ernest Roguin和比利时民法学者Edmond Picard通过他们的民法著作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在Roguin和Picard的民法著作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之后,法国民法学者才开始重视人格权的理论,并因此积极倡导人格权的理论。
在1889年,瑞士民法学者Roguin以法文方式在法国出版了对法国民法学者影响深远的著作即《法律规范》。由于受到德国19世纪中后期民法学者所主张的人格权理论的影响,在《法律规范》当中,Roguin除了直接对人格权做出了界定之外,还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人格权的类型、人格权的存续期和人格权的转让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在1908年,也就是在法国民法学者Perreau在法国发表第一篇有关人格权方面的文章即《人格权》一文的前一年,比利时民法学者Picard同样以法文方式在法国出版了对法国民法学者影响深远的著作即《纯法律》。由于受到德国19世纪中后期民法学者所主张的人格权理论的影响,在《纯法律》当中,Picard除了认定物权、债权是主观权利之外,也认定人格权是主观权利;除了包括他人对其身体存在享有的权利之外,人格权还包括他人对其道德存在享有的权利和他人对其国民特征享有的权利。
由于受到Roguin和Picard所主张的人格权理论的影响,法国民法学者从1909年开始重视德国民法学者所主张的人格权理论。
在1909年,法国著名民法学者Étienne Perreau在法国发表了第一篇有关人格权方面的文章,这就是他在1909年的《法国民法季刊》上发表的《人格权》一文。在文章的开头,Perreau一方面对《法国民法典》无视人格权存在的现象做出批判,另一方面又旗帜鲜明地要求法国民法承认人格权的存在,因为他认为,即便《法国民法典》没有对人格权做出任何规定,人格权在现实生活当中也还是大量存在的,是无所不在的,是当今的人们时时刻刻都能够感觉得到的。在《人格权》一文当中,Perreau除了对人格权做出了明确界定之外,还对人格权的类型和人格权的特征做出了详尽的分析。
在1909年至1939年期间,法国大多数民法学者均无视Perreau在1909年提出的人格权理论,因为他们几乎都没有在他们的民法著作当中讨论Perreau在1909年主张的人格权理论。不过,在这一时期,仍然有少数民法学者重视Perreau在1909年提出的人格权理论,因为他们在这一时期出版的民法著作当中也论及Perreau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包括René Demogue、Marcel Planiol、Georges Ripert、Henri Capitant、Ambroise Colin和Louis Josserand。
在1923年和1924年的《债法总则专论》当中,Demogue明确肯定人格权的存在,因为他认为,当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侵犯他人享有的人格权时,他们应当赔偿他人遭受的道德损害。在1928年的《民法专论》当中,Planiol和Ripert也对人格权做出了简单的说明,认为人格权在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在1929年的《民法总论》当中,Capitant也对人格权理论做出了简单的说明。在1930年的《法国民法基础教程》当中,Colin和Capitant也对人格权理论做出了简单的说明。在1938年的《法国民法教程》当中,Josserand也对人格权理论做出了说明。
在1939年,法国著名学者Roger Nerson在法国出版了第一部有关人格权方面的专著即《非财产权》。Nerson的《非财产权》一书洋洋洒洒,篇幅宏大,内容众多,共计546页,除了对人格权的性质做出了详细的讨论之外,也对人格权的类型和人格权的特征做出了详尽的分析。《非财产权》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法国现代意义上的人格权理论的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