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格权产生和发展的第三阶段:法国民法学者对德国人格权理论的直接引入阶段
从1838年开始一直到1889年时止,法国民法学者直接将德国民法学者在19世纪提出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因为在这一阶段,由于直接受到了德国民法学者的影响,法国某些民法学者开始在他们出版的著作当中讨论人格权的理论。
在1838年,法国民法学者Toullier直接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由于受到德国民法学者Puchat在1832年提出的人格权理论的影响,法国19世纪的著名民法学家C.-B.-M.Toullier直接将Puchat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因为,在1838年的《法国民法》当中,Toullier认为,除了能够对其外在财产享有物权之外,他人也能够对其自身享有主观权利,诸如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和自由权。
在1870年,法国民法学者Boistel直接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由于受到德国民法学者有关人格权理论的影响,法国19世纪的著名民法学家Alphonse Barthélémy Martin Boistel直接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因为,在1870年的《自然法基础教程》当中,Boistel认定,除了能够对别人享有权利之外,自然人也能够对其自身享有权利,自然人对其自身享有的权利多种多样,诸如生命权、身体完整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秘密权和著作权,等等。
在1888年,法国民法学者Émile Beaussire直接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由于受到德国民法学者有关人格权理论的影响,法国19世纪的著名民法学家Beaussire直接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因为,在1888年的《法律原则》当中,Beaussire认为,除了能够对其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享有物权和知识产权之外,他人也能够对其自身享有权利,诸如生命权、自由权和名誉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