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时间诗学与巴赫金的赫罗诺托普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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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艺术时间术语的提出

上面提及,苏联文艺学早就在20世纪20年代就对长篇小说的时间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未出现“艺术时间”一词。在那些著作中,例如巴赫金的几本著作中所出现的是“小说中的时间”“情节时间”“作者时间”等,就没有“艺术时间”这一术语。这大概因为他们研究的是小说中的时间问题,而没有把时间问题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问题来思考。俄国形式主义者对作品的结构和情节的分析是相当早的,即使是什克洛夫斯基的《文学理论》(1925,1959)一书,也没有出现此词。就笔者所知,此词最早大概出现在Д.C.利哈乔夫的《俄国民间文学作品中的时间》一文中,此文是他于1961年9月在雅布洛举行的第二届国际诗学讨论会上所作的报告中的一部分。他在此文中这样提到:

“我有意据这个例子来表明语法时间与被描绘的时间的差别,因为在下面阐释民间文学时还会碰到此类情况。话语作品中所描绘的时间,就其所有层面来说,不可能归于语法。此外语法也不是创造艺术时间的最典型因素。”[66]

尽管此文随后多次提及语法时间,被作者描绘的时间,作者时间,读者时间,表演者时间,还有事件时间、本事时间、情节时间(并作了解释,说是作品中事件本身时间),但提及艺术时间仅此一次。以后,在他的《古俄罗斯文学的诗学》一书中,以“艺术时间诗学”和“艺术空间诗学”两章来阐释古俄罗斯文学。在术语方面,也各显其能。有小说时间、文学时间,各个艺术门类的时间,并对各门类的时间进行研究。在这里,H.К.盖伊在1975年的《文学的艺术性·诗学·风格》一书中,还提出“诗学时间”一语。在我看来,这是可以与艺术时间一搏高下的术语。因为,它不限于对诗学的狭义理解,把涉及文学艺术的时间与一切其他时间区别开来。但后来,“艺术时间”这一术语以其科学性和高度概括性渐渐地被文学艺术理论界所接受,而“诗学时间”这一术语并未流行开来。

70年代,文艺学家们对其作了诸多的描绘与阐释。对艺术时间的研究的文章,可谓数不胜数(上面提及的也只是其中一部分)。只有到了1978年,这一术语作为一条重要的词条出现在《简明文学百科辞典》里。然而即使在这里,仅仅也是对其特征作了描绘,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到了1986年(此时,时间这一术语的出现,已经经历了20多年),在切列特尼琴科的《抒情诗中的时间关系类型学》一书中,我看到对“艺术时间”有了一个较为全面而简洁的界定:

艺术(文学)时间:

是心理上感受到的(感觉到的、接受到的、想象到的)存在于文学现实中的、有审美意义的事件时间(A);

是文学事件的知觉时间(пepцeптyaльнoe вpeмя)(В1)

是文学事件的形象时间(oбpaзнoe вpeмя)(В2)

是文学事件的感性时间(чyвcтвeннoe вpeмя)(В3)

他认为,A是广义的,B是狭义的,包括三个近似的同义时间。在我看来,上述定义中,艺术时间是广义的作品中的事件时间,即情节时间,并综合了艺术时间既作为心理的,知觉的,又作为概念的、又是栩栩如生的感性形象的时间。这样,把主观的时间,我的时间,作者的时间,与客观的时间、情节时间、主人公的时间、读者的时间等等融合(结合)在一起。因此,我们说,艺术时间不仅是事件时间,而且是具现了主体知觉和读者知觉的感性的形象时间。从艺术时间的本性来说,在我看来,不如说是人化了的存在于艺术作品中的事件时间。

不过,从上面的定义中可以看到,作者把艺术时间仅仅等同于文学时间来描述。这种说法不太正确。本人认为,艺术时间还应该包括其他艺术门类,如绘画、音乐、造型艺术等等的时间,虽然,它们在某些方面与文学不同,但其本质特质是相通的,都是观念化了的时间;而其他的区别,本人认为,只是材料上的不同而已。仅仅限于文学,只过于狭窄了。可见,给艺术时间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是相当困难的。

艺术时间的这一本性表明,它是由作者创造的,但在被接受的主体之外是不存在的,也可以认为是潜在的。艺术时间的心理机制导致对它的认识(知觉)有某种变形。在这种情况下,接受者(读者)能给艺术时间提出一系列功能特征,这是发出者(作者)所不能预见的。这些不同点也可以在发出者与接受者的时间上没有直接关联,如现代的读者对古代作品、外国作品的接受。这时的物理时间的间隔相对的大。但不能说,这种区别是无限的。因为,发出者的审美信息的原始意义存在着,内在涵义存在着,就是说,艺术时间在历史上是受到一系列具体情况制约的。一方面,是发出者和接受者的心理功能的不变性,另一方面,在接受时,我们的回溯性也要受到当时历史过程因素的制约。从这一方面来说,巴赫金指出,在我们接受时,不能把过去的历史现象现代化。对文学事件的知觉时间、形象时间、感性时间的理解就是这样。

这恐怕是对艺术时间的综合系统研究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