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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适用被判刑人移管制度之现实困境及出路分析
周凌 赵金金[1]
摘要:被判刑人移管是一种较深层次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我国在适用该制度的进程中陷入诸多困境,究其原因,除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消极应对之外,现有双边条约存在诸多缺陷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故我国要成功构建被判刑人移管机制,就应将移管合作视为履行国家义务之手段,掌握其主动权;同时在此政策取向的指导下,对现有双边条约予以补充完善,并以港、澳作为试点,积累移管经验,为国家间的移管合作提供具体操作示范。
关键词:被判刑人 移管 现实困境 出路分析
被判刑人移管(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意指一国将在本国受到审判的囚犯移交给另一国行刑监管,以使其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服刑改造、重返社会。被判刑人移管制度是伴随着跨国犯罪的出现而逐渐形成的,1998年3月Drazen Eredemovic一案判决的执行开创了被判刑人移管的先例,此后,它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有学者甚至指出它与证据和程序等问题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虽然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夸大之嫌,但不可否认的是被判刑人移管在司法协助方面确实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不仅有助于实现审判后对管辖权冲突的调和,而且有利于实现三方共赢、人权保障;对我国而言,这一制度可弥补现阶段的立法空白、推动海外反腐,因此受到司法实践的特别关注。但是由于现有双边条约和实践操作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被判刑人移管在我国的适用。本文着眼于该制度存在之价值,重点分析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障碍,并从政策取向和具体操作两方面为构建我国被判刑人移管制度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