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论坛(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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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神病犯罪人行刑制度之反思及建构

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精神病发病机理在于需求的缺失。这种缺失包括安全需求,人的整个有机体都是使自己获得安全感的机制;情感需求,个人能力、社会地位或者尊严都应得到社会的承认;自我实现的需求,即个人能力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如果上述需求得不到满足,那么就有可能成为精神病发病之诱因机制。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对精神病犯罪人矫正中的需求满足的价值。可以说,无论是监狱还是强制医疗机构,上述这些需求都比较难以得到充分满足,这也是监狱或者强制医疗机构对精神病犯罪人矫正缺失之处。相对而言,社区矫正或者真正的社会化行刑方式则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精神病犯罪人的需求,从而有助于矫正功能的实现以及提高精神病犯罪人的社会适应性。不仅是精神病犯罪人有社区保护性治疗的需求,社区治疗即使对于普通的精神病人而言也是意义非凡。“越来越多的慢性精神病患者希望通过社区治疗,甚至在他们的精神系统严重恶化时仍然希望能够生活在社区环境中。通过强调增强社区矫正的道德义务,是更好地为长期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服务,来维持他们自己的社区幸福。然而,一个主要的复杂因素是社区反应,因为精神疾病依然被认为是玷污社区的假想因素。精神疾病被标注和描绘成一个‘怪异’的有别于一般人健康状况的独特群体[19]”。这亦说明精神病犯罪人社区矫正或者行刑社会化的两难处境。毕竟精神病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这是一种自发领域而不是法律强制领域。易言之,社会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容纳是一种自愿的行为,是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行为来实现的。同时,精神病属于一种处于科学控制边缘领域的现象,针对精神病犯罪人的行刑社会化也是方兴未艾,这都决定了精神病犯罪人的社区化矫正的复杂性困境。因此,在科学或者相关法律规范尚未健全之际,我国精神病犯罪人社区矫正应当走逐步渐进之路。除了考虑到精神病矫正科学及法律规范配套问题外,还应考虑到民众心理容忍度或者理念开放程度。这意味着并不能盲目地扩大精神病犯罪人社区矫正的范围,从而影响社会民众的安全感以及对实际社会秩序的危害。同时,也不应对精神病犯罪人行刑社会化过于保守,从而迟滞精神病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机遇。应当在法律、科学及民众心理宽容度的现实条件下,确立一种包含上述要素衡量的精神病犯罪人行刑社会化制度。这可以包括:其一,分类。分类是将精神病人危险性进行评估的过程。通过分类,可以标示出精神病犯罪人品质、适应能力及被接受能力,衡量其危险性的有无及差距,从而考察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可行度。按照危险性分类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评估方式,危险性高的精神病犯罪人属于这种选择机制不予考虑的范畴,没有危险性的或者危险性极小的都是可以进入社区保护性治疗之列。其二,实验。精神病犯罪人的行刑社会化也并不是仅限于社区矫正方面,在精神病犯罪人社区矫正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在精神病强制医疗机构中进行模拟性实验。即通过在精神病强制医疗机构中人为制造社会化的环境,这种环境可以为精神病犯罪人提供社会矫正的一种实验性替代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实现精神病犯罪人行刑社会化之目的。


[1] 作者简介:宋远升,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2]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5页。

[3]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82页。

[4] 谢望原、翟中东:《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5]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8页。

[6] [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

[7] [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孙晓雳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8] 梁根林:《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1~232页。

[9] [法]米歇尔·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12页。

[10] [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有斐阁1972年版,第44页、第47页。转引自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11]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21页。

[12]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11页。

[13] 王嘉、陆而启:《概念与特征:监狱行刑社会化探析以观念与制度递演为主线》,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

[14] [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82页。

[15] Lauren B.Alloy,John H.Riskind,Margaret J.Manos,Abnormal Psychology,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年版,第515~518页。转引自何恬:《重构司法精神医学——法律能力与精神损伤的鉴定》,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

[16] 参见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页。

[17] Peter Bartlett.Ralph Sandland,Mental Health Law,2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292~321.转引自何恬:《重构司法精神医学——法律能力与精神损伤的鉴定》,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5页。

[18] [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

[19] N.Snow,W.J.Austin:《社区矫正制度:社区心理健康的道德平衡法》,唐邹意译,载《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