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民事诉讼法概论:宣告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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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诉讼前提(续)

诉讼前提是诉讼程序存在的要件,具备了诉讼前提,法院才会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质)问题(由他们提供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进行审理。

例如,当事人是否具有正当性、所采用的诉讼形式是否恰当,这是提出诉讼的前提要件,故称为“诉讼前提”。诉讼前提是法官在审理案件实体(质)问题之前,审理当事人的请求成立或驳回其请求前需要符合的前提要件,这是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以及避免无用、不必要或无意义的裁判。

例如,在起诉状上陈述一事实:原告A表示被告B欠其100万元,但被告栏误写成了C。假如诉讼如常进行,这个诉讼的裁判对A所提出的请求根本毫无意义,因为A根本不打算亦不可以要求C向其偿还100万元。所以,法院须审理诉讼前提,以决定诉讼是否可以继续进行。

故此,在现实情况中,法官作出初端驳回,或补正批示,大部分是针对诉讼前提作出的(有关的内容请参阅民事诉讼流程简图),如不符合诉讼前提,则原告的起诉状就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