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民事诉讼法概论:宣告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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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将来到期给付的请求

原则上,所有债务应该在到期之后方可以向法院请求,但一个诉讼由提出直到执行[8]所需的时间至少两年,而轻微民事案件也需要半年。例如,有一租客拖欠出租人租金3个月,在入禀法院后,最快也要一年才可以执行,当有确定判决后,当事人仍需要另行提起一个执行之诉。在这段期间出租人的房屋长期处于空档期,当然没有租金收入的,如果没有这将来到期给付请求的规定,需要再提起另一诉讼,当事人会因此浪费金钱和时间,而法院则因为当事人提出诉讼而需要启动一个司法程序,并作出公正的裁决,在运作上也需要成本。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多次提起诉讼会浪费人力和物力,诉讼法也容许当事人在提出请求时,要求仍未到期的租金,到执行程序时再做一个结算,一次性支付需要交付的租金。这样就不会出现每当承租人拖欠租金,就要到法院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情况。也让诉讼程序变得快捷。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欠租后或欠租之后几个月内偷偷搬迁,那么便不能追讨仍未产生的租金。这也涉及提交证据的问题,如何证明该人于何时搬离该承租物。同时,可能会出现其他的问题。例如,承租人就这样离开,并没有作出交付承租物之手续,出租人亦不能私自进入所出租的不动产内,这样可能会构成犯罪。[9]而在勒迁之诉中,可请求勒令承租人迁出租赁物,并且要求给付将要到期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