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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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做了如下规定:

(1)清算人的产生。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进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由投资人担任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5)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②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案例链接2-3

2010年,崔某出资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头几年由投资人崔某自行管理,后因投资人崔某出国,便委托郭某管理企业。由于郭某不善于经营企业,企业连年亏损,不能清偿欠李某的到期债务,崔某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经查实,A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0.5万元,欠员工工资0.5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0.2万元,欠李某8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2万元,实物折价5.5万元;崔某个人及其他可执行财产2万元。问:

(1)崔某可否决定解散该企业?

(2)企业解散后的债务应由崔某承担,还是郭某承担?为什么?

(3)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什么顺序清偿?

(4)如果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