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国情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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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机关情况

印度尼西亚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属于各级法院,法院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印度尼西亚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和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以及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有权监督其他各级法院司法程序的合规性,同时负责监督各地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在最高法院之外,印度尼西亚还设立了一个宪法法院,用以监督行政和立法部门的职权遵守情况。以下将回顾过去一年印度尼西亚司法系统的各项发展情况:

一 司法改革和自身建设

吸收新的人员扩充司法力量,提高决策效率与质量。打铁还须自身硬,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离不开人员的分类管理及改革。随着各类腐败贪污案件在雅加达反贪法庭的堆积,最高法院着手招募新的专案法官,在招募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标准挑选候选人,在特定领域要求有特殊的知识背景。作为一个特殊的机构,雅加达反贪法庭需要有专案法官在法庭上与职业法官合作,检查涉及银行、能源、军事和其他领域的各项腐败案件。新法官的加入有利于各项案件的及时审理,同时有利于提高审判结果的合法性与专业性。

运用现代科技提高司法透明度。建立透明的司法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公共需求和包括法院在内的公共机构的主要压力。2016年以来,印度尼西亚法院在《2010~2035年印度尼西亚司法改革蓝图》的指引下运用科技实现公开、智能化的管理,并日趋完善。其方式主要包括:简洁透明的网站信息公开,民众可自行在法院官网上查询到可以向民众公开的任何信息;合理的系统流程管理程序,该程序可以使工作人员按照既定分配的规则工作;全面细致的电子数据库整理,既有档案的合理规整将有利于人们更好地获得司法服务。

清理自身腐败。自2016年以来,共有11名法院官员涉嫌贪污(3名法院高官和8名法官)。如雅加达中央法院秘书被肃贪委逮捕,因他与高等法院秘书努哈迪(NURHADI)串通;肃贪委抓获了朋古鲁(BENGKULU)国家法院院长参尼尔(JANNER PURBA)及另一位法官,并没收了1.5亿卢比的贪污赃款;肃贪委于6月份再逮捕了一名雅加达北区法院官员并没收了其贿款2.5亿卢比,他还涉及有关艺人沙埃孚尔(SAIFUL JAMIL)的奸污案。《司法机构的道德已经崩溃》,《国际日报》, http://www.guojiribao.com/shtml/gjrb/20160622/274393.shtml。法治公正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司法是社会公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内部的腐败问题已经危及法治原则,导致国民普遍不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最高法院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法官、法院官员的监督。据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哈达·阿里(Hatta Ali)表示,法院将通过设立良好系统来防止腐败和贿赂现象的发生,并使用高新技术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和法院官员的监督。除此之外,法院也加紧了对自身机构的排查,极力根除内部恶势力,坚定保持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制性,为法院的真诚服务坚守行政廉洁。此前,由肃贪委举报的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秘书长努尔哈蒂(Nurhadi)涉嫌受贿超过5000万卢比的回扣一案,现已由最高法院的监管机构跟进进一步的调查。当事人努尔哈蒂被实行了为期半年的旅行禁令。

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合作。2015年末,宪法法院宣定裁决去掉司法委员会在地区法院、宗教法庭和州行政法院审判环节中的作用。宪法法院表示,委员会在法官选择中的作用是违宪的,对于各项案件最高法院是唯一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宪法法院的法官小组在其裁决中说,1945宪法规定,司法委员会有权监督法官,并帮助维护他们的信誉。该裁决允许最高法院选择法官,而不必对其他国家机构负责。由于最高法院与司法委员会在法院裁决的结果上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司法委员会对此裁决颇有微词。在佐科总统上任后,佐科大力倡议最高法院与司法委员会能够创造出更好的协同作用。该倡议取得一定成效,由新的司法委员会主席阿扎力(Aidul Fitriciada Azhari)带领的司法委员会将会从制度乃至个人层面上与最高法院建立更好的关系,从而使其更好地配合最高法院。此外,由于司法部门的部分成员涉嫌牵连腐败案件,国家反腐机构计划在最高法院永久部署一个单位,以加强国家法制机构建设,及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宪法法院院长阿里夫(Arief Hidayat)此前认为,当前国家机构之间的互信度非常低,互相抵瑕蹈隙、党同伐异。如果一个国家建立在执政机构间互不信任的基础上,将导致民族毁灭。因此,各个机构必须找到一个新的平衡点,在政治上达成新的共识,从而更好地推进印度尼西亚民主国家的建设。

二 推进落实司法判决

由于在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危机期间从印度尼西亚银行流动性援助现金中挪用紧急救助资金2.5万卢比,印度尼西亚现代银行前董事长何筱昆(Samadikun Hartono)于2003年被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判处4年监禁和1690亿卢比的罚款。何筱昆在法院判决后从印度尼西亚潜逃出境,后于2016年4月在中国上海被捕。“Graft Fugitive Samadikun Immediately Serves Prison Time, ”The Jakarta Global, http://jakartaglobe.beritasatu.com/news/graft-fugitive-samadikun-arrives-indonesia-immediatelyserves-imprisonment/.何筱昆家族控制现代集团,其多元化的集团下控制企业数目繁多。但截至2016年6月该笔罚款仍未还清,检察机关再次与其家人探讨还款期限。

2016年3月,因为贿赂棉兰国家行政法院及民族民主党秘书帕特里斯的罪名成立,同时,也因为涉及贪污2012~2013年度社会援助金,导致国家财政损失达28亿卢比的贪腐案,反贪法庭经过不断审判后,判处北苏门答腊省长卡铎(Gatot Pujo Nugroho)有期徒刑3年,他的妻子艾薇(Evy Susanti)被判入狱2年6个月及罚款1.5亿卢比。包括卡铎(Gatot Pujo Nugroho)和他妻子在内,此案已有超过9人卷入,其中包括民族民主党前秘书长巴德利斯·里奥·卡贝拉(Patrice Rio Capella),因受贿2亿卢比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棉兰法院院长特利佩尼(Tripeni Irianto Putro)和另外两名法官德万马(Dermawan Ginting)和阿米尔(Amir Fauzi)因收取贿赂2.5亿卢比均获刑2年。有名律师雅加里(Yagari Bhastara Guntur)因其贿赂审理此案的法官也被判处2年监禁,而前东爪哇地区区长福德(Fuad Amin Imron)早些时候由于涉及受贿和洗钱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6年以来,雅加达高等法院再次审理了该案件,并将刑期增加至13年。

此外,苏哈托(Suharto)家族也再次受到法院传唤。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下令前总统苏哈托家族,必须归还他们在苏哈托执政期间挪用的4.4万亿卢比款项。苏哈托在1976年颁布政府条例,要求所有国有银行将盈利的2.5%拨给苏帕斯马基金会。最高法院指出,苏帕斯马基金会自成立以来所累积的基金达4.2亿美元及1850亿卢比,可是大部分却被非法挪用,而不是用于基金会成立宗旨所提的教育事业,因此,该项条例作废。这起民事诉讼在2010年初审时,法庭曾下令由苏哈托家族控制、但目前已解散的“苏帕斯马基金会”(SUPERSEMAR FOUNDATION)把挪用的国家财产归还给国家。不过当时法庭只要求归还一小部分的款额,这次最高法院要苏哈托家族将大部分挪用款项归还。

三 对社会重要议题的介入

积极关注保障民生。印度尼西亚法院积极审理民众案件,保障民众的人身安全,严惩危害社会治安案件,保证社会秩序的合理运行。居住在巴西里安小区的反挖掘活动者萨利姆(Salim Kancil)由于反对非法开采于2015年9月被当地村长哈利约诺(Haryono)及其共犯谋杀,调查显示,村长哈利约诺(Haryono)及他的同伙由于接受贿赂允许在村中进行非法采矿,而反挖掘活动者的行为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实现从而实施谋杀。国家检察官于2016年5月要求判处两名主谋无期徒刑。2015年轰动一时的大学生萨拉·安吉丽娜(Ade Sara Angelina Suroto)谋杀案再次得到审判。此前地区法院判决哈夫迪(Hafidt)及他的前女友阿思法(Assyifa)20年监禁,由最高法院再次审判后,法院判决凶手实行永久监禁。除却上述案件,印度尼西亚法院对于毒品走私案件的打击进一步加强。2016年3月,一名印度尼西亚警察由于滥用职权,和他的儿子屡次运毒,在丹戎巴莱地区被法院判处死刑,被捕时在他们家里还发现藏有10公斤的冰毒。此前,在南苏拉威西省的望加锡地区法院也裁决了另一名毒贩的死刑。4月,岩望县议会成员英特拉(Indra Iskandar)由于收藏1.7克冰毒,证据确凿被泗水法院判决监禁5年,罚款8亿卢比。作为一名议员,非但不支持政府消灭毒品的纲领,反而以身试法,因此被从重惩罚。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体系对毒品犯罪的犯罪行为采取了强硬的态度,其犯罪可能严重危及国家的未来一代。在生活治理方面,司法机关也试行了部分新政策。由于现代人生活节奏紧张,一旦违反了(不太严重)交通规则,车辆证件将会被警察收走并获得罚单。大多数人都因为没时间上法庭缴纳罚款而感到十分不便。为了给没有时间上法院缴付交通违规罚款者提供便利,检察院做出决定,派遣专职人员上门征收罚款,并归还被扣留的车辆证件。检察院此举,既为违反交通规则者提供便利,又能减少法庭证件的堆积,实在是一举两得。

大力解决选举纠纷。印度尼西亚在2015年举行了第一次区域性选举,264个省、区、市选举新领导人。同时区域选举定于2017年2月15日,包括雅加达州长选举。自区域选举以来,宪法法院收到超过147起选举诉讼,除被否决诉讼外,所有有违规行为的投票站都重新举行选举。2015年五个发生选举舞弊的地区均举行了重新选举。这五个地区是:巴布亚(Papua)的曼贝拉摩拉雅(Mamberamo Raya)、北马鲁古省(North Maluku)的南哈马黑拉岛(South Halmahera)、西巴布亚(West Papua)的德鹿宾都尼(Teluk Bintuni)、北马鲁古省(North Maluku)的苏拉群岛(Sula Islands)以及东南苏拉威西岛(Southeast Sulawesi)的穆纳(Muna)。“Constitutional Court to Issue Rulings on Regional Election Disputes, ”The Jakarta Global, http://jakartaglobe.beritasatu.com/news/constitutional-court-issue-rulings-regional-election-disputes/.此外,为保证每一个人参选的自由不受到歧视对待,宪法法院撤销了2015年第8号地方首长选举法第7条r项条文,该条文禁止与现任地方首长有利益冲突者成为候选人。其中载明,省长—副省长候选人、县长—副县长候选人以及市长—副市长候选人,必须与现任地方首长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家族关系)。有人认为,这一决定为现任地方首长的家人和近亲提供了参加2016年12月9日地方首长同步选举的机会。此前,宪法法院已与其他相关机构举行联席会议,会议旨在了解举办地方首长同步选举的准备工作,包括预算资金、法律法规和现场遇到的难题,并继续讨论推动修订地方首长选举法,以实现更公正的选举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