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白人农村土地实用问答(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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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该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老吴从小就在正义村居住,1965年在村里建了三间房屋,占地108平方米。因当时管理不规范,村委会认为都是本村的村民,就同意老吴建造房屋,并没有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最近几年,国家准备对农村的房屋进行确权登记,老吴着了急,担心自己没有任何宅基地信息资料,无法办理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证书。请问,像老吴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以案普法

我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改革开放前期,一些农村因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造成宅基地管理混乱,甚至没有地籍信息,造成了像老吴这样没有宅基地信息资料的情况。

那么,老吴该怎么确权办证呢?国土资源部(现为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因此,老吴的宅基地应当由正义村村委会先行调查使用情况以及房屋信息后,在村内进行公告,然后出具证明,由乡、县两级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予以确权登记,发放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