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理学美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关于理学和美学,通常被学者看成相互矛盾的两极。“通常在人们心目中,‘理学’与‘美学’似乎是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概念,‘理学’几乎与‘反美学’是同义词。”[3]这种看似两极式的存在,实际呈现出来的是两宋理学的独特面向,即理学中的美学这一反人们对理学认识的常识。如“人们想到‘理学’总会浮现出一副抽象的、冷漠的、道貌岸然的纯哲学、纯伦理学面孔,它那‘存天理、灭人欲’的训条,在人们的直观感受中与美学的旨趣相隔是何等的遥远,理学家中普遍存在的对艺术的轻视、对情感的压抑,更使人们感到他们是美学的克星”[4]。这种看法基本上给理学做了一个定性。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却发现这种解读存在着一个显见的问题。也就是说,它有将理学家的思想与法家的思想相混同的趋向,将理学家主张的道德劝导视同于法家的严刑峻法。这种解读在近现代的思想家中多有呈现。牟宗三曾一度期望通过康德的绝对义务论,即“为义务而义务”的方式来重新“激活”由近代西学的冲击而带来的儒学的僵化,便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于是,当代新儒家牟宗三、徐复观等人的解读中,似乎“在美学的殿堂里,人们排斥了理学家的影子,在中国古典美学发展史上,几乎找不到理学美学的位置”[5]。这是当代研究宋明理学的一种主流观点。
在新儒家中,除了牟宗三主张以康德义务论的角度来诠释理学,徐复观的美学思想中强烈的庄子印记[6],也让理学与美学处在对立的两极。对理学的法学式理解虽在牟宗三等人的强调下逐渐为学者所接受,但它的源头在明清之际就早已有之。因此,明清两代官方对理学思想法学式的提倡和使用,加以近代牟宗三等人借用康德思想的研究佐证,将理学与美学完全推到对立的两极上而无法融解。于是,
众多的研究理学和理学家的著述,几乎毫无例外地忽视或至少轻视了其中的美学内容,而如此众多的研究中国古典和古典美学的著述,同样几乎毫无例外地忽视或轻视了其中的理学美学环节,或者至多只是从消极的意义上将其作为反面的比照而加以草率的直感评判。[7]
于是,理学与美学融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就成为学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相比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释道对美学的接纳,“而为何作为集儒、道、佛三家文化哲学之大成的理学却被认为几乎是与美学绝对地无缘?”[8]这是一个奇特却又有趣的问题。作为儒家思想重要分支的理学,为何被不容于美学,同样也是朱熹理学思想研究者面临的一个困惑。对于这个问题,一个显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制于西方思想中分科细化思潮的影响。学者在这种思维下习惯于用“纯粹”“体系”的面向来概括一种思想,或一个人物。这种思维在以追求“重点”或“关键词”为主导的考试模式中,其刻板印象进一步被强化,因此在对朱熹是理学家或美学家的追问中,形成了“朱熹只能是……而绝不能是……”的思路,于是,以上的问题在学者中间存在也就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了。
潘立勇认为,宋明之际的理学与美学不可能是完全无缘的。
如果撇开它们在思辨对象、观念内容和理论导向等相对外在的差异,着重考察它们在精神结构、思维形式、研究方法上表现出来的更深层、更内在的特征,那么我们就可以发现,二者又是亲缘的、共相的和互渗的。[9]
然而,这些论述只是为我们打开了朱熹理学美学存在的可能性,而论证其存在的必然性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探讨。这便是:“理学本身包不包含美学的内涵,理学本身有没有美学,这才是‘理学美学’的立论基础。”[10]于是,我们借助这种思路的引导,接下来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便是“理学”与“美学”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在《朱子理学美学》一书中,潘立勇指出:“理学是在儒家伦理学说的刺激下完成,而又对儒家伦理学超越和升华,使之哲理化、思辨化的理论形态。”[11]这里基本肯定了理学与儒学的关联。但与之不同的是,“理学醉心于心性问题却不局限于伦理学的圈囿,而是突破现实伦理学纲常的视野而进入对世界本原等形上问题的探讨”[12]。就是说,如果我们只将理学思想框定为先秦儒家中主张的以宗法为核心的理学体系,显然是有将理学的范围缩小的趋势。张立文在总结宋代理学时,用“和合”[13]来对其进行描述,亦有突破这种局囿的意义。于是,潘立勇认为,理学“不是以人本身来说明人,而是从宇宙本体角度论证人的本体,把人的存在、人的本性、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提高到宇宙本原的高度,而赋予人生和世界以真实、永恒和崇高的意义”[14]。从他的这个判定中,我们看到了朱熹的理学并不只是理学的范畴,它至少含有知识论和美学的面向。
实际上,这个美学的面向从未离开过理学,理学与美学的分离只是在西方的学术分科系统传入中国后,才出现的一个在知识层次的上分裂。潘立勇指出:“断定理学与美学无缘的习惯结论,一方面缘于人们对理学的直观印象与成见,另一方面也缘于人们对美学的片面把握。”[15]于是,人们在界定美学时,倾向于只将线条、形构和色彩等视觉感官刺激认定为美学,而将诗词、音乐等其他表达形式要么驱赶出美学领域,要么存而不论。这种现象其实是混淆了美学与艺术学最为典型的表现。潘立勇指出:
由于在人们传统的印象中,艺术是最为基本和最为重要的审美领域和审美形态,艺术美学是最为基本和最为重要的美学理论,在中国古典美学中更是如此,由此容易在人们的直观印象中产生这样的推理或化简:即将美学等同于艺术学,再等同于艺术,于是在美学和艺术之间划上了等号。其实这是一种十分片面的把握。[16]
于是,论证理学与美学的融合,首先就需要将这种被曲解的或片面的美学纠正回来。“美学作为以情感观照方式协商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我关系的精神哲学品格,以及旨在沟通必然与自由、感性与理性,在客观的合规律性与主观的合目的性统一基础上实现人的自由这一基本精神。”[17]至此,我们找到了理学与美学之间的桥梁,也发现了二者融合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