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绪论
一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国际社会禁止公约
(一)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生物武器(细菌武器)、化学武器(毒气)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结束时才出现的核武器(包括放射性武器)被人们称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一词最早出现于1937年,指的是当年德国在西班牙内战时针对非军事目标的轰炸行为。“冷战”时期,“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主要指的是核武器。人们常以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不具有实用性,因为如果某一方使用,另一方就会以同类武器还击之,所以,很大程度上仅具威慑作用。但就理论层面而言,当今世界存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效力足以毁灭全人类文明。基于其巨大破坏性,1991年,联合国安理会在“第687号决议”中,第一次明确地将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并称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拟定三个相关国际条约,即《核不扩散条约》(NPT)、《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生物武器公约》)(BTWC)、《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总称为“NBC”。
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中,生物武器(细菌武器)实战在人类社会历史中早已有之,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细菌战和人为的细菌战。无论是自然原因还是人为的原因,无一例外地对自然和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和影响。自人类迈入20世纪,尤其是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基于细菌武器、细菌战的巨大危害性,人们产生了想要禁止它们的念头。
(二)国际社会禁止公约
1925年6月17日,国际联盟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以“管制武器、军火和战争工具”为主题的国际贸易会议,通过了来自欧、亚、美(北美、南美)、非(东非)四大洲共计38个国家签署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简称《日内瓦议定书》)。《日内瓦议定书》主要内容:
在下面签署的各全权代表以他们各自政府的名义:
鉴于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的、有毒的或其他的气体,以及一切类似的液体、物体或一切类似的方法,已经为文明世界的公正舆论所谴责;并鉴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参加的条约中已经宣布禁止其使用;为了使这项禁令成为公认的对国际良知和实践具有同样拘束力的国际法一部分,兹宣告:
各缔约国如果不是禁止这种使用的条约的参加国,应接受这项禁令,并同意将这项禁令扩大到不得使用细菌方法作战,以及同意根据本宣言的条款,在缔约国之间相互约束。
各缔约国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其他国家加入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在每一个签字国将其批准书交存之日起对该国生效,此后,该国同已交存批准书的其他国家之间即受其制约。[1]
《日内瓦议定书》自1928年2月8日生效。截至1931年9月1日,交存批准书的国家有24个,加入《日内瓦议定书》(但未交存批准书)的国家有9个。日本、美国都是原始签字国,但未交存批准书。
按常理言,该条约的问世无疑是人类社会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不幸之后的“福音”,但令人倍感意外的是其约束力竟然大打折扣。签约诸国中,有少数国家并未如实履行协议。某些国家基于对《日内瓦议定书》提出的有条件的“保留说明”,仍秘密进行细菌武器研发工作,其中,“走在最前列的是日本”。正如美国学者谢尔顿·H.哈里斯所言:“整个30年代,日内瓦条约的其他加盟国也无视该条约的规定,从事了细菌战研究。”[2]
日本最早接触细菌战方面的情报,应该是始于1925年6月召开的日内瓦会议。鉴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有1907年重签《关于陆战法规管理公约》[3]的国家违背该公约,使用毒气,造成“悲惨”结局之教训(如德国首先使用、英国报复性使用),遂在波兰代表的提议下,38个与会国代表为防止“狰狞”初显的细菌武器可能会在今后的战争中被使用,一致议定将“禁止使用细菌方法作战”条文列入《日内瓦议定书》。日本与会代表是陆军省医务局的原田(二等军医正)。不过,原田虽然在《日内瓦议定书》上签了字,但当时并未得到日本政府的正式批准。45年后,日本政府才于1970年正式批准。[4]
据此可言:早在1925年,日本政府很可能就已经暗藏“细菌战”心机。1933年,日本政府宣布退出国际联盟,尔后,其生物武器研制几无顾忌,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式微。无独有偶,当年,美国政府代表虽然签署了《日内瓦议定书》,但并未得到美国国会的正式批准。“美国自称遵守条约的原则,但多年来要求保留在一定限度内对其解释的权力。”[5]
1929年8月7日,国民党政府加入《日内瓦议定书》。1952年7月13日,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名义发表声明,基于“该议定书是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巩固,并且是符合于人道主义原则”,承认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8月7日加入的《日内瓦议定书》,中国将在“互相遵守的原则下,予以严格执行”。[6]这份声明,充分体现了中国的责任与担当。
1971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第2826(XXVI)号决议]通过《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72年4月10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按《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14条规定,该《公约》于1975年3月26日生效。[7]1984年10月,中国加入该《公约》,同时阐明了中国政府对生物武器的立场。
有学者统计,截至200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缔约国达到133个;[8]截至2010年12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达到163个,另有13个国家已签署《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但暂未批准。[9]这充分说明,严厉禁止生物(细菌)和化学武器是爱好世界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但要真正意义上达成全面禁止生化武器目标,殊非易事,可谓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