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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间禁令制度概述
一、中间禁令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中间禁令是指在案件事实没有经过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以命令被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救济。[2]中间禁令规定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包括预备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PI)和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TRO),前者须经过听证才能发出,后者适用于情况更加紧急的情形,因而可以不经过听证。自《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于1938年制定以来,第65条先后经历七次修改,2009年形成现在的版本。[3]第65条的内容包括预备禁令、临时限制令、担保、禁令内容以及注意规定。法条内容既包括了程序事项,也包括了裁量标准事项,虽然条文简约,但涵盖内容较为全面。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是1938年法典化的产物,法典化的倡导者认为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和僵化阻碍了实体法对现代社会的调整,[4]因此,程序法规则的法典化在沿用普通法概念和程序的同时,有必要结合衡平法的精神,由此导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大多数条文同时融合了先前的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第65条的实质条款就都是从其他立法法条中移植而来。其中(a)款和(b)款是从修改前的《美国法典》第28编第381条而来,该条规定了预备禁令和临时限制令。(c)款的实质内容大多数来自修改前的《美国法典》第28编第382条(禁令担保规定),最后一句来自《美国法典》第15编第77t(b)条、78u(e)条以及79r(f)条。(d)款主要源自《美国法典》第28编第383条。第65条与1938年并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联邦衡平规则》第73条内容类似,第73条就是关于预备禁令和临时限制令的规定。[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