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研究现状
临时救济制度在国外早有专门研究。例如:《禁令救济: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一书是关于美国法禁令制度的著作,该书对中间禁令的历史起源和实践做了介绍,对相关理论争议也有较多讨论[7];另一本专著《禁令》则将中间禁令置于禁令这一整体制度背景下进行系统讨论,富于体系性思考,衡平法思维突出[8];英国的马利华禁令闻名已久,关于它的著作《马利华禁令》对其发展历史、实践操作,尤其是理论争议作了详细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禁令进行比较法研究的必备参考书目[9];加拿大在中间禁令方面也有系统研究,且也是在禁令这一整体制度背景下进行探讨[10]。
国内对临时救济制度也有很多专门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例子。1996年出版的《海事请求保全专论》是该方面较早的专著,系统地研究了海事请求保全制度。[11]该书在海事请求保全的一般理论基础之上,围绕扣押船舶和强制拍卖船舶、扣押船载货物和强制拍卖船载货物以及行为保全三方面的问题,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并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剖析。2000年出版的《禁令》介绍了包括终局禁令和中间禁令在内的英美国家的主要禁令类型。[12]虽然中间禁令只是该书的一部分,但其在国内较早地对中间禁令制度进行了综合性探讨,对中间禁令的产生背景和具体案例都有分析。上述两本著作是我国研究与行为保全制度功能对照的制度的早期成果,具有很大的比较法参考价值。但二者均只针对特定领域:《海事请求保全专论》专门讨论海事案件,《禁令》侧重于海商法领域的外贸实践。同时,两部著作都已出版十年有余,部分资料和理论观点亟待更新。2005年出版的《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开启了对保全程序的系统研究。[13]该书以保全程序为中心,结合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程序,从比较法视角观察、提炼了世界范围内类似程序的价值和设置规律。相比于前述两部著作,该书对保全程序的讨论更加系统,但中间禁令制度并非该书的核心,限于篇幅而未能作详细的展开。2014年出版的《中外民事临时性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是对临时救济制度的深入研究。[14]该书在文献和理论内容上均处于国内前沿,且研究范围涵盖临时救济制度整体,同时案例分析详尽,法条评注透彻,规则介绍具体,研究对象也十分有代表性,因此对后续临时性救济制度研究极具参考价值。
期刊论文方面,《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初探》一文是研究行为保全领域的较早文献。后期的文章在行为保全制度和相关理论被正式提出的前提下,主题大体可以分为行为保全的衡量标准、程序设置以及其他研究三类。比如:《从perfect 10 v.Google案看临时禁令申请中的利益衡量》一文,以案例为中心讨论了临时禁令标准中的利益衡量[15];《论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救济制度》一文介绍了两大法系中临时救济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保全程序的建议[16]。行为保全程序设置方面的研究集中于对行为保全的程序保障,例如:《民事保全程序中的程序保障》一文提出,建构合理的民事保全程序及其规则时,应当根据各个程序的具体性质确定不同的审理方式,使程序的不同环节具有程序保障的针对性并使保全程序个别化,其核心应是限制法院程序裁量权的过度膨胀和滥用[17];《正当程序视野下的诉前禁令制度》一文提出建立“事后的程序保障”机制,即先行裁定,但事后一定要给予被申请人足够的异议保障程序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18];《民事临时救济制度比较研究——以程序正义为视角》一文提出,我国应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临时救济程序之权力,区分非紧急情况与紧急情况,实行以对审为原则、书面审为例外的审理程序,对临时救济的再救济程序进行以对审程序为中心的程序改造[19]。除上述外,还有针对诉前行为保全性质的专门研究,以及专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中间禁令制度的研究。此类研究占我国行为保全研究的很大部分,多直接以中间禁令或诉前禁令为主题展开。[20]此外,也有对于海事禁令[21]和行为保全实践[22]的专门研究,以及行为保全类型化的整体性研究[23]。
总的来看,在我国的临时救济研究中目前尚没有以中间禁令为核心进行研究的专著,关于制度具体构成的文章也鲜少提及中间禁令的性质、标准构成要素的具体内涵及程序设置原理。同时,由于行为保全制度最先出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因此在该领域所做的讨论偏多,这些研究是否能拓展适用于其他部门法领域仍有待探讨。基于上述原因,本书以中间禁令这一重要的临时救济制度为核心进行系统性研究,并尝试对行为保全制度的一般性运作机制进行探讨,以期对该领域的既有研究有所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