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历史文献辑译(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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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73年7月12日第51号总督训令

Portaria No.51 de 12 de Julho de 1873

澳门—帝汶省总督决定:

按照现行契约,出洋华工在受雇国必须从事的劳动时间太过漫长;

按照1872年5月28日《华工出洋章程》的规定,经由本港出洋的华工的受雇时间,在他们的契约中被定为8年,而[契约届满后]靠自己的力量都难以返回祖国,或是在受雇的国家定居;

如果受雇期限短一些,那么在受雇期间的一定限度内,更熟练的状况较好的华工,就可以获得自己的生活方式,从事他觉得更好的行业,完成有关契约中的规定;

这些华工是在他们的章程的保护下受雇的,因此本政府有责任保护他们的正当利益,并且已经收到了为此目的而提交的陈请书。

基于上述情况,经总督公会一致表决确认,现决定,经由本港出洋的华工的受雇期限不得超过6年,自华工们到达目的地起计算;这个期限应在相关契约中载明;因此,1872年5月28日《华工出洋章程》第五十一条第一、二、三款被修改。

并决定,根据该章程第83条规定,此项决定自即日起3个月后开始施行。

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澳门—帝汶省总督圣·雅努阿里奥子爵,1873年7月12日,于澳门总督府。

——Boletim Official,Vol.XIX,No.29,19-07-1873,p.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