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与农村合作社发展: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合作政策的历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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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一 选题动机

近代(1840~1949)中国处于一个承前启后、战火纷飞、政治风云突变的转型社会,近代对整个国家与民族来说更是一个饱受内忧外患、社会局势剧烈动荡的灾难性时期。它以1840年6月爆发的中英鸦片战争为开端,以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为标志,分为前、后两个时段,即1840~1911年的清王朝末期和1912~1949年的中华民国时期。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在短短的半个世纪内,最明显的就是代表国家权威的统治政权,如同走马换灯,在不断的起伏跌宕中重建:从1911年辛亥革命宣告了清王朝的崩溃和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到1912年3月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大总统,1916年的“称帝”及二次革命“去袁”,前后不过六年;从黎元洪的“继任”总统、徐世昌的“民选”总统、曹锟的“贿选”总统到段祺瑞开始“执政”的北洋政府以及张作霖的“大元帅”政府,终于因“国共合作”而兴的国民革命军的“北伐战争”[1]而终结,前后也不到十年,却走进1927~1937年以“国共内战”为标志的蒋介石南京国民政府的又一个十年“国家建设时期”;之后就是1937~1945年以第二次“国共合作”为标志的八年抗日战争时期和1946~1949年以第二次“国共分裂”为标志的四年解放战争时期,历史选择了属于人民的共和国。

尽管近代中国政治纷争不断,中国社会经济却运行在其自身规律之中:由传统社会以“男耕女织”为标志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向现代社会以市场商品交易为标志的市场经济转型[2]。随着对外门户的逐渐开放,商品的市场化程度逐步加深,传统的小农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同时,政治不良的直接后果就是加剧了社会转型(即社会现代化)的阵痛。然而,就在这样一个多灾多难的转型社会时期,一场有声有色、影响千百万中国农民生计的社会经济运动——农村合作运动逐渐兴起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这场运动以发生于清末民初的“早期城市合作运动”为源头,最早兴起于北洋政府时期的华北(河北)地区,且普遍存在于“国共内战”与抗日战争等不同时期的多个政权下,并曾一度在1927~1937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执政期内因政府推行的合作政策而得到快速推行,由华北而江南,再至西南、西北,几乎遍及中华大地。截至1936年底,全国农村共计37318个合作社,社员人数达1643670人,且多为城乡农民[3]

南京国民政府大力推行的“合作政策”,是一种服务于“国家建设需要”的政府行为,是国民党及其政府确定为实现民生主义的基本政策。这一政府行为的目的,就是运用政治力量为中国农村植入西方合作制度,以促进合作经济发展的方式来加速国民经济建设[4],以之“复兴农村”从而完成社会经济的现代化。那么,这种新兴的合作经济是怎样运行的,以及它运行的机制与效果如何呢?或者说,合作经济在近代中国农村的出现与发展是否引发了经济发展—制度变革—社会变迁这一系列的经济社会现代化转变呢?合作制度是否适合中国农村?又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何关联?国民政府的合作政策是否能为当前的农村合作社发展提供经验或教训?又有何借鉴?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有待于对南京国民政府农村合作政策的深度解读及其对相关史实的进一步分析,有待于全面客观把握、厘清史实与现实间的相关性,分析中国农村发展需要的紧迫性,一句话,还有待对这一历史史实的客观认知和正确理解。

由于近代中国历史本身的繁复、动荡与多变,因而对其中任一社会经济现象的诠释都极富挑战性。近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本身如此,相关研究也应作如是观。为此,笔者曾以“合作运动与乡村社会变迁”为立足点,初步就抗日战争爆发前我国华北地区农村合作运动的发生、发展给出一个系统、有力的解释,并以此完成了博士论文。在修业过程中,笔者逐步厘清了作为制度因素的合作运动自西向东输入华北农村的基本脉络,描述了农村合作运动已经或可能进一步引发的社会变迁的多种独特现象,并总结了先后引发乡村社会变迁的三种中介代理人模式,即民间社会倡导型、民间与政府联合推动型及国家权利主导型。通过细致考察,一个深有意味的现象逐步清晰地展现在笔下:在近代华北农村合作运动的进程中,通过合作政策的实施,政府(行为)力量由最初的几乎“缺位”状态转为逐步取代了民间社会力量(因力量薄弱而难以为继)的“错位”状态——政府行为完全主导控制,民间力量被迫退出;如延续跟踪到抗战期间的大西南地区,政府甚至一度漠视合作社基本原则,凌驾于合作社主体——农民的自愿意志之上,处于一种完全的“越位”状态[5]。出于修业要求以及学识所限,笔者当时并未能就此展开深入的探讨。然而,这是一个事关历史与现实中国农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政府行为与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关系问题。如何从以往历史事实中吸取更多的经验与教训,以便能更好地服务于当下相关的社会经济建设,这是史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使命。笔者有幸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深受合作导师对这一问题的启发和影响,从而萌生了以“政府行为与合作社发展”为切入点,就近代中国的农村合作运动做进一步研究的冲动与愿望,本研究报告的最初动机即源于此。

相对于传统中国乡村的社会结构,近代中国农村的合作运动是一种外部“嵌入式”的全新的制度安排或计划变迁(其成功与否就在于乡村社会内部的适应性)[6]。它最初由民间社团性质的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以“合作防灾”的理念开展实验,取得初步成效;继而在南京国民政府执政期,又以“合作政策”的方式向全国推行,试图由此来“复兴农村”,达到重振国民经济建设的目的(这种新制度也几乎同时被引入中共领导的苏区、边区根据地,以促进根据地经济、社会建设)。尽管国共两党最初做出这种新制度安排的动机以及效果可能不尽一致,但近代中国的农村合作运动在本质上只能是一场促使中国乡村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社会变革,是中国农村由传统社会迈向现代化社会进程的首次有益尝试和积极探索。本研究所以选取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与农村合作社发展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不仅是因为这一时段内的农村合作运动有一个相对完整的运行机制,农村合作社曾经相对发达;更因为南京国民政府作为这场运动的实施者和推动者,曾经付诸一系列措施和方法,经历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发展过程,并将“农村合作社发展”提升到“国家建设”这一历史高度,以此来解决民生问题(或“三农”问题)。也许这场农村合作运动的“结果”不尽如人意(并未导致乡村社会结构的质的变迁),但其发展过程本身值得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