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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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科室的基本设置

第一节 病案管理科室的名称属性及隶属关系

一、病案管理科室名称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科室常用名称有病案管理科、病案科、病案室、病案统计科、病案信息科等。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五条、第十三条,以及2017年6月1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提及病案管理科室时以“病案管理部门”或“病案室”代称。为使病案管理科室名称规范化、标准化,经中国医院协会病案专业委员会讨论后确定以“病案管理科”为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科室的标准名称。

二、病案管理科的设置及属性

2017年6月1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对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中明确提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病案管理部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病案管理科,一级医疗机构应当设有专人管理病案。病案管理专业有其特有的专业理论体系和国际疾病分类技术,同时与临床医疗关系密切,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属于Ⅰ级医技科室。

三、隶属关系

病案管理科工作涉及门(急)诊病案和住院病案的管理,与门诊部、医务科(处)及信息中心等多部门都有管理工作重叠,但无隶属关系。对于未单独设置病案管理科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职能可以由主管医疗工作的部门行使,医疗机构单独设置病案管理科的应当隶属主管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