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分量
调查证据,如果所得的材料还不够证明题目,切不可中止调查。但是,证明一个题目,究竟要多少证据才够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须仔细研究一下。论证这东西,我们既把它看作一个应用的技术,既把它当作一种技术来研究,而这个技术的最终目的又是“动作”,那么倘若我们的论证还不能使听者有所动作,我们所有的证据便是不够。证据够不够,完全是看它能不能产生作用。所以证据的分量,会因不同的时间、地点、场合而有所不同。辩论人必须看所辩的题与听者的关系如何、轻重如何,听者的成见如何、利害如何,把这一类的事与各方面的种种情形想个周到,然后用自己的判断力,决定究竟要用若干证据才能有效。这是就实际应用辩论术的时候而言。如果在辩论比赛场中,优劣只是由几个裁判员决定,那么方法又稍微不同一点。裁判员没有什么利害关系,也没有什么成见在心,他所要的不过是一个可以成立的结论,所以只依下面的规则就够了:
“引出充分的证据,使素无成见的人听着,能感到满足,认为合于道理。”这个规则,是一个基本的规则。不单是辩论比赛时可用为决定证据的分量的标准,就是实际辩论,也可以用,不过须加两个条件罢了:
1.遇有利害关系作梗的时候,须引出证据,把利害关系打破;遇有成见作梗的时候,须引出证据,把成见化除。
2.如果辩论的目的是要使听者产生实际的动作,便须另引可以使听者产生实际动作的证据。
加了这两个条件,这个基本规则便可以随地应用了。决定证据的多少,只须问以下几个问题:
1.所有的证据能不能说服没有偏见的人呢?
2.若有偏见或利害关系,能不能把它打消呢?
3.能不能使听者产生实际动作呢?
如果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自己便知道证据已经够了。至于日常生活中的道理,为常人所共知的,当然不必去引证据来证明。例如说“秦皇汉武都好大喜功”“中国北方的房屋没有南方的高朗”……这些事实都是人人所共知的。又如“两百岁的人,必然是已经死了的”,这种可以推想而知的事,也用不着去证明。
定所需证据的多少,有时还要看一看证据的来源。单从一个地方得来的证据,不可过于专信。人的天性多半自以为是。要想他相信别人的理由,除非张也这么说,李也这么说,许多不相干的人不谋而合都是这么说,然后不能不相信。搜集证据的地方越宽,显见得调查的工作越精;大家都是众口一辞,显见得其中必有真理。所以从一个地方引来的证据,不算够;必须从许多地方引来,才算够。
本章所论搜集证据的方法,不单是在论证术里有用。其他例如做生意的人要调查关于商业的什么事件,律师要调查关于法律的什么情形,无论什么地方,只要是关于调查的事,本章所讲的方法,都有很大的帮助。
学辩论的人遵守本章的规则,必须一丝不苟。凡可访查的证据出处,都应该去访查。照着记录证据的方法记录下来。已经记录的证据,又须仔细研究,依照选择证据的办法,选择一次。选择过后,必须自己觉得自己论证里的各要领都有了足够的证据,确实能够成立,然后算是完工。这一步工作结束了,才能再进一步,讲到编要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