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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世界里面,一个核心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犯罪。
虽然刑法条文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描述及其应受处罚的规定都是明确的,但从事刑事司法的人都知道,这对于一个案件的准确处理来说,还远远不够。刑法条文只是勾勒出了一种犯罪的基本轮廓,并没有提供认定犯罪的方法、步骤,而且每个罪名又是如此不同,缺少认定犯罪的统一标准。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需要一把标尺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这把标尺就是犯罪构成理论。[1]简而言之,犯罪构成理论的中心任务就是从刑法的角度来认定犯罪。
刑事司法的裁决关系到每个人的自由和幸福,没有这把标尺,标准将是模糊不清的,如果仅仅依靠经验和直觉来判断的话,就容易被偶然的因素所左右,陷入可怕的专断之中,不免要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这个主题,不单单属于刑法理论的建构问题,因为理论最终是要放在实践中来检验的。更为重大的意义,还在于刑事司法是如何看待和处理每一个需要刑法规制的案件,特别是那些引起公众热议的轰动案件。同样地,公众也需要了解更多的刑法理论,使得热闹的公共讨论趋于理性凝聚共识,而不是每次在谈论案件的时候,总是被道德直觉所包围。
如果把犯罪构成理论比作博物馆的话,这里应该不止一座建筑。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司法系统在认定犯罪的问题上提供了思路迥异的答案,就好像构造了各色风格的场馆。远远望去,英美馆,是两层楼的现代简约风格,给人一种明快实用的质感,并无冗余的雕饰。隔着一条河的是德国馆,一眼瞧见,宏伟与细腻的感受是一起扑面而来的,粗略看来有三个耸立的塔尖,但好像又不只是三个,局部还搭着脚手架,不知道是又在修缮还是没有完工。日本馆,紧挨着德国馆,风格上似乎是想要借鉴德国馆,打造一座复杂而精巧的建筑,但又可以发现那种奈良或者京都的韵味。苏俄馆,大概跟德国馆也离得不远,其实还是可以约莫瞧出一点邻居的风格,那是四栋风格统一的建筑,在一个平地上疏散开来,又有回廊联结,只不过没有标示栋号,似乎从哪一栋楼先进来皆可。而中国馆呢,原先是仿苏俄馆建了四栋挨在一起的筒子楼,看起来有些旧了,一直想拆了重建,只是方案还在争论之中,图纸被改来改去的,尚未有个定论。
就参观而言,其实并无什么顺序可依。一百年来,除了英美馆之外,其他三个馆我们也都阅遍了,只不过由于时间所限,或者有要事在身,没来得及细看,只是囫囵地到此一游。我们最先参观的,其实是日本馆,后来又去看了苏俄馆,现在则又兴致勃勃地迷上了德国馆,惊叹于那种无以复加的精巧细密程度,更愿意花时间在里头好好逛逛。
一百年来,这些场馆一直处于修缮中,有些是出于结构上的改造,有些则属于外观上的小修小补,不管怎样,当一座建筑初具规模并屹立起来的时候,我们往往惊叹于它本身的巍峨,而忽略了支撑它的地基。动工伊始,大量的时日都耗费在打桩和浇筑上了,一个深入地下又浑然一体的基座,才保证了整个建筑的稳固,而且这个地基是这几个馆所共有的。那么,犯罪构成理论这座大厦的地基,毫无疑问,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但其实还是有些疑问的。
疑问来自罪刑法定原则本身。该原则的中国表达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3条)对于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罪刑法定原则已然成了一条铁律,然而,任何一条铁律都不会自动出现在这个世界上并为人们所自觉遵从。法治能否得以实现,正义能否得以施行,是无法在一个逻辑的世界里自我论证生成的。法律从来不只存于虚无缥缈的理念之中,更需要我们从抽象走向具体,返身回到经验世界。正如罗马城一样,罪刑法定原则这座地基也并非一天建成。
今天,当我们回过头来考察一个事物的最初时光,寻找那个灵光乍现的时刻,有可能望文生义,主动添附那些不曾有过的意义。就像一提起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就要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说起,一般认为其中第39条[2]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滥觞。要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此时已有“星星之火”,那么将有足够的时间“可以燎原”。但这样的高光时刻并没有持续下去,其后的几百年,反而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漫长黑夜时期。而当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同变体被写进更多的法律文件的时候,已是18、19世纪,如1774年《费城宣言》、1789年《美国宪法》、1789年《人权宣言》、1810年《法国刑法典》。漫长的蛰伏,这火把才算燃起了熊熊的火光。
意义通常都是后人添加的,或者说,意义是由其后的辉煌时光所决定的。人们总是倾向于寻找一个更久远的亮点,以彰显今日之伟业早有兆头。而那个亮点,不见得就是一个火种。事实总是跟后世宣传的不太一样,实际上,《大宪章》里的这些规定都是英王约翰被迫签下的。《大宪章》是当时的贵族阶层与英格兰国王之间权力之争的产物,并非专程为法治的启蒙而制定出来的。[3]
约翰是一位失败的国王。
他把手里的一副好牌硬生生地给打烂了。因为大主教候选人之争,他跟教会翻了脸,不让教皇选择的大主教进入英格兰,导致英格兰所有的教堂都被关闭,他本人亦被逐出教会。在个人生活的处理上,约翰也显得一意孤行,他结束了与王后的婚姻,迎娶原本已有婚约的伊莎贝拉,却没有给她的未婚夫补偿,后果自然很严重,法王腓力因此没收了他所持有的法兰西封地。在约翰的任上,军事上更是严重受挫,欧洲大陆的领地也都尽数失去了。这一系列事件使得他的权威丧失殆尽。1214年,约翰试图收复失地的军事行动失败之后,贵族因此获得了一次绝佳的反叛机会,才有了下述的这一幕。
约翰的上一任是他那被称为“狮心王”的哥哥理查,再上一任是他们的父亲亨利二世,英格兰的王位继承充满了风波,反叛几乎成了传统。亨利二世原本有长子亨利可以继承王位,但长子却先于他去世,二儿子杰弗里也早亡了。按照顺位,该轮到三儿子理查了。偏偏亨利二世宠爱的又是最小的儿子约翰,就是不喜欢理查,迟迟不肯任命他为王位继承人。绝望之下,理查反叛了,这才夺了父亲的王位。
狮心王的下场同他的父亲一样,随后他也遭到他弟弟的反叛。等约翰做了国王,下场也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是,这时候的叛军,已经找不到合适的王室成员来充当领导者了。约翰自己的儿子们还过于年幼,羽翼未满,没有形成各自的势力圈。叛乱者通常希望夺取王位来获得权力,以便大家都能分得一杯羹,可此时却没有了这个条件,因为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王位候选人。反叛本来就是一个风险极大的买卖,如果没有合适的领导者在事成之后给追随者分配权力和财富,就几乎等于白干了,极可能还要搭进去身家性命。于是他们只好另辟蹊径,换成了一个更加高明的招数,这时他们所想到的就是让国王签署一份协议,试图通过限制王权以保障贵族的权力,这份协议就是《大宪章》。
1215年6月,约翰在兰尼米德(Runnymede)被迫签字加盖国王印章。但这对于约翰来说,不过是缓兵之计。一回到温莎,约翰就向教皇请求宣告《大宪章》无效,并求助于法王路易派兵伦敦。此后的几百年间,约翰之后的国王们也都没有承认过这个《大宪章》。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将近七百年之后的中国也有过这样类似的一幕,试图约束袁世凯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终不过是一纸空文。约翰和袁世凯的下场也有相似的地方。签署《大宪章》的第二年即1216年,约翰在逃亡途中去世,死时众叛亲离。在举国痛骂之中,袁世凯死于1916年,去世时他在皇帝宝座上还没坐满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