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功能与偏离:无因管理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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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因管理制度的基础及社会功能

(一)互助思想及其发展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社会互助的保障思想。“大同社会论”的衍生思想是天下为公的社会里要建立社会经济后备的反映,也是其首次社会实践的思想结晶。孟子在《滕文公》中主张“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我国古代儒家的社会互助思想。这些社会互助的保障思想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因为古代社会的人们,首先面临的困难就是生存的困难,他们必须考虑人类本身的再生产问题。人类要继续生殖和繁衍,就要团结起来,与自然灾害作斗争。后世的互助思想主要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小农经济的分散性使人们在面对困难时显得力不从心,要倚靠互相支持帮助的生存方式来抵御经济波动及天灾人祸带来的不安全感。长久以来,互助互利的思想已经成为一种民族性深埋于我们的血脉之中,即使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平等互利也作为各国、各经济体之间交往的黄金法则。因此,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具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各国在此方面也均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但是对于无因管理制度中第二阶段的行为,即管理人向本人主张必要费用返还的行为,各国存在不同看法。本书后文拟对此详细展开。

(二)不当牺牲理论

互助精神对于社会的必要性已经不用赘述。证明的重点在于管理者的行为是否应当由此获得必要支出的补偿。

管理人对于他的劳务和工作应该得到偿还或补偿,劳务或成就需要花时间和金钱,不予以补偿或偿还,将构成管理人遭受的不公平牺牲[20]。若将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视为一种财产,则管理人对提供的服务具有所有权,受益人应当为得到的服务支付对价。虽然获得慈善救助的受益人不能被称为不当得利者,同理不应当将受益人获得的服务视为不当获利,但我们不应当忽视管理人为此作出的积极付出。我们应当将管理人的付出视为“不当牺牲”,这些牺牲是应当被补偿的,这些牺牲是为了履行某些法律上的义务,是维护法律秩序和人类关系所必需。尊重这样的牺牲并非为了培育纯粹的利他主义动机,而是为了促使更大价值的实现。

实际上,无因管理制度并非意在为帮助他人提供一个行为启动的诱因。这是由其请求权的内容所决定的。必要费用的支出补偿只能做到对管理人损失的填平,而并无激励效果。对于管理人施与的救助行为本身并无对待给付的可能。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该制度一度被寄予的形成社会互助风气的厚望似乎难以单独借此实现。其体现的更多是对因管理他人事务而承受损失的管理人的损失分担效果。而这种分担的功能已经被更多的社会公共职能所承载,许多时候已无须再直接由受益人来承担。因受益人获得了实际的益处,故需要对无因管理人承担无因管理之债的思路在某种程度上仍然与不当得利的逻辑趋同。

由于无因管理的全部意图并非表明本人因此而不当得利,而是为了保护管理者的非劳动性物质付出,因此,即使未能为本人带来利益的管理行为也应当获得补偿。制度的设计实际上是在两种价值之间衡平,即管理者的支出与本人的自由价值。制度的设计以获得合理支出补偿的方式保护了管理者,同时本人可以借选择是否享受管理者提供服务的方式维护其自由价值。此类似义务已经存在于侵权法中,人们应当补偿事故中的第三人受到的损失,虽然补偿人并非具有过错,没有责任同时也不具有避免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这一点来自侵权法中的绝对责任原则或替代(转承)责任原则,同时这种逻辑也大量地体现在工伤救助基金、意外保险这些由集体或大经济体来支付受损害代价的例子之中。

(三)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功能设定

王泽鉴先生认为,无因管理的目的在于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和奖励互助行为之间的一种利益衡量[21]。而我们所惧怕的是对于本人生活无限度的任意滋扰和对身边人痛苦及生活不便利的充耳不闻。在一种理想化模型中,我们试图构建某种双赢的行为模式,即管理人对于他人的管理有利于他人,同时使管理人得以收回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于是无因管理制度作为一种两面可双向调节的独特空间,在准契约中被预留下一席之地。而所谓平衡即是在制度的空隙中不断调整双向的阀门,以达到社会共同利益最大化的产出。

首先,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功能深受其道德价值的影响,同时也对互助互利的道德价值产生强大的反作用力。史尚宽先生认为:“原来对于他人事务,并无加以干涉之权利或义务。然吾人相依互助,以防止他人之损害或增进他人之利益,自社会连带之理想,为应奖励之事。管理事务之制度,即基于此理想而建立,于保护本人利益之中,寓有适合社会利益之意。”[22]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相互扶助或帮助的关系,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初期的一种共生形态。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私有制观念的初现,人们开始逐渐厘清个人权利的界限,禁止干涉他人事务的个人主义原则将干涉他人事务之行为视为违法。法律创设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规定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护受益人利益的同时使管理人的损失亦得到合理补偿,从而调衡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人类互助精神的关系,由维护个体利益出发进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无因管理制度首要的社会功能就是保护个体的利益,维护社会整体的稳定性。

其次,作为一种将道德入法的尝试,无因管理制度仅试图用立法订立某种标准的方式来重塑公民的道德价值观念。登氏说:“一种纯属个体的道德是无法想象的。”涂尔干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无论群体是什么样的,道德与群体成员的身份是一并形成的。”道德未必就是个体的,人类社会确实存在着公共道德。法律的强制力也并不能必然证成法律之为法律,因为强盗同样可以有强制力,而且某些法律即使没有明显的强制力也不失其为法律,譬如国际法与宪法的某些条款。法律之外在性也是模糊和大概的,因为即便是外在命令也需关注内在的意志与自由,否则法律之中便不会有“善意”“恶意”之类的概念。因此,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不可能是对立的非此即彼之关系,而是重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之势。

最后,无因管理制度能够明确责任分配,因而有利于增进人际的相互信任,定分止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产生的纠纷往往源于行为标准和责任承担的模糊化。法律的最基本的社会功能就是定分止争,一部完善的法律能够明确行为人的权利与责任的界限,也能够在行为人发生矛盾之时提供有效的问题解决渠道及解决机制。完善的无因管理制度明确了管理人的法定请求权的界限,使得本人在接受帮助之时就产生合理的心理预期,为管理行为完成之后管理人依法行使请求权提供了基础,也减少了双方的纠纷,是更健康的问题解决机制。在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之下,主动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者往往羞于开口向受救助者提出报酬,但是面对较高的救助成本,管理者往往无力承担,长此以往必将极大损害管理者主动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受救助者往往也担心受到救助之后,管理人借机向其索要巨额的报酬,因而对于救助者伸出之援手心有忌惮,而不得不采取代价高昂的事后补救手段来弥补损害结果。由于缺少了人性之间最基本的信任,而导致社会交易成本剧增的情节已经成为社会的毒瘤,深刻地影响着一代人的生活及社会发展。此时,无因管理制度的作用类似于一种社会诚信保险,保障了人们在他人遇到困境时的行为底线。

如上所述,无因管理的设定逻辑是以适当经济补偿的救济方式尊重管理人的劳动成果,维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并意图依此调动公民实施救济的普遍积极性,同时抬高了“无私救助”这一概念的标准门槛——仅有符合一定注意义务的管理行为可获得无因管理请求权。当积极救助作为一种热潮冲淡了人类的默然与麻木,积极向上的能量得以聚集,人们便能重新获得城市生活的心理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