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她招了
韦大莫名受伤,他的家人能想到的就是报官,而县衙是他们鸣冤叫屈的首选。在宋代县衙里,有四名朝廷命官,知县是一县之长,从八品至正九品;县丞是副长官,正九品或从九品;主簿,从九品,负责文书和财政,相当于如今的办公室主任兼财政局局长;县尉,从九品,负责社会治安,相当于如今的公安局局长。县衙还配有一定数量的“吏”,类似如今政府机关中工人身份的办事员,如押录[1]、手分[2]、贴司[3]等。另外,县里还有人数众多的差役,相当于如今的临时工,如负责治安的耆长、弓手[4]、壮丁,负责押运的衙前,负责仓库的公人,负责收税的里正、户长等。
接到报案,知县要求县尉缉拿凶犯。这个县尉估计是个老手,他来到案发现场,发现没丢失什么钱财,便排除了劫财杀人的可能,认定不是盗贼所为。
不是盗贼所为,就可能是仇杀。那么,谁是韦大的仇家呢?这个仇家力气不大,砍了十几刀居然只砍掉一个手指。依此推测,这个仇家不是老人就是小孩,还有可能是女人。
如同警察找不出作案者的动机就不算破案一样,接下来,县尉用排除法,对韦大潜在的仇家逐一做了摸底排查。在摸排中,县尉了解到,这个韦大不仅长得丑,而且胆子小,从不主动惹事,就算是邻里泼妇指着鼻子骂他,他都不敢还口,哪来什么仇家?随后,县尉在梳理韦大的关系人时发现,如此丑陋和窝囊的韦大,居然定了一门亲事,据说女方长得很干净,关键是女方对这门亲事并不情愿。于是,怀疑的目标就转到了女方身上。
接下来,史料里[5]记录了一个细节:
县尉令弓手勾到阿云,问:“是你斫伤本夫,实道来,不打你。”阿云遂具实招。
我推测,县尉和手下已经举起了棍棒,亮出了鞭子,瞪大了虎眼。阿云乃是一介民女,哪里见过这种阵势。很快,她就据实招认了。
《宋史·许遵传》也记载:
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
译成白话就是,把阿云抓来吓唬她,准备对她刑讯拷打,她就说了实话。
案情大白,水落石出。借用一下现代法律词汇就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供认不讳。
显然,这不是一件大案,被害人受轻伤,案情也不复杂。案中没有拉皮条的“王婆”,没有奸夫“西门庆”,阿云也不是“潘金莲”,过程既不曲折,也不离奇,更不暧昧,无非就是一个爱美的少女嫌未婚夫长相不好,想私底下弄死他而已。
接下来,阿云被押入大牢,等待判决。在她看来,不就是砍伤了人吗,人又没死,自己大不了挨一顿棍棒,受点儿皮肉之苦。在今天看来,她的想法不是没有道理,因为受害者被砍掉了一个手指,属于轻伤,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说,她反抗“封建礼教”并没有错,如果说有错,无非就是手段极端了一点儿。退一万步讲,她没念过书,是个法盲,我们没法从法律和人权的角度谴责她。
然而,她太天真了,想得太简单了,因为她的案件涉及宋朝的两条法律。
一,涉及《宋刑统•名例律》[6]中的“十恶”罪。“十恶”罪的源头是古代宗法制度,具体包括:一叫谋反,就是图谋危害社稷;二叫谋大逆,就是图谋毁坏宗庙、皇陵和宫殿;三叫谋叛,就是图谋叛国投敌;四叫恶逆,就是家族内部的犯上侵害;五叫不道,就是用惨无人道的手段侵害别人;六叫大不恭,就是对皇帝不恭敬;七叫不孝,就是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八叫不睦,就是谋杀、出卖、控告直系尊亲属;九叫不义,就是杀害上司、老师;十叫内乱,就是家庭内部的乱伦行为。犯了“十恶”罪的人,即使遇到朝廷大赦,也不在赦免范围内,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十恶不赦”。
妻子谋害丈夫,即便没有实施或者虽然实施但没有致伤致残,也已经犯了“十恶”的“不睦”;万一丈夫因此受伤或者死亡,妻子的罪行就升级为“恶逆”,两种罪行在《宋刑统》中均属大辟[7],也就是死罪。
这种罪行,除了要接受法律的严惩,还要接受社会舆论的口诛笔伐。早在汉代,董仲舒就发明了以“三纲”为中心的礼教体系,“三纲”就是“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夫为妻纲”。臣杀君、子杀父、妻杀夫都是以下犯上,是一种“大逆不道”“人神共愤”的行为。
二,涉及《宋刑统·贼盗律》中的“谋杀”罪。其中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意思是,密谋杀人的,判三年徒刑;密谋杀人致人受伤的,判绞刑;密谋杀人致人死亡的,判斩首。
也就是说,阿云同时触犯了“恶逆”罪和“谋杀”罪,还违反了伦理纲常,因此处罚起来极其严重。依照这两条法律,阿云难逃一死。
那么,知县会判她死刑吗?
[1] 又称押司、典押,负责收发、签押、保管各种文书,催征赋税,协助办理诉讼案件,是地位最高的县吏。
[2] 又称守分,分前行、后行,职责随分掌的事务而定,可以任仓、库、场、务的主管,地位比押司低,比贴司高。
[3] 负责县衙的书写、造账等工作,地位比手分低。
[4] 指弓箭手,是县尉的随员,负责巡逻、缉捕事宜,由当地的差役充任。
[5] 见〔北宋〕司马光《司马文正公传家集》中“议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而自首状”。
[6] 建隆四年(963),宋太祖命令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参照唐朝的《唐律疏议》和后周的《显德刑统》,制定了宋朝基本法典《宋刑统》,然后刻印颁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印颁行的刑事法典。
[7] 大辟,古代的五刑之一,泛指死刑。秦代的大辟有斩(用斧子砍头)、枭首(把头砍下挂在高处示众)、车裂(五马分尸)、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并暴尸)、腰斩、支解(碎裂肢体)、磔(分裂肢体)等。汉代大辟改为腰斩、枭首、弃市。宋代大辟有绞刑、斩刑、凌迟(千刀万剐)、杖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