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私塾(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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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
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介入被害人行为的判断)

陈某与徐某(女)经人介绍相亲,认识半个月。某天晚上8点多钟,两人在一个餐厅约会,聊了一个多小时,徐某觉得天色已晚,要求陈某骑摩托车送自己回家,陈某答应了。陈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但借来了一辆没有号牌的双人摩托车送徐某回家。驾驶到一路口时,陈某本应往左拐,但他却直行。徐某提出质疑,问怎么不左拐。陈某解释说:现在才9点半还比较早,到我弟弟家去喝点茶、聊聊天,等一下就送你回去。徐某说,太晚了,不去了,你要是再继续往前开的话,我就跳车了。陈某想早点确定恋爱关系,就说,不要跳,很危险,并继续以四五十公里的时速前行。徐某再次提出要跳车了。陈某不以为然地说,不要开这种玩笑。话音刚落,徐某就跳下去了,因头部着地,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张明楷:这个案件涉及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的问题。因为被害人死亡了,所以,司法机关总是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学生:二人见了几面?

张明楷:不知道见了几面,只知道认识了半个月。这跟案件结论有关系吗?

学生:有啊!看二人有没有建立信任关系。

张明楷:是否建立信任关系,在这个案件中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吧。

学生:我们上课时,黎宏老师讲过一个案例:一个出租车司机在开车时,对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女士动手动脚,坐在后排的女士看到后就跳车身亡了。

张明楷:这个结果肯定不可能归属于司机的猥亵行为。

学生:事实上,司机也不可能在前面开车却对后排的女士实施猥亵行为。

张明楷:对!还是讨论我刚才说的这个案件,徐某跳车身亡的结果能否归属于陈某的行为?

学生:陈某有作为,继续开车就是一种作为,这个作为使得徐某感觉自己要被强奸。

学生:陈某只是说去他弟弟家喝喝茶、聊聊天。

学生:我觉得应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明楷:还没有确定死亡结果能否归属于陈某的行为,怎么就得出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论呢?徐某不是自己跳车的吗?这个跳车难道不异常吗?

学生:在黎老师讲的那个案件中,坐在后排的女士跳车确实异常。您讲的这个案件,徐某跳车也有点异常。

张明楷:我也觉得比较异常。只是说要去喝茶,而且陈某只是想尽快确定恋爱关系,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徐某会遭受不法侵害。而且,死亡结果是由徐某跳车这一异常行为造成的,而不是陈某驾驶摩托车的行为造成的。所以,我觉得不能将结果归属于陈某的行为。

学生:评价到底异不异常,实际上是一个危险分配的过程。

张明楷:即使从危险分配的角度来说,也不能认为在这种场合危险都分配给了陈某。徐某肯定是知道危险的,却仍然要跳下去,死亡结果只能由她自己负责。

学生:如果按照客观归责理论分析的话,结论会一样吗?

张明楷:结论是一样的吧。陈某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并没有制造致人死亡的危险,更不存在危险的现实化。如果陈某在不平的马路上以很高的速度行驶,导致徐某摔下去死亡,则可以说制造了致人死亡的危险,危险也现实化了。但本案并非如此。

学生:而且,即使死亡结果能够归属于陈某的行为,也难以认定陈某有过失。

学生:现在,只要有人死亡了,即使是跳楼死亡的,司法机关也会将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张明楷:我知道,这种现象很普遍。比如,行为人向被害人讨债,就将被害人扣押在某宾馆23楼的一个房间里,晚上看守的两个人将一张床挪到房间门口,防止被害人逃走。但半夜时,被害人不知是从23楼跳下去了,还是顺着下水管道往下爬时摔死了。法院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学生:这样的认定明显不合理。

张明楷:结果加重犯要求加重结果与基本行为之间具有直接性关联,本案最多只有条件关系,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明显错误的。

学生:我觉得,我们前面讨论的陈某继续开摩托车的行为,引起了徐某跳车的想法,然后这个想法就实施了,导致了徐某死亡。

张明楷:你这样叙述想说明什么?

学生:继续开摩托车的行为就是一个拘禁行为,是制造风险的行为。

张明楷:制造什么风险?继续开摩托车造成的实害就是剥夺徐某的自由,不可能制造死亡的危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