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民商经济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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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所有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的保护是指对侵害他人所有权的人采取法律措施,以恢复被侵害的所有人权益。

第五十七条 返还财产之讼

所有权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相关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该财产。

非法占有者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从无权转让人手中获得财产的人。

第五十八条 善意非法占有财产者

善意非法占有财产者是指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占有的财产为他人所有的人。

原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财产的,占有人应当返还,但所有权人应当根据财产价值向占有人赔偿。原所有权人也有权要求非法转让财产的人赔偿损失。

占有人通过赠与或继承获得财产的,无须对财产价值或损害进行赔偿。

第五十九条 恶意非法占有财产者

恶意非法占有财产者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占有的财产为他人所有的人。恶意非法占有财产者应当将财产返还所有人。占有人有权要求非法转让财产的人赔偿损失,但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非法占有的财产产生的孳息

恶意非法占有财产者应当向所有权人返还非法占有的财产产生的孳息。相关当事人消费、出售或使用孳息的,应当向所有权人赔偿损失或返还孳息价值。

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善意非法占有财产者无须返还占有财产产生的孳息。

第六十一条 改善非法占有的财产

分割占有财产的改善部分不会对财产造成损害或导致缺陷的,善意非法占有财产者有权保留对占有财产的改善部分。财产改善部分无法分割的,善意非法占有财产者有权要求所有人对其改善部分进行赔偿,但赔偿不得超过财产的原有价值。

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恶意非法占有财产者在占有期间对财产进行改善的,财产改善部分由所有人无偿享有。

第六十二条 所有权确认之诉

他人对自己财产主张权利的,即使所有权未遭受侵害,所有人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所有权。

第六十三条 排除妨碍之诉

即使所有权未遭受侵害,所有权人也有权对妨碍财产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人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

第六十四条 损害赔偿之诉

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第六十五条 因用水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

溪流、池塘、湖泊或运河阻塞导致作物被淹或无法用水的土地所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六条 返还财产之诉

所有权人将其财产委托他人保管或将其财产出租、交由他人使用,持有人拒绝返还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因持有人原因造成财产毁损、变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持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获得财产

没有正当理由获得他人财产的,应当向所有权人返还该财产。

第六十八条 财产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承租人、看管人或借用人等财产持有人享有与所有权人相同的权利,有权根据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人返还财产并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