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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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债务人对提存物的取回权。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七十四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条件作出明确要求,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该权利长期不行使,不仅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会给提存部门增加负担,同时也不符合物质有效利用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了领取提存物的时效期间,即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