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量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特定标准。我国《标准化法》中规定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特定标准是《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容。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必须执行。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除此之外,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代号为GBT),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采用。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构成。
2.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具体行业。如:AQ(安全行业标准)、BB(包装行业标准)、CB(船舶行业标准)、CH(测绘行业标准)、C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Y(新闻出版行业标准)、DA(档案行业标准)、DL(电力行业标准)、DZ(地质矿产行业标准)、FZ(纺织行业标准)、GA(公安行业标准)、GY(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HB(航空行业标准)、HG(化工行业标准)、HJ(环保行业标准)、JB(机械行业标准)、JC(建材行业标准)、JG(建筑行业标准)、JR(金融行业标准)、JT(交通行业标准)、JY(教育行业标准)、LB(旅游行业标准)、LD(劳动行业标准)、LS(粮食行业标准)、LY(林业行业标准)、MH(民航行业标准)、MT(煤炭行业标准)、NB(能源行业标准)、NY(农业行业标准)、QB(轻工业行业标准)、QC(汽车行业标准)、QJ(航天行业标准)、QX(气象行业标准)、SB(商业行业标准)、SH(石化行业标准)、SJ(电子行业标准)、SY(石油行业标准)、TB(铁道行业标准)、WH(文化行业标准)、WS(卫生行业标准)、YC(烟草行业标准)、YD(通信行业标准)、YY(医药行业标准)、YZ(邮政行业标准)、ZY(中医药行业标准)、ZC(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营业产品行业标准。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四部分组成:DB(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前两位+顺序号+年号。
4.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编号,一般以Q或者企业名称(代号)开头。
5.通常标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合同法释义,所谓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但在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对于何为“中等质量标准”仍会各执一词,最终也极有可能通过司法裁判进行自由裁量。
6.特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所谓特定标准,是指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仅适用于具体的某份合同,对其他合同没有参照意义。但在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对于“合同目的”的界定同样还是存在困难,最终也极有可能通过司法裁判进行自由裁量。在合同标的为服务的情况下,质量标准指的是服务提供方的服务质量,一般均由接受服务方和提供服务方协商确定,仅适用于该合同,该服务标准应属于特定标准,也可称为约定标准。
7.国际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货物的质量通常会约定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