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下册)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与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相同。是关于承租人改善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而导致的法律效果的规定,即关于有益费用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1)便利于承租人行使租赁权,方便承租人的生活或经营。例如,作为租赁物的房屋本来没有安装淋浴设施,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安装该设施。(2)不损害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在进行改善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的同时,须经出租人同意。若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没有返还的义务。(3)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所进行的投入若已与原租赁物合为一体,则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上述情形下,出租人对承租人为改善租赁物或增添他物而支付的费用,应否给予返还或补偿,本条未予明确。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在未经出租人同意情况下,承租人所进行的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行为的后果。在上述情况下,承租人应须对租赁物恢复原状;若造成损失,又不能恢复原状的,承租人需向出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出租人的同意包括明示的同意及默示的同意。也就是说,既包括承租人实施行为时出租人的明示同意,也包括出租人知道承租人的行为而不表示反对的缄默。

【适用指南】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改善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后,若增设的他物可以取回,在租赁期满后,应归承租人所有。若增设的他物已与原租赁物合为一体,无法取回,则承租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应如何处理?本条未予明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的理由在于,承租人为改善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增添他物的行为,仅为自身利用的目的,主观上并无使出租人收益的目的。而且从日常生活经验及行业惯例可知,改善或增添他物的费用已在租赁期内消耗殆尽,客观上也未让出租人因此受益,故承租人因此支付的费用应自行承担,不能主张出租人予以返还。[7]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虽针对房屋租赁合同,但其他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适用上的法理是共通的,故可以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