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国营企业推进“以税代利”的 一些认识问题[16]
(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
目前,许多同志对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从理论上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但是,有些同志也对此提出了一些问题和疑虑。看来,需要深入研究,以便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国营企业由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上交税收,这对企业有哪些好处呢?
解放以来,我国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多次变化,但就总体而言,基本上实行的是统负盈亏、吃“大锅饭”的体制,企业实现的利润基本上要上交国家,企业可以支配的财力很少,而且也很不稳定。有的同志说,这种办法是“收多收少全部上交,花多花少实报实销”,这正是对“大锅饭”的真实写照。这种勤懒不分,极大程度地障碍了生产力的发展。1979年以来实行利润留成的办法,使企业的财权有所扩大,财力有所增加,这同统负盈亏、吃“大锅饭”的体制相比,确实是前进了一大步。但从建立健全企业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来看,还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吃“大锅饭”的体制。因为,在利润留成制度下,企业有了利润则得分成,利润少了无非是少得分成,或者通过“调整”计划利润指标等办法照得分成,发生了亏损,企业也不承担多少经济责任,因而对企业实实在在的压力并不大,企业的责权利没有紧密地结合起来。可以说,落实企业依法规定的明确的经济责任,这是国家对企业一直没有解决好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相比之下,实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有利于建立健全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把责权利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试点的经验看,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实现的利润通过税收形式上交国家,其税率要比利润留成比例严肃而稳定,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这既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克服企业只负盈不负亏的“包而不干”的弊病;二是随着生产的发展,经营管理的改善,留给企业支配的财力也会稳定地增长,企业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决策的要求和市场需要,更自主地安排生产经营,特别是可以对企业的发展进行较长时期的规划,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把国民经济搞活;三是企业及职工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挂钩,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行税后自负盈亏,企业的责任更加明确了,即企业要承担经营管理不善而带来的风险。过去企业总是眼睛向上,依赖国家;今后企业要想有所发展,职工物质利益要有所增加,就必须在改善经营管理上下功夫。这就能够充分调动企业发展生产、革新技术、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创造性。
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一位厂长说:“搞利改税后,担子直接压在企业身上,这一下我们当厂长的眼睛成天要盯着数字,盘算经营了。当这两年厂长,比过去十几年都要紧张。”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如何尽快地把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起来,把责权利密切结合起来,使企业外有压力,内有动力,从而使企业这个最基本的经济细胞发挥出更大的活力来。而实行“以税代利”,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明确的依法规定的责任界限。
推行“以税代利”,能否使企业真正摆脱条条块块的束缚?要使企业彻底摆脱条条块块的束缚,光靠利改税一项措施当然是不够的。因为要解决条条块块对企业的束缚,关键是党和政府对企业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整个管理体制(包括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进行综合改革。比如中央已决策的逐步建立以城市为依托的各种规模和各种类型的经济区,让中心城市来管理企业,以及改革市、地领导体制等,都将对解决条块分割的问题发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推行“以税代利”,将大大有利于减少因企业隶属关系和上交利润与地方、部门的经济利益挂钩所形成的对企业的多头行政干预,逐步消除各级对企业因利益划分而形成的所有制观念。“以税代利”后,各级各类企业不论其原来的隶属关系如何,都要向中央和所在地方交纳同样的税收,尽同样的义务。这样,就会使企业从条块束缚下逐渐摆脱出来,促进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和经济联合。
国家对国营企业的收入分配只采取税收一种形式,会不会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呢?有的同志把税收和利润看成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范畴,认为税收是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参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利润是国家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其实,利润也好,税收也好,都是企业职工为社会提供的剩余产品的一种形态,从这个角度看,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对国营企业由上交利润改为征税,仅仅是国家积累资金形式的改变,这并不会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这就如同目前农村普遍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会改变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的性质是一样的。过去对国营企业采取上交利润的办法,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出发的:国营企业是国家投资兴办的,它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是国家的,因此,它所生产的产品也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分配,它所形成的资金积累也必须全部上交给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至于企业有什么需要,不论是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都要由企业通过主管部门层层上报,经批准纳入计划后由国家拨给。这种办法,并非我们的发明创造,而是五十年代从外国学来的。现在看来,也是我们在战争时期实行供给制的继续。实践证明,这种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互相脱节的办法,并没有什么优越性,而其弊病则充分地显示出来。实行“以税代利”后,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仍属国家所有,企业不能随意转让;企业的主要产品由国家计划直接或间接安排;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职仍由国家指派或批准;企业用税后的财力增加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也仍然是国家的。既然如此,国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就不可能因此而有什么本质上的改变。
实行“以税代利”,会不会造成财力的分散,影响国家的重点建设?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特别是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更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就要求在税种、税率的设计上做到缜密合理,既不宜给企业留利过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也不能把企业卡得过死,收得一干二净,影响企业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在研究制定“以税代利”的方案时,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总的原则应当是:首先保证国家多收,也要使企业能够在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挖掘内部潜力中得到较多的利益,充分调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由于征税是以法律为后盾的,具有强制性,只要生产发展了,经济效益提高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肯定是会稳定增加的。以1981年的数字为例,全国参加“以税代利”试点的456个工业企业,与1980年比较,总产值增长2.5%,销售收入增长8.9%,实现利润增长18%,上交国家税费增长13.6%。销售收入的增长,明显高于总产值的增长,特别是实现利润和上交税费的增长,都大大高于总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增长。四川省达县地区从1980年开始,对百货商店、五金公司一门市部、烟酒公司门市部、国营糖果店试行“以税代利”,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果。从1980年至1982年的3年中,销售总额、实现利润、向国家上交税收分别平均递增4.26%、8.6%和5.85%。实现利润与上交税收的增长,也高于销售额的增长,企业也得到了较多的利益。这充分说明了以税收形式集中资金的优越性与可靠性。同时通过征税,可以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从征收所得税来说,它的课税依据是企业的实现利润,实现利润准确程度与所得税的多少形成密切的制约关系,课征所得税就必须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成本核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审查企业的决算,从而把对国营企业的经济监督与国家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并使这种监督制度化、经常化。这对纠正国营企业长期存在的浪费资财、管理松弛、财务混乱的现象,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后必须加强法制观念,按税法办事,在其他政策措施的配合下,通过审查企业的成本核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堵塞各方面的“跑、冒、滴、漏”。因而从总体上说,实行“以税代利”,是有利于国家生财、聚财的措施,而不会是分散财力,影响资金积累的。
实行“以税代利”后,企业可以支配的财力逐年增加,会不会造成盲目生产、重复建设呢?近几年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地方和企业财权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盲目生产、重复建设的情况,但不能完全归罪于体制改革本身。盲目生产、重复建设的问题,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就存在。当然,由于我们在改革过程中计划管理工作未跟上,经济杠杆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使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了。随着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完善和进一步搞活经济,今后企业在增产增收的基础上自行支配的财力总量肯定是会逐年增大的,并且行业之间、企业之间支配的财力也会不断出现新的不平衡,这是必然趋势。要从根本上解决盲目生产、重复建设的问题,不能在把企业卡死上打主意,关键要在搞好经济信息和经济预测的基础上,加强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破除各种“部门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和“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并要从宏观上加以指导和控制,利用经济杠杆来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使企业把钱真正用到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以及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上去。
盲目生产与重复建设,从根本上说,并不在于企业财力的多少。实行“以税代利”,恰恰是有利于克服盲目生产和重复建设。比如,通过征税的奖限措施,对新建扩建项目,区别不同行业和不同产品,征收一定比例的建筑税、投资税或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办法,并配合其他政策,就可以限制企业乱上基本建设项目,这样就有利于缩短基本建设战线,以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成。
此外,现在推行“以税代利”,如何为今后过渡到以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体制作准备?
实行“以税代利”,不仅是税制本身的改革,而且是为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作准备的。因而现在税种的设计,要考虑到将来税收在各级财政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如果“以税代利”的第一步,只考虑增设所得税一项,就有在将来这个税归哪一级或如何划分税种的问题。因此在目前不改变现行财政体制的前提下,国营企业也可以实行向所在地方交纳地方税的办法,作为平衡地方财政支出的财源之一。目前我国200多个大中城市,其工业产值和财政收入均占全国的70%以上。由于国民经济长期比例失调,地方建设中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城市建设与城市所担负的任务很不适应,使城市超负荷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如果以中心城市为主管理经济、管理企业,则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如果我们从现在起抓紧建立地方税制,使地方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及其规定的支出重点,这对于有计划地搞好地方建设,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是大有好处的。
有了一个比较固定的地方税,然后再征收所得税,这对于今后逐步过渡到以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是有利的。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的分级管理体制,只是侧重于各级收支总额的分配上,对于各级财政的收入渠道和支出范围及其责任,缺乏细致全面的研究。因而各级地方领导和财政部门所关心的,不是某一项收支如何划分及其对经济的影响,而是更多地关心地方的机动财力和正常支出的总额是否受到影响。这种体制不利于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加强地方对各项事业发展的责任心。为了使地方有明确的、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因地制宜地安排地方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要求我们逐步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实行“以税代利”,财政收入基本上靠税收,只要把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划分好了,财政的分级管理前提也就基本上解决了。
总之,对国营企业由上交利润改为征税,这是国家与企业之间、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改革。东欧一些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走过“以税代利”的道路。我们应当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们自己的经济特点,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入研究探讨,尽可能早一些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以税代利”方案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