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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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2]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马怀德.行政程序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徐显明.人权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1]浙江省在2013年10月,第23号“菲特”强台风过后,提出三步走15年“五水共治”的大政方针,“五水共治”即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即国家对矿藏、水流拥有绝对所有权。

[3]广义上包括河内构建行为和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河建设行为。

[4]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但在实际执法中,受人员队伍、职能分工等各方面限制,水政执法具有明显的被动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7]《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