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本工程档案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水利部水文局负总责,由各流域机构水文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文部门、陕西地下水管理监测局(以下简称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分级负责,按照项目法人的工作部署与要求,做好本级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水利部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六条 水利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项目办)按照项目法人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并履行如下职责:对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部项目办和国家地下水监测中心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接收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提交的工程档案。
第七条 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是本级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如下:认真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要求;负责本级工程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上报工作;对各承建单位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运用部项目办提供的档案管理系统做好已归档文件材料信息的著录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电子文件信息的管理,并接受部项目办和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档案管理应按同步管理要求贯穿本工程建设管理各阶段。即从前期准备阶段就应同时开展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同时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或移交提出明确要求;在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时,应同时检查档案收集、整理情况;在工程重要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和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九条 项目法人、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工作的监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限期未改或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等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法人、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和各承建单位应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随时做好职责范围内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管理,确保各类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在完成相关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及时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工作中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被监理单位提交的归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质量进行把关,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本工程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确保档案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