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项目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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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应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审计与检查,并做好自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是否存在改变内容和标准的工程建设。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四)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六)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七)检查与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八)资产管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本工程资金的,财务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十一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本工程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国家法律和纪律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