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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本工程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纪检、监察、审计、稽察、建管、安监等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跟踪。
第四十八条 本工程招标采购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各流域水文局、各省级水文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深入现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控制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转移建设资金。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国家法律和纪律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