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章是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分为两节。第一节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规定,第二节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定。之所以采取这样的结构设计,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对于普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他们与传统的经营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媒介的电子化、网络化、在线化,由此催生出了一些特殊类型和特殊性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适用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规定。因此本章第一节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主要处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身份制度、税收问题、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的合法性要求、电子发票、营业执照的公示等问题。第二,与传统的经营主体相比,真正具有特殊性,应该成为本法重点规范对象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此本章第二节设置了针对平台经营者的相对明确具体的规范。以调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政府相关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体系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曾经有学者提出各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有人主张应该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划分为自建网店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及相关服务经营者。这样的分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第九条中部分予以采纳。考虑到现在利用社交网络以及其他网络从事商品销售与服务提供的经营者也为数不少,本法在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过程中,也将其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