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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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姜某有一处房屋,当他得知有一座工厂将要在附近建设,且工厂的噪音将会很大,姜某于是将房屋卖给想得到一处环境安静的房屋张某,姜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哪一原则( )。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玉米850吨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一年内分三批交货。不料合同签订后一个月,玉米价格下跌了50%,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降低价格,被甲公司拒绝,双方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对合同约定的价格适当作了降低。法院这一判决依据的是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自愿原则
B.情势变更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3.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司考11年.卷三.单1)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二、多项选择题
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司考13年.卷三.多51)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三、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
2.自愿原则
3.平等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四、简答题
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一项制度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
五、论述题
1.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互关系。
2.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北京大学2008年、2009年亦考查过“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本题中姜某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隐瞒事实,欺骗了张某。
2.答案:B。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答案:C。在本案中,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利用房价上涨的优势及乙、丙等人缺乏基本的经验与之签订《退款协议书》,致使乙丙等人放弃8000万元本金的利息及违约金,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据此,上述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乙、丙等人可以主张撤销该协议书,C选项正确。在A选项中,《退款协议书》非当事人在完全自由意志下所签订,且变更协议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错误。在B选项中,《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胁迫指以给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并不存在胁迫之情形,所以错误。在D选项中,《退款协议书》仅影响甲公司与乙、丙等人之间的权益,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项。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题中的甲对停车位拥有用益物权,尽管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占用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的用益物权是不争的事实,因此A项当选。《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即民法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物权法上的反映。据此,甲不能要求将电梯拆除,B项当选。甲虽不能要求拆除电梯,但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而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是债的履行的一种方式,因此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由此可见,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为原则,甲无权要求获取更多利益,因此D项表述错误,当选。
三、名词解释
1.答案: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2.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决定的。我国通说认为,民法规范应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国家不应过多干预,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体现。自愿原则的含义包括: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3.答案:《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其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即商品关系这一特点决定的。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4.答案: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4)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
5.答案: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从学理上讲,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四、简答题
答案:诚实信用原则[1]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诚实行事、讲求信用,不能有欺诈行为,而法官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解释法律和合同的过程中亦应贯彻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可以各种形式贯彻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还可用来解决立法所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因此在法学界又被冠之以“透明条款”、“帝王规则”之称。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亦有多处表现出这一原则的精神。如缔约过失制度即为鲜明的一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性质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之间存在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要是指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及违反及时通知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保密义务等等行为。(3)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即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害且其损害与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关系成立之前,本不属传统民事责任范畴,但确有可能存在一方不正当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势,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才使得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矫正。
五、论述题
1.答案: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当然,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五)守法原则[2]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3]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公序良俗中的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包括与保卫社会主要组织即国家和家庭为目的的公共秩序,以及经济的公序,即为了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在民法的六项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也是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由此也决定了其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地位。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共同构成了民法其他基本原则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守法是一切民事活动的最低标准,因此,守法原则也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和最低标准。如果违反了守法原则,民事行为本身遭受否定性评价乃至无效,其他原则自然就失去了适用的必要。公序良俗原则也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这里的善良风俗概念被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
上述六项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辅相成、互相配合,共同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参考资料】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答案: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均有约束力。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3)补充功能:在具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对某些民事关系用类推也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民事主体也可以直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3.答案: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尽管在民法的各部分中强度不同,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它具体体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行使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由、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该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表现在:
标题>第一,该原则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本地位。该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在私法自治原则下,法律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于自由意思所为的意思表示具有法之约束力,并对基于此种表示所形成私法上生活关系赋予法律上之保护。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标题>第二,该原则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只有私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才能赋予市场主体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能依据自身的意志从事各种交易和创造财富的行为。同时,如何优化配给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市民社会存在的经济基础,而通过意思自治在市场中分配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作规律,私法自治即是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也是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的本质要求。
标题>第三,该原则表现了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即每个民事主体作为一个理性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法律赋予其广泛的行为自由,他们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安排好自己的事务,并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在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中,并具体演化为各个法律制度的原则。例如,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中表现为所有权的享有与行使的自由;在合同法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在亲属法中表现为婚姻自由、遗嘱自由;在侵权法中表现为自己责任原则等。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也是民法其他制度构建的基础,民法的主体制度就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形成的。因为法律制度赋予并确保每一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为“私法自治”。意思自治与私法自治基本上是同义语。所谓私法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以依其自由意思创设、变更及消灭其私法上之生活关系。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私法自治是私法领域中的最基本原则,而私法既包括民法、商法等实体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而意思自治是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所以意思自治应包括在私法自治的内容之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首先,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的实现自己的利益。意思自治原则包括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中的自由,以及在意思的表达过程中的自由,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2)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3)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4)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其次,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意思自治的一个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允许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尤其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通过其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民法中的任意性调整方法。该方法的特点在于,它并不是确立具体的行为准则,要求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按照该准则行动,而只是划定了一个界限和范围,要求民事主体在该范围之内自主行为,同时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通过自主协商而达成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律任意性规范使用的效力。承认民事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对其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效果予以承认。私法自治的手段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通过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塑造自身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从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希望发生的效果。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统辖了合同法、遗嘱法和收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的法律调整制度。
最后,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为自由。因此,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则其享有的利益为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所以,意思自治原则划定了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权限,确定了二者之间的正确关系。
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在19世纪由于个人主义思潮的盛行,意思自治原则曾经被绝对化,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垄断的加强,国家加强了对经济领域的干预,私法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各国都在民法中扩大了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民法的三大原则都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尤其是对合同自由和契约自由的限制表现得尤为突出。民法的社会化和团体本位的思想越来越明显,这一趋势,也是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采纳意思自治原则时应当注意的。
[1]编者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是各法学院校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经常出现的命题点,尤其北京大学。应对此原则多留意复习。
[2]编者注:此原则为考研指定用书中观点,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民法》则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原则之一。特请注意。
[3]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0条对此做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