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所 有 权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乙向甲交付人民币20万元,从完整意义上讲甲取得货币的( )。
A.占有权 B.使用权
C.处分权 D.所有权
2.王强在游乐园陪女儿玩耍时不慎丢失了一块手表,游乐园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强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售商店出售。张军从寄售商店购得手表后,将其送给了女友兰兰。兰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该手表被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过的工人陈平。这块表应归( )。
A.王强所有 B.张军所有
C.兰兰所有 D.陈平所有
3.程某租赁许某的房屋两间居住,房屋没有天花板,灰尘大,程某为房屋安上了天花板。有关天花板的产权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许某不同意安天花板,程某应当将它拆除
B.如果许某同意安天花板,天花板的所有权属于许某
C.如果许某同意安天花板,天花板的所有权属于程某
D.如果许某将该房屋转让,天花板的所有权随之转让
4.下列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有( )。
A.甲继承其父的一套房屋
B.乙送给今年刚满7岁的小兵一台电脑作生日礼物
C.丙的银行存款共得利息80元
D.12岁的丁把爸爸给买的铅笔刀送给小朋友
5.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司考.卷三.单8)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6.李某新购高档皮包一个,乘坐出租车时不慎遗失,出租车司机王某捡到后诈称是自己物品于旧货市场上卖给吴某,吴将之放在同事何某处,何某急于还债将该皮包卖给苏某,苏对何某并非皮包主人一事毫不知情,则此时皮包归( )所有。
A.李某 B.苏某
C.吴某 D.王某
7.下列不属于收益行为的是( )。
A.收取牛身体内部的牛黄
B.采摘荔枝树上成熟的荔枝
C.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员领取的奖金
D.股民通过买卖股票获取股息
8.甲委托乙购买日立相机,乙去购买时,正值日立相机举行有奖销售。乙买了相机后按规定得了4张抽奖券,但未把这4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彩电一台。这台彩电应当( )。
A.归甲所有
B.归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乙
C.归乙所有
D.归甲、乙二人共有
9.甲收藏一幅周秀青的画,委托乙保管,乙长期挂于家中,现乙死亡,乙之子丙对乙的财产进行了继承,则( )。
A.丙因公信原则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B.丙因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该画的所有权
C.丙因继承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丙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10.甲的一头牛得了传染病,甲将该牛拉到野外抛弃。乙偶然路过发现,将该牛收养,治愈该牛的病。2个月后,甲听说此事,向乙索要此牛。依照法律,甲( )。
A.有权请求乙返还此牛,因为乙拾得牛并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
B.有权请求乙返还此牛,但应补偿乙喂养此牛所付出的费用及劳务费
C.无权请求乙返还此牛,因为他的抛弃行为已使其所有权消灭,乙基于先占而取得牛的所有权
D.无权请求乙退还此牛,但可以请求乙给予适当补偿
11.物被非所有人的占有人转让给第三人,所有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情形有( )。
A.占有人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对物的占有,该占有人将物非法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善意并有偿地取得物
B.占有人非依据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对物的占有,该占有人将物非法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善意并有偿地取得物
C.占有人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对物的占有,该占有人将原物非法转赠给善意第三人
D.小偷将偷来的赃物在公共市场上出售,第三人不知是赃物而购买
12.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13.甲不慎将笔记本电脑丢失,乙捡到后,委托丙拿到电脑二手市场上出卖,丁以市价买下该电脑后被甲发现,要求丁返还该电脑。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丁应协助甲从乙处要回所付价款
B.丁返还之后,可以要求乙返还价款
C.丁退还之后,可以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D.丁已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14.甲散步时捡到一只小母狗,将其牵回家饲养,并花钱配种生了三个小狗宝宝。后来失主乙找到甲要狗。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根据先占原则取得狗的所有权,乙无权要回
B.母狗应归还给乙,小狗是乙劳动所得,不必归还
C.母狗、小狗都应归还给乙,乙应付给甲饲料费、劳务费和配种费
D.母狗、小狗都应归还给乙,乙应付给甲饲料费、劳务费,配种费不必支付
15.甲将自己所有的老房一套借给乙居住,乙见该房实在太破,乙未告知甲,便将房屋翻盖一新。对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房子应归甲所有,但应该适当补偿乙
B.房子应归甲所有,乙侵害房屋所有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C.房子归乙所有,但应该适当补偿甲
D.房子归乙和甲共同所有
16.1997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但6月10日,该头耕牛失足坠下山崖摔死。对于该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
A.杜某
B.刘某
C.杜某与刘某各承担一半
D.杜某承担1/3,刘某承担2/3
17.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做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18.1999年10月20日,甲乙签订耕牛买卖合同,10月22日,甲向乙交付耕牛5头,双方约定在乙公司办理完企业达标验收检查之后,再付款。付款后,牛的所有权即转移给乙。11月15日,乙付款。在此期间,乙将5头牛交丙使用,共获租金2千元,甲得知此事要求乙将这2千元交给甲,乙拒绝,双方遂发生诉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笔租金2千元应归甲所有
B.该笔租金2千元应由甲、乙平分
C.设甲在11月30日才向乙交付5头牛,从11月15日至30日,甲将这5头牛租给丁,获租金1200元,该租金应归甲所有
D.在上述C项条件下,该租金(1200元)应归乙所有
19.甲公司出卖钢材给乙公司,合同订立的日期是2000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的所有权在乙公司付清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2000年4月5日支付了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4月10日将钢材运到乙公司,乙公司检验并接受了钢材,5月10日付清余款。该宗钢材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
A.2000年3月1日
B.2000年4月5日
C.2000年4月10日
D.2000年5月10日
20.添附理论中的加工是指( )。
A.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财产的行为
B.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行为
C.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行为
D.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行为
21.某住宅小区旁新建一座化工厂,生产剧毒气体产品,小区居民对此提出强烈抗议,要求清除危险,他们行使的是( )。
A.所有权
B.地役权
C.相邻权
D.宅基地使用权
22.王某的责任田位于河边,一面临河,其余三面为刘某的责任田所包围,则( )。
A.王某在未经刘某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通过刘某的责任田
B.王某有权自由通过刘某的责任田
C.王某有权通过刘某的责任田,但须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
D.因通行所造成损害,刘某有容忍之义务,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23.甲和乙为同村邻居,甲越界建房侵入乙的宅基地,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A.相邻权
B.房屋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24.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10年司考.卷三.单7)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25.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12年司考.卷三.单8)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2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3年司考.卷三.单6)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27.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3年司考.卷三.单6)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28.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3年司考.卷三.单11)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29.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3年司考.卷三.单13)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30.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5年司考.卷三.单5)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31.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5年司考.卷三.单6)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32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5年司考.卷三.单11)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依照我国民法原理,土地权从其法律性质讲,属于哪种权利( )。
A.自物权
B.用益物权
C.他物权
D.限定物权
2.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3.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 )。
A.甲将乙的一块玉石加工成工艺品,乙补偿甲的料钱、工钱后取得工艺品的所有权
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所有权
C.丙将丁委托保管的古画直接卖给了不知情的戊
D.农民采摘自己家果园里的荔枝
4.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不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转移所有权的意思为依据,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方法的有( )。
A.原物的所有人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B.房屋所有人取得附合于自己房屋的财产的所有权
C.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的所有权
D.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5.添附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同、加工的总称。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添附财产的归属,一般应属于谁( )。
A.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且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B.应当予以拆离,将拆离的物返还原所有人
C.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D.可以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给其他原所有人以补偿
6.刘某租住陈某之房,租期至1998年8月,陈某欠刘某10万元债务,应于1998年7月至1998年8月归还,陈某尚未还债,但要求收回房屋和租金。刘某不可以( )。
A.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以应付租金抵债
D.将价值10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
7.甲欠乙1000元,甲将20张面值50元的奖券拿给乙,并告诉乙奖券半年后可以兑现,利息比存款利息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了奖券。后来这20张奖券中的一张得了头等奖,奖金5万元。甲得知后,找到乙要用1000元现金换回20张奖券,乙不同意。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甲向乙交付20张奖券代替现金交付的债的履行行为得到乙的同意,已使双方的债关系消灭,同时20张奖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乙取得奖券所有权
B.甲向乙交付20张奖券只是作为债的担保,奖券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C.奖金应归乙所有,因为奖金属于奖券的法定孳息,其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奖券的所有权之归属,而奖券的所有人是乙
D.奖金应归甲所有,但甲应该适当地分给乙一部分奖金,因为甲的本意只是以奖券所包含的1000元存款和较高的利息的价值来抵债,并没有转让奖金的取得权
8.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把它卖给了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金项链,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2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2只羊
9.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10.私营企业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11.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 )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12.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3年司考.卷三.多55)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3.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4年司考.卷三.多55)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14.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6年司考.卷三.多61)
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
三、不定项选择题
1.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8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给李娟。为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汽车系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现请回答(1)~(5)各题所列的问题。
(1)在电视机损毁之前,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应属谁?( )
A.赵
B.孙
C.李
D.李娟
(2)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
A.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
B.钱代理进行的赵与孙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
C.孙与李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
D.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为
(3)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
A.李与吴之间的运输合同行为
B.李与周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
C.李与周之间的质押行为
D.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
(4)本事例中李娟受伤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
A.吴承担
B.吴和王平均分担
C.主要由吴承担,王给予适当补偿
D.吴和王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5)本事例中,周提出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
A.要求李提供新的担保
B.追究李未履行质押合同的违约责任
C.要求李提前返还借款
D.主张与李的借款合同无效
2.2008年5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圈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因某甲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该项链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2009年秋,某乙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10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9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某丙,某丙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某乙。某乙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某甲也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某乙返还,某乙不允;某丙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甲和某丙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谁最终享有项链的所有权?( )
A.某甲
B.某乙
C.某丙
D.国家
(2)某丙从小偷处购得项链的行为属于:( )
A.善意取得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无效民事行为
(3)行政管理部门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的行为:( )
A.非法。因为侵犯了某甲对项链的所有权
B.非法。因为行政部门的义务只是找到失主并归还项链
C.合法。因为某甲超过认领期限而未认领,已经丧失了对项链的所有权
D.合法。因为项链在此时已属无主财产,由国家取得所有权
(4)某乙从代售店购得项链的行为,其结果为:( )
A.不当得利
B.所有权的转移
C.买卖合同的履行
D.善意取得
3.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5年司考.卷三.不定项90)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四、简答题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北京大学200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2.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3.《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试界定“交付”的含义。(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4.简述所有权的特征。
5.简述所有权的权能。
五、论述题
1.试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2.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谈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内容。(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年考研综合卷试题)
六、案例分析题
公民刘涛、张直为同一居民楼邻居,刘涛住楼上,张直住楼下,现因刘涛希望卖出其房,张直找刘涛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张直以80万元价钱购买刘涛的房产。次日,刘涛的姐姐刘琳来看望刘涛,并提出愿出资90万元买刘涛的房产,刘涛又与刘琳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当天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
请问:
(1)刘涛与张直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张直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2)刘涛与刘琳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刘琳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3)如果刘琳明知刘涛与张直有合同在先,仍订立合同并出资购买刘涛的房产,刘琳是否能取得该房所有权?
(4)如果刘琳住入该房后,张直拒绝刘琳从楼梯上下,并拿出其产权证,产权证的确将楼梯产权确认给张直,张直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交付货币发生所有权转移。
2.答案:C。遗失物收归国有被寄卖后,张军因买卖关系当然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而后张军又将手表送给女友兰兰,所有权转移,归兰兰所有。盗赃物原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如果第三人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3.答案:D。见《民通意见》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
4.答案:C。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5.答案:B。参见《物权法》第30条
6.答案:B。虽王某为非法占有,但遗失物在公开市场出售的,买方善意人应取得所有权,故李某失去所有权,而王某作为拾得人不享有所有权,何某基于物之所有权人吴某的意思占有并将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故苏某因善意取得获得该皮包所有权。
7.答案:C。收益,就是收取物所派生的孳息,是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主要包括孳息和利息。孳息又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力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利益。本题中,A、B、D三项表述均属于收益,A项表述属天然孳息;B项表述也属天然孳息;D项表述属法定孳息。C项表述中的奖金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基于财产而取得的物质利益,不是孳息,因此不是收益。
8.答案:A。参见《合同法》第163条;同时本题中乙代甲买相机,彩电是相机的孳息,应属于相机的所有人甲所有。
9.答案:D。A错,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应有之意;本题中的丙不能因公信原则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B错,丙不能因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该画的所有权。
C错D对,根据《继承法》第3条。
10.答案:C。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本题中的甲因其抛弃行为而自愿放弃自己对该牛的所有权,该牛成为无主财产。乙基于先占,即最先占有无主财产,而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11.答案:B。A、C二项表述中的第三人均因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该物的所有权。D错,理由同第4题答案。
12.答案:D。参见《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13.答案:D。
14.答案:C。
15.答案:A。本题情形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但应给原动产所有人(即将房屋翻盖所用的材料的所有人)以补偿。
16.答案:B。参见《合同法》第140条、第142条的规定。在这类简易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
17.答案:A。本题考查添附中的附合。参见《民通意见》第86条
18.答案:C。参见《合同法》第163条
19.答案:D。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权的,财产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答案:A。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对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并给予加工人补偿,但是当加工价值大于材料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对原所有人以补偿。
21.答案:C。题中所描述的为相邻妨害关系,相邻人排放废水、废渣、废气、粉尘、油污和放射性物质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不得污染环境,造成邻人损害。否则,邻人有权要求停止排污,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22.答案:C。《民通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3.答案:C。甲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乙的宅基地使用权,而不仅是相邻关系了。
24.答案:C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选项B说法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选项D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
25.答案:D。停车位归乙所有,甲未经权利人乙的同意而擅自占为己用,属于无权占有,甲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继续占有,为恶意占有,故选项A表述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占有物被侵占,而丙基于其与甲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占有使用,不构成侵占,甲在租赁期间内不得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选项B表述正确,不选。《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乙为停车位所有权人,甲为无权占有人,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但此时停车位实际被丙占有,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丙仍然继续使用停车位,按照前述《物权法》第245的规定,甲对其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甲向其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故选项C正确,不选。乙作为所有权人,对间接侵占其占有的丙,只可基于所有权而要求其返还原物,故选项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
26.答案:C。《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2012年8月,法院仅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因判决导致房屋物权变更的情形,导致物权变更的是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因此本题中的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据此 B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虽然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且法院也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一直没有办理,即是说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所有权仍归属于丙,丙死亡后,丁法定继承该房屋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给戊仅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未先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再办理转让登记至戊的名下,因此戊并未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
27.答案:D。《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就所有权的追回而言,手表无论在李某、王某还是郑某手中,由于手表系遗失物,只要不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两项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给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付费用),所有权人张某均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本题中的情形并没有违反上述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但是,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向所有物的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上述的李某、王某、郑某均非直接占有人,故张某无从要求上述三人返还,因此A、B、C三项均非正确答案;D项的朱某系手表的直接占有人,题目中也没有说明其行使留置权进行抗辩,因此D项正确。
28.答案:A。《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本题中丁因为交付而取得了动产玉器的所有权,A项正确,B、C项错误。本题中三份合同均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均为有效,D项错误。
29.答案:D。本题中,方某以2000元现金酬谢为内容发布寻物启事的悬赏广告行为在民法上构成单方允诺,如有人交还遗失物,方某基于单方允诺必须支付酬金,这就是单方允诺的法律效果。另外,《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本题D项正确,A、C项错误。《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他的法定义务,是基于物权法而非债权法的规定进行返还,因此拾得人不能像债权人那样行使留置权,B项错误。
30.答案:A。(1)依《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本题中,甲与乙签订《协议》的内容就是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由此可知,登记在乙名下是甲乙均同意的,不属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同时,甲乙约定是乙代甲购房,所以不属于借款购房;而且即使登记在乙名下,甲也可以根据协议请求乙过户,故B、C选项均错误,A选项正确。(2)因为甲乙协议的存在,乙无权将房屋未经甲的同意就过户给他人,否则就属于无权处分,但鉴于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丙有理由相信该房屋实际归己所有,故乙如果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了继受取得,故D选项错误。
31.答案:A。依《民通意见》第9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本题中,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由此可知该瓷瓶应为甲所有,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不能因此就可以否定丙、丁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依《物权法》第106条第1、2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尽管丁不知情,但从题干所给信息无法认定丁必然属于善意,因为交易场所等可以作为善意与否的判断因素在题干中并未给出,所以不能从现有信息就得出丁可以善意取得瓷瓶的结论。故D选项均错误。甲为瓷瓶的原所有人,乙不是,所以只有甲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丙赔偿损失,故B选项错误。综上可知只有A选项正确。
32.答案:D。依《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所以承租人有权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而请求出租人甲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的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丙即属于已经善意购买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三人,故C选项错误。法律并未将出卖人出卖房屋未通知承租人作为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相反已经用“买卖不破租赁”对承租人予以保护,故A选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D。民法理论对于物权通常分为所有权(自物权、完全物权、无期物权)和他物权(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有期物权)。对于土地权,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土地权主要是对于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利,是属于用益物权。
2.答案:A、B、D。参见《物权法》71、72条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3.答案:A、B、C、D。A项表述的添附、B项表述的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所有权、C项表述的善意取得、D项表述的孳息均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
4.答案:A、B、C。参考有关民法理论:对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其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所有权和不依赖原所有人的意志取得;继受取得(传来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5.答案:A、C、D。参见《民通意见》第86条。
6.答案:A、B、D。本题主要是考查所有权的效力。
7.答案:B、D。原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则原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物的原所有人无权请求新所有人返还原物的孳息。本题中,甲向乙交付20张奖券代替现金交付的行为得到乙的同意,双方债的关系已经消灭,乙因此而取得了该20张奖券的所有权。而奖金属于奖券的法定孳息,其所有权自然归属于奖券的新所有人乙。
8.答案:B、C。本题考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对照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A选项符合,因此不得要求返还;而B选项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可以要求返还。D选项中的两个合同均有效,孙某因为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物权的追及效力被阻断。C选项中的标的物还在,因此可以要求返还。
9.答案:A、B、C。A对,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当然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B对,采矿权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C对,根据有关典权的一般原理,典权人可取得原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约定。
D错,《担保法》第68条、《担保法解释》第64条,质权人在质押关系存续期间仅有孳息的收取权,而不能取得对它的所有权。
10.答案:A、C、D。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的消灭和取得。
11.答案:A、C、D。本题考查相邻关系的具体种类。
参见《民通意见》第97条至第103条的具体规定。B选项属于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甲村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水渠,已经超过了相邻关系对于相邻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
12.答案:A、B、C。《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据此,B项正确。由于排除妨碍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因此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是限制债权请求权的,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故 D选项错误。关于 A项,妨碍分为行为妨碍与状态妨碍两种:通过行为造成妨碍状态的人是行为妨碍人;妨碍状态的出现虽然与某人的行为无关,但是有责任排除这种妨碍的人是状态妨碍人。本题中叶某仍是房屋所有权人,在他所控制的物权上发生妨碍他人物权的状态,叶某即是状态妨碍人,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故A项正确。
13.答案:B、C、D。《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本题题意,刘某不可能有权利人的书面更正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所以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会导致更正登记难以实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选项C、D正确。
14.答案:A、C、D。(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6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该两条规定可以看出,A选项表达正确,当选;B选项表达错误,不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该规定,C、D选项表达正确,当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1)D。本小题考查善意取得与赠与。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据此,本题中钱与孙的买卖行为因恶意串通损害了赵的利益,应属无效,据此孙不能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孙占有该电视机后以市价卖给李,李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了该电视机的所有权。而后,李将该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李娟,赠与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李娟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
(2)A、D。本小题考查委托代理、买卖合同及赠与合同的效力。
A对,《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题中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符合本法条的规定,该委托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B错,《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孙、钱合谋损害赵的买卖合同无效。C错,《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赵、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孙并未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孙与李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1] D对,在李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后,李将电视机赠与李娟的行为合法。
(3)C。本小题考查质押生效要件。
A、B、D错,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李与吴之间的运输合同行为、李与周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三个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对,《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李与周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并没有移交质物的占有,所以李与周之间的质押行为无效。
(4)D。本小题考查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中吴和王主观上均有过错,一个是“饮酒过多,驾车狂奔”,另一个是“超速行驶”,两者构成共同侵权,对于李娟受伤的医疗费,应由吴和王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5)A、C、D。本题考查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A项表述错误,周要求李提供新的担保于法无据。B项正确,本题中质权未设立,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而可主张违约责任问题。C、D两项表述错误,根据民法原理,从合同效力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但主合同的效力一般不受从合同效力的影响。
2.答案:(1)B。本题考查的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国家对于超过领取期限的遗失物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国家取得项链所有权后通过合法途径卖给某乙,某乙取得所有权。小偷偷走项链不能取得所有权,更重要的是,某丙购得的项链为盗赃物,不属于善意取得标的物的范围,因而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所有权。
(2)D。本题考查的是无效民事行为。前题已述,某丙购得的项链为盗赃物,不能构成善意取得,B、C选项也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行为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3)C、D。本题考查的是无主财产。国家对于超期未领的财产作无主财产而取得所有权,其可以依法进行处分。故C、D项为正确答案。
(4)B、C。代售店受委托有权处分该项链。某乙以合法的方式与代售店成立买卖合同,其依法和依合同取得项链的所有权。
3.答案:B、C、D。本题中,李某拾得电脑后因暂时找不到失主而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其地位属于善意间接占有人。依《物权法》第109条、111条、112条、243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返还之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物权请求权得否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存在较大争论。由本题可知,出题人认为在受损人能够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其利益时,原则上不成立不当得利,故C选项正确。依《民通意见》第94条的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
四、简答题
1.答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都与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有密切关系。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作为一般规定,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皆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我国《合同法》亦是围绕标的物的交付加以规定的,其具体规则包括:第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三,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四,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五,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七,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由上可知,在动产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随物的交付而转移时,两者似乎是同一的,但是这只是表象,应当认识到其实质为两者皆与交付有关,交付于所有权转移为公示方法,于风险负担的考虑则为一种实际控制,所以并非一回事。
2.答案:《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是公民个人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它的基本特征是:(1)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公民个人。(2)它的客体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部分。(3)它的主要来源是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4)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3.答案:交付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之占有移转给另一方,包括移转物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交付的方式包括:(1)现实交付,指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直接交接物品,或者根据受让人的指示将物品托运或邮寄;(2)简易交付,即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将受让人原先之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3)占有改定,即依双方的协议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权改为他主占有;(4)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指所有人在转让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时,可以用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作为交付。
4.答案: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所有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所有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即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5.答案:所有权包括以下四方面的权能:(1)占有。即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掌握、控制。所谓控制,可以是对物的直接把握,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物的控制。(2)使用。即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使用是所有人的一项重要权能,拥有所有权的目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正是为了对物或财产加以利用,以实现物或财产的使用价值,因此,对财产的使用在一定意义上是财产所有人的目的。(3)收益。即指利用物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所有权人取得其财产的收益,通常是对物或财产使用的结果,即使用自己的财产取得收益。(4)处分。即指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实物形态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价值形态上的处分)。
五、论述题
1.答案: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是为维护动产交易的安全而设计的。其构成要件包括:
(1)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一般须经登记,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但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一,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第二,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表彰的债权;第三,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第四,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是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第五,依法被查封的财产;第六,遗失物和盗赃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
(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取得受让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是受让人的占有必须是通过交易行为而取得。若受让人不是因为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时,即便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即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对善意取得没有影响。在交易时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应认定受让人不具有善意。
2.答案: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该条是规定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或曰法律构成。即当一幢建筑物被区分为数个部分时,其中有专有部分,也有共有部分,这种在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即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通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生的管理权。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用房等单元。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性质上与一般的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此项专有部分与建筑物上其他专有部分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就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不得违反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共有部分为相关业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依据法律规范、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按照其所有部分的价值,分担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
(3)业主的管理权
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一共同关系而享有管理权。该管理权的内容为:第一,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二,业主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相关事项;第三,业主享有知情权;第四,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六、案例分析题
答案:(1)刘涛与张直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情形,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未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张直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此,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关于不动产转让的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2)合同已经成立。理由同上。但因刘涛与刘琳已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所有权由刘涛移转到刘琳。
(3)刘琳即使明知刘涛与张直有合同在先,但房屋所有权仍在刘涛,刘琳同刘涛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并不违法,刘琳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依照前面的分析,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合法转移,出卖人仍保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而后一合同有效成立,经过登记手续后,所有权转移。
(4)张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楼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分,确认为某一方所有的行为是无效的。刘琳有权使用该楼梯。建筑物区分所有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分。对于共有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不得分割,即使分割,也是无效的。
[1]编者注:应当注意的是李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并非基于其与孙之间的买卖合同,而是基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