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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抚养方自行禁止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行为合法吗?

案例分析

珊珊年仅3岁,她的父母就离婚了。母亲江某取得了珊珊的抚养权,父亲乔某每月按时来看望珊珊。一次,乔某被诊断为患有很严重的传染病,久治不愈。乔某很想念女儿便按照约定的时间来看望女儿,但是珊珊的母亲江某因怕乔某将疾病传染给珊珊而拒绝让乔某见珊珊。乔某很生气,他觉得是江某无理地剥夺了自己的权利,自己只是想看一眼女儿。那么,江某可以自行禁止乔某探望珊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据此可知,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有向法院提出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但直接抚养方不能单方禁止另一方来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实施单方禁止的行为,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犯,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本案中,乔某患有很重的传染性疾病,来看望女儿珊珊极有可能传染给珊珊,江某得知此事时,不应当私自禁止乔某来看望珊珊,而应当向法院提出中止乔某行使探望权的权利。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深度解析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有探望权的一方实现探望权,直接抚养方不能擅自禁止、阻碍另一方接触子女,更不得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直接抚养方才可请求法院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对于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