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不动产权属证明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不知房屋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中的记载为准,而白白损失多交的购房款
案例背景
张某是从农村出来的大学生,他大学毕业后来到甲市的一家证券公司工作。张某工作几年后,就想在甲市购买一套房产,然后将自己的父母接过来一起生活。张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父母,他的父母非常支持张某购房,并将这几年积攒的积蓄交给张某购房。张某考虑了父母的情况,觉得在市区周边购买房产比较适合自己的父母居住。经过考察,张某选中了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花园小区,该小区是五层楼房,购买一层还赠送一个小花园,可以种花、种菜。张某想购买一层,这样父母不用上下楼,而且父母肯定会喜欢赠送的小花园的。决定好了之后,张某就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预售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购买1号楼601号房屋,房屋面积为81.15平方米,房款总价为324600元。张某缴纳了20万元首付,并办理了工商银行的贷款。
2015年6月1日,房产开发公司如期向张某交付了房屋,张某立即着手进行房屋装修,并在装修结束后将父母接到新房居住。2015年12月1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通知张某到公司领取房产证、土地证。张某领取到自己房屋的证件,两个权属证上都写明了房屋建筑面积为81.15平方米。张某的父母来到城市后,因户口仍为农村户口而无法享受到很多城市居民的优惠政策,张某决定将父母的户口迁到城市来。根据现在该市的政策,必须要在当地购房,才能办理户口迁进手续,张某就决定将自己购买的房屋过户到父母名下。当张某到国土部门办理手续时,无意中发现国土局的土地登记簿上显示自己房屋的面积为79.15平方米,这与自己房产证、土地证上的建筑面积相差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那么张某就多付给开发商8000元钱。但张某想权属证书跟合同上记载的都是81.15平方米,应该不会差,遂没有主张这2平方米的价格差额。
律师分析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所有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房屋所有人与他人就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或是转让、出租房产时,不动产权属证书就是所有权的依据,是确认权利的重要证据。而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用于记载不动产现状以及与该不动产相关的权利关系的簿册。不动产登记簿实质上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具有公开性。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是一致的,但是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在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
本案中,张某购买的房产在合同中、房产证、土地证上都记载为81.15平方米,但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79.15平方米,相差2平方米。那么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此时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79.15平方米为准。那么张某的房屋实际应该为79.15平方米,按照张某购房时的价格计算,张某购买房屋的差价为8000元。因此,张某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房屋的实际面积为79.15平方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房屋现价值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张某不懂法、不知法,在权益受损后不知维权,白白使得自己多花2平方米的购房款。
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一致的,如果购房者想要确认二者是否一致,可以拿着自己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及身份证明到房管局、国土局进行查询。一旦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要及时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