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烟台条约》与倒逼开放
17.以提审岑毓英为要挟
中英之间的谈判还在艰难地进行。
对于清政府的局部妥协,威妥玛并未满意。只要清政府不愿承认滇案是岑毓英授意,他就一步步地提出新条件。
1875年9月6日,梅辉立代表威妥玛在天津向李鸿章提出在谕旨中遇到“英国”字样的抬写问题(清代官方文书及臣下奏章中,遇到皇室、陵寝及天地等字样,必须另起一行并超过顶格线之上一格或二三格书写,以示尊敬),认为若不抬写就是轻慢英国,抬写乃是“改心”凭据,以使老百姓皆知两国平行。李鸿章当即予以拒绝。梅辉立又说滇案中云南巡抚岑毓英确有不是,应令其来京听候查办,李鸿章答须俟结案再定。梅辉立还说威妥玛认为“各口岸厘局实碍洋商生意,应议裁改,并请添湖北宜昌及湖南口岸,俾轮船畅行”。
李鸿章回答:“此万不能允之事,且与滇案无关,我们为此案费尽多少心力,威大人尚未满意,又要陆续增添,得一步进一步,未免太令人为难了。”“总之,你若有意挑衅,再添多条亦听尊便,若顾全和好,应仍照从前七条商议。”(87)
7日和8日,李鸿章与威妥玛有两次会面,双方无法谈拢。8日下午,威妥玛前往北京。他气势汹汹地威胁,到京后半月内必要谈妥,否则他将率全体外交官和商人撤退上海,“由电信报知本国,由本国另派大臣来华。那时兵端必开,再议新章断不止此数条”!(88)威妥玛还告诉清政府,倘若这些事情没有弄明白,中国的使节不用急着派往伦敦去。(89)
威妥玛在北京与总理衙门谈判,将大臣们弄得焦头烂额;在天津与李鸿章谈判,也将他弄得唇焦舌敝。这种方式,或许是他的性格使然,但更像是一种交易策略。在谈判的时候,他会扯头发、握拳头,给中国人的印象是无能的怒火,他们厌恶这类表演。由于威妥玛要经常用电报向伦敦请示汇报,他希望住到距离电报局最近的上海。但离京前,他又常常给谈判提出最后通牒作为威胁。恭亲王奕䜣说,威妥玛“无理取闹,一不遂意即悻悻然出京,更恐难于就范”。(90)李鸿章说:“外国人性情向多狡变,威使尤极躁戾,一语不合,动辄拍案,从前未甚共事,其所称敬重及愿与商办之语,全是应酬空套。”(91)李瀚章说:“威妥玛满腹奢望,特以滇案为波澜。”(92)总理衙门大臣崇厚也说:“威妥玛的谈话是不能当真的——一会儿这个,一会儿那个——今天说是,明天又说否。……暴怒、愤恨、咆哮、任性而发,使我们只好不理。”(93)
不理就是拖延。这案子一转眼就拖到1876年的春天。4月22日,岑毓英因继母去世,回籍守制,朝廷派四川布政使文格继任云南巡抚,正好解了岑毓英的围。而威妥玛这边,也将议办条款增添至八条:一、总理衙门上奏惋惜马嘉理被杀案,及英使不允惩办中国钦差大臣查究的犯人,因为按英国律例,有关证据尚难定谳。二、保护洋人谕旨张贴全国各城市两年,允英国派员随时前往查看。三、今后中国有伤害英人案件,准英国派员观审。四、颁布谕旨,命云南选派官员会同英员调查边界贸易情况。五、英国派领事驻大理和重庆,查看云南、四川内地贸易。六、请总理衙门照会各国公使,承认洋货进口贴上子口税单,免征通过税。开放奉天大孤山,湖南岳州,湖北宜昌,安徽安庆、芜湖,江西南昌,浙江温州,广东甲子、水东、北海。中国若同意进口货物在口界内交完正税,免抽厘金,领取半税单后豁免一切通过税,英国公使将利用缔结国际协定的办法,允许中国在某种情况下增加关税。七、以上六条解决后,中国使节携带国书前往英国,国书要对滇案表示惋惜。八、赔款数目由英国政府决定,包括马嘉理及跟丁家属的抚恤。
威妥玛表示,如果中国接受条件,他就电告本国,滇案已经完结;如果拒绝,他将依然坚持提岑毓英到京审讯。如果这也被拒绝,他将撤退使馆人员并建议英国政府如同1860年那样,索取赔款。(94)
从年初开始,威妥玛还多次致电外交大臣德比伯爵,要求增派舰队进行武力威胁。“我必须为各种逃避责任和无礼做好准备”,他说,“即使在舰队增援之前我将各种问题都解决了,派遣强大的增援也会证明我们曾经是认真的。这会最好地保证未来。”
双方继续争执。6月15日,威妥玛又一次发飙,用李鸿章的话说,“一语睚眦,幡然出京”,前往上海。赫德私下曾做评论:“作为一个英国人,我想威妥玛不可能再想出更好的要求,并且我愿意让他坚持这一要求;但作为海关总税务司,我知道中国宁愿干别的什么,朝廷宁肯垮台,也不愿不战而同意这一要求——而在战胜之后,岑和所有其他人则宁肯自杀也不愿被带到北京去讨好洋人的。”(95)此时赫德同意参与调停,7月10日,他奉总理衙门之命赶往上海,劝说威妥玛继续谈判。途经天津时他告诉李鸿章,威妥玛去年说,滇案不结,使节未便前往,其实是为了蔽隔两面起见,英国对于中国情况皆不深知。(96)这个提醒也使中国官员有茅塞顿开之感。他们决定,如果与威妥玛再无法沟通,不妨自行遣使出发,直接与英国政府沟通。
18.烟台谈判和《烟台条约》
7月22日上午,津海关税务司马福臣(A. MacPherson)单独求见李鸿章,转递赫德发自上海的英文密信,并当场口译成中文,李鸿章亲笔记录。赫德告知,威妥玛不久将赴烟台休假,建议李鸿章前往,最终谈判解决滇案。
赫德说:“看今日光景,中国只有两条路:一是中国派钦差赴英国理论,一请李中堂奉旨赴烟台。第二条路实在尤为妥当,更可成功。”“此次到烟台要办结滇案,李中堂权柄必须十分大、十分宽。”(97)
7月28日,清政府批准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即赴烟台,与威妥玛会商一切事务。(98)这是李鸿章从事对外交涉后,第一次被外方点名邀约,参加正式谈判。李鸿章不在总理衙门兼职,以北洋通商大臣名义处理外交。他观念上比较开放,也能与洋人沟通。此后在多次重要的对外交涉(如马关议和、庚子议和)中,洋人都点名要他参加。而这些谈判,大多数以中国的屈辱退让、赔款割地为结局,最终也就形成李鸿章“汉奸卖国贼”的历史形象。但李鸿章的开通,在某些方面又体现出他在同代人中所具有的世界眼光,比如在马嘉理案中一些中外关系的调整,客观上有利于加强中国与世界的沟通理解,融入国际社会,李鸿章也是在因势利导,借英人之口,潜移默化中做引导推动工作。
此时天津城里却出现谣传,称李鸿章到烟台,可能会像1857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的两广总督叶名琛,被英国人绑上军舰运走。7月31日,街头到处出现《告白》:
公启者:李中堂自到任以来,爱民如子,代谋衣食,无微不到。连年水旱大灾,救活百姓无数。百姓赖以活命,不可刻离。今闻要往烟台,百姓何所依靠?凡我天津绅民,定于本月十二日(即8月1日)未刻在大王庙齐集,同赴院门禀留,扳辕卧辙,各宜踊跃,以维大局。此启。阖津郡绅民公启。(99)
次日傍晚,有士绅带领千余商民赴北洋大臣衙门递禀挽留李鸿章。8月2日,数十位士绅前来表示,倘若李鸿章前往烟台,商民士庶愿意随同前往,听受驱使。3日,天津各书院执事、举贡、生童,各街铺民两千余人又分递公呈,声称必定卧路攀辕予以挽留,否则即与洋人滋闹。各种流言,以讹传讹,在坊巷中流传。(100)洋人则另有说法,认为这些劝阻行动,其实是李鸿章夫人鼓动的,“她担心她的老爷的安全”。(101)李鸿章旋派道员许钤身等前往烟台,邀请威妥玛来天津商议,五十位绅耆作为后援团随行。这行人马到烟后发现,威妥玛抵达的日期其实尚未确定。——当然,威妥玛也不同意来天津谈判。
北洋大臣李鸿章
如同京剧主角登场开唱之前,乐队先紧锣密鼓地演奏一段过门作为铺垫,接着,李鸿章冒着风雨雷电,(102)于8月21日乘招商局“丰顺”轮来到海滨城市烟台。按照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确定山东登州为通商口岸。外国人最初看中的地点在蓬莱。后来又嫌蓬莱滩薄水浅,遂另择烟台。1862年3月,登莱青道由莱州移驻烟台,兼管山东全省关税的东海关正式开始运营。到本次中英谈判时,烟台已有十一个欧美国家设立领事馆,是中国北方仅次于天津的通商港埠。同时在北戴河兴盛之前,也是驻京外交官夏季首选的避暑度假地。
李—威会谈在位于海关街8号的东海关官署进行。这是一幢二层楼的青砖建筑,如今保存完好,依然属于海关。2018年夏日,我曾前去探访,借此感受历史的气息。当时中国海关的美籍洋员、后来成为历史学家的马士写道:
这场戏现在是演到最后一幕了。中国方面由他的大总督和首席代表大学士李鸿章出面;他有中国四十年中对外关系的顾问赫德,及作为这位总督随后二十年中的亲信顾问德璀琳备他咨询。英国方面有威妥玛爵士,他于北京把自己表现得极坏之后,而在芝罘(即烟台)却又表现得极好;有海军上将雷德尔(Admiral Ryder),他指挥着在中国的英国海军,还有海军上将兰波特(Admiral Lambert),他指挥着所派遣的舰队。其他人等也感到在这个有平软黄沙的海滨浴场来消磨他们的夏日是合宜的,其中包括俄国、德国、美国、西班牙、法国和奥匈帝国的外交代表们。(103)
8月30日(七月十二日)恰逢慈安太后四十大寿。李鸿章中午设宴,七国领事和两位英国海军上将应邀出席——这两位将军率领着常驻的和特遣的舰队,是来向中方施压的。上菜顺序采用西式,先后有汤、主菜、点心和水果。李鸿章手持香槟酒杯发表演讲,大谈中外友好和交流。这对中国高级官员来说是前所未有的。威妥玛宴会后私下向李鸿章试探,说将岑毓英提京问询是众人的议论,英国朝廷也有此意。“我却不是必要办到这里。但中堂若欲商妥,须想出一个切实办法,不要敷衍。我明日即要报知本国,不能再迟。”他们约定次日下午再谈。(104)李鸿章马上向北京通报:“仿照西例,酒阑,各以吉语相互赞颂,兼欲激射英事,群情欢洽。席罢,威使独留絮语,似稍活动。”李鸿章还建议,此类外事招待,总理衙门“能否每年酌照办理一次,或亦优待中小节目也”。(105)
又经过争吵和讨价还价,李鸿章与威妥玛在9月13日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条约共分三大部分十六款,并附有“另议专条”。
第一部分为昭雪滇案:中方关于滇案结案的奏折,事先要与威妥玛阅看会商;奏明奉旨发抄,交各省各地公开告示两年,英方随时派员查看张贴情形;云南当局与英国官员商订滇缅边界来往通商章程;英国派官员在云南大理府或其他地方驻寓,察看通商情形,并斟酌订期,开办通商,英国保留由印度派员赴滇之权;中国偿银二十万两,作为被害人员家属恤款;中国派出使大臣带国书前往英国,对滇案表示“惋惜”。
第二部分为优待往来:制定中外官员往来礼节章程;从前《天津条约》中文本规定“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英文本规定“由英国领事官或他项奉派干员惩办”,须予修订并具体制定承审章程;凡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英人命盗案件,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
第三部分为通商事务:各口租界为免收洋货厘金之处,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并设领事馆,准许英商船在沿江之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等处停泊起卸货物;新旧通商口岸尚未划定租界者都要划定界址。
此外还有另议专条,英国明年派员由北京启行,前往甘肃、青海,或由四川入藏,探访路程,以抵印度。所有应发护照,知会地方大吏暨驻藏大臣公文,由总理衙门妥当办给。(106)
李鸿章次日上奏,称李瀚章原办案件,李珍国为案内要犯,按律可以定罪,但威妥玛认为照英律尚难定谳。李鸿章本拟将李珍国及而通凹等请旨减等发落,威妥玛必欲改为宽免罪名,坚称此案系腾越官绅怂恿李珍国为之,而官绅又系秉承岑毓英意旨。今既不惩办岑毓英和腾越官绅,断不可专办李珍国与“野匪”。威妥玛透露,李珍国的眷属其实就在英国驻八莫领事馆留养,因此本案巅末固所深悉。李鸿章奏请对已经革职之署理腾越镇总兵蒋宗汉、腾越厅同知吴启亮毋庸再予处分。已革都司李珍国及而通凹、腊都等十一名犯人,均宽免罪名。同时宣示中外,今后对于各国持有护照往来内地之人,妥为保护。李鸿章说,滇案办理年余之久,威妥玛忽请提京,忽请免罪,反复要挟。建议朝廷吸取教训,以后若再发生涉外人命案件,应立即查处,严缉凶犯,避免此次为了维护岑毓英,造成外交被动,只能在开放口岸、治外法权上让步,真正损失的是国家主权。李鸿章还报告,威妥玛私下告知,英国将暂缓开办滇缅边界通商,但恐中国将来失信,在结案谕旨中还要带及。17日奉上谕,所请各条,予以允准。(107)
从《烟台条约》条款看,主要部分均为扩大英国商业利益和治外法权,尤其是扩大了领事裁判权。威妥玛对马嘉理案当事人的处理,并不在乎简单的惩处复仇。他看重两年内在各地张贴告示,借机强调保护洋人进入中国内地后的生命安全,同时争取到许多与案件完全无关的权益和机会。
在李鸿章和威妥玛签约的时候,另一位三十三岁的英国探险家吉尔上尉(William John Gill)旅行经停烟台。他在旗昌洋行的“直隶”轮上远远望见李鸿章大人乘轿前往码头乘轮船离去的场景:轿前有人打着巨大的红伞,四十名护卫穿着蓝色上衣、红色裤子、肩扛步枪组成卫队。吉尔上尉次年1月23日从上海出发,沿着长江,上行至宜昌、重庆、成都,而后北上理番(今四川理县)、松潘、龙安(今平武),再回成都至雅州(今雅安)、打箭炉(今康定)、理塘、巴塘,南下阿墩子(今云南德钦县升平镇)、大理、腾越,沿着马嘉理走过的路线,到达八莫,成为第一个到达川西北,又到滇西南的欧洲人。他去蛮允马嘉理遇害之处凭吊,认为是马嘉理之死和《烟台条约》给了外国人在中缅边境安全通行的权利。这个吉尔,有着英国情报部门的背景,曾去过波斯、印度、巴尔干、土耳其。他写的中国西部旅行记《金沙江》,获得过英国皇家地理学会和巴黎地理学会的金质奖章。他从打箭炉到阿墩子的行程,连李希霍芬(Ferdinand von Richthofen,德国地理学家,最早提出“丝绸之路”概念的学者)都很感兴趣。后来吉尔又去北非收集情报,1882年在西奈被当地人杀死。他和马嘉理、柏郎上校一样,是当年许许多多英国探险家中的一个。
19.郭嵩焘出使道歉
9月16日,李鸿章乘船从烟台回到天津。
码头迎接场面极为热烈,“船尽扯旗,兵曹列队,人皆望之而色喜”,(108)似乎李—威谈判避免了一场中英战争。回津之后,李鸿章收到新任云贵总督刘长佑和布政使潘鼎新来信,获知岑毓英离任后,案犯全部翻供,与威妥玛所查情节一一吻合。李鸿章在给朋友的私信中透露:“滇案原讯情节,家兄未到时,人犯、供证已齐,又奉旨会同岑中丞查办,实未知其中装点过多,且彼族早已廉得实迹也。”足见岑毓英“手眼神通,能障蔽家兄等之耳目,而几贻国家之大祸”。他责备潘鼎新:“家兄与觐翁(薛焕)驻滇数月,又有执事从中查探,何以未能廉得实情,而必待事后翻供?是当局耳目皆装糊涂,足下明察有所偏蔽欤。”从李鸿章回信体察,案情显然与岑毓英有关。由于威妥玛掌握内情,坚持要将岑毓英提京观审,而朝廷绝不同意提京,“举世曲护岑彦卿一人”,致使谈判在其他方面被迫让步,“使各省皆受其累”。李鸿章说:“此案自始至终,错已成铁,徙薪曲突之无人,而鄙人乃不能不焦头烂额与为补救,可胜慨叹。”(109)现在刘长佑、潘鼎新原信未见公布,相关细节尚不清楚,有待学术界进一步发掘和研究。
滇案派生出的另一项后果,郭嵩焘出使之行也开始推进。上年,郭嵩焘奉派出使英国,又被任命为总理衙门大臣,他在12月初上折参奏岑毓英,指斥其调查马案意存掩护,又不查明肆杀情由,据实奏报,而一诿其罪于野人,请交部严加议处。(110)是滇案处理期间惟一公开批评岑毓英的官员。郭因此受到京师士大夫訾毁,被目为“汉奸”。早在1861年,郭嵩焘就批评中国官员在对外事务中“一味怕”“一味诈”“一味蛮”“一味蠢”,“不能知其情,而欲以刚相胜,以急撄其怒,其祸速而大”。(111)郭嵩焘独特的世界眼光和敢言风格,当年无人能出其右。
1876年3月6日,两宫太后召见郭嵩焘,询问起驻京外交官。郭嵩焘说:“威妥玛性情暴急,以刚胜;森有礼以柔胜。其坚强狠忍,遇事必要于成,却是相同。”
太后说:“他们系简第一等坏人来中国作哄。”(112)
这是当时中国最高统治者对于英、日使节的基本看法。
10月21日,郭嵩焘出国之前觐见请训。太后特别提到:“汝心事朝廷自能体谅,不可轻听外人言语,他们原不知甚么。”
郭嵩焘答:“不知事小,却是一味横蛮,如臣家于此已是受惊不小。”(113)
此后郭嵩焘买舟上路,1877年1月21日,使团抵达英国。2月7日,偕副使刘锡鸿赴白金汉宫觐见维多利亚女王。事前郭嵩焘派翻译张德彝和英籍参赞马格里(他是马戛尔尼家族的后代)询问正在伦敦休假的威妥玛相关礼仪,威妥玛答以不知。又询典礼官西摩爵士(Francis Seymour),亦含糊作答。中方认为英国人故意考察他们对于西方外交礼节的理解,遂依照同文馆副教习联芳、庆常翻译的《星轺指掌》[即德国人查尔斯·马顿斯(Charles de Martens)所撰《外交手册》],行三鞠躬礼,女王亦鞠躬还礼。然后郭嵩焘双手捧国书诵读,马格里翻成英语,国书全文如下:
大清国钦差大臣郭嵩焘、副使刘锡鸿谨奉国书,呈递大英国大君主、五印度大后帝:上年云南边界蛮允地方,有戕毙翻译官马嘉理一案,当饬云南巡抚查报。嗣经钦派湖广总督李瀚章驰往会办,并将南甸都司李珍国拿讯。又经钦派大学士直隶总督李鸿章驰赴烟台,与贵国钦差大臣威妥玛会商办理。威妥玛以宽免既往、保全将来为词,一切请免议。中国大皇帝之心,极为惋惜。特命使臣前诣贵国,陈达此意,即饬作为公使驻扎,以通两国之情,而申永远和好之谊。敬念大君主、大后帝含宏宽恕,仁声义闻,远近昭著,必能体中国大皇帝之意,万年辑睦,永庆升平。使臣奉命,惋惜之辞具于国书,谨恭上御览,并申述使臣来意,为讲信修睦之据。(114)
国书是派遣国元首为派遣或召回外交代表向接受国元首发出的正式文书,相当于派出使节的介绍信。中国近代外交官第一次正式向邦交国元首递交的国书,却是一份不伦不类的道歉信,如此屈辱,宛若战败之国。国书中不仅写入李瀚章、李鸿章、李珍国的名字,还赞誉威妥玛的宽恕,这份文件是按威妥玛意图所撰,显示清廷为了结滇案的无奈。美国历史学家何伟亚指出,《烟台条约》沉重打击了清帝国的主权,而中国外交官在伦敦的礼仪动作,使得清朝君主从至高无上的地位跌落下来,被改造成向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君主——维多利亚女王致敬的东方君主。这也是“英国课业”的重要部分。
20.有关滇案的纪念遗址
滇案议结后,上海的洋人筹划给马嘉理建立纪念碑。
1877年9月3日,英租界工部局董事会上讨论了一项议案:马嘉理纪念委员会要求在外滩苏州路口建立马嘉理纪念碑,但董事会未予批准,认为该碑将成为这一地点的交通障碍。此外不能将租界公用马路的任一部分划归私有。(115)1879年4月30日,工部局董事会再次讨论,同意把纪念碑安置在外滩和苏州路的交叉处,外白渡桥南端。但继续有纳税人反对,为此专门召集了纳税人特别会议进行辩论。
马嘉理纪念碑(图左侧)设在上海外滩和苏州路的交叉处,右面是外滩公园
马嘉理纪念碑近景
1880年5月6日,马嘉理纪念碑奠基,这天是中英《烟台条约》在英国伦敦互换正式文本的日子。6月10日建成揭幕,纪念碑为哥特风格,用大理石雕凿而成。1909年租界拓宽道路时将其移进外滩公园(今黄浦公园)东南角。1942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被日本占领当局拆除。随着岁月流逝,风轻云淡,如今几乎很少还有人记得马嘉理纪念碑,它只存在于泛黄的老照片中,存在于一些历史爱好者的电脑硬盘里。
云南的马嘉理事件遗存,除了芒允村外的纪念碑外,在腾冲南面,有一个古老的下绮罗村,李珍国的后代,就居住在这个村的大人巷12号。他们建立了李珍国故居,前些年还在街口设立过售票处,现在不对外开放了。
读者应当记得,马嘉理事件发生后,李珍国本人坚决否认戕杀案与他有关,李瀚章却将组织杀马的责任加在他的头上。威妥玛则提出依英律无法定罪,对李珍国也不加追究。当年凶杀案,在具体责任人的认定上不了了之。1935年,云南著名的老同盟会员李根源在《国学论衡》上发表《纪马嘉理案》一文,将事件描述成马嘉理到达昆明后欲以敌体礼仪会见岑毓英,造成岑的不悦。李珍国收到当地绅民来信后,派人专报岑毓英,请杀马嘉理和柏郎,岑毓英回密信同意。后来朝廷追凶,岑毓英微服去狱中见李珍国,试图要回密信。李珍国将密信缝在衣絮里不肯交出,又言绝对不会连累岑毓英。岑毓英旋在李瀚章等审案时作假等。此时滇案已过去六十年,又经历二十年代大革命的反帝宣传和日本即将对华发动全面侵略,整个舆论界的语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杀死代表外国殖民主义“武装入侵”的马嘉理,变为正大光明的英雄举动。从此,在各种历史文章和著作中,李珍国就渐渐变成了“民族英雄”。
腾冲下绮罗村大人巷口的李珍国故居售票处
我曾三次到下绮罗村李珍国故居探访,其中有一次进入。故居中悬挂着许多对联,也编纂了李珍国生平介绍。称其“脸削黝黑、口能容拳、垂手过膝、目光如炬、武艺超群、忠肝义胆”。此外诸如“官至副将(秩正二品)、受皇封‘匡勇巴图鲁’(大英雄之意),诏授配剑钦差、钦命头品顶戴、拜‘大清国相’(被婉拒)”云云,都离史实甚远。又说其婚配缅王蒲甘曼之四公主,遂得别号“李四老缅”,则是将李珍国升格为缅甸驸马,更是离题万里。
关于马嘉理案,王绳祖、郭大松等学者做过严谨深入的研究,但似乎很少被关注,简单化介绍事件的文字至今仍广为流行。马嘉理案在中国近代史上是一个重要事件,故本文再做一次前后梳理,以厘清来龙去脉。
2014—2017年6月初稿
2018年6月二稿
(1) 麦金德:《民主的理想与现实:重建的政治学之研究》,第54页。
(2) 王绳祖:《中英关系史论丛》,第66页。
(3) 《威妥玛致讷茨布罗克》,1874年8月7日,F.O.17/675。转引自王绳祖:《中英关系史论丛》,第85页。
(4) The Journey of Augustus Raymond Margary: From Shanghae to Bhamo, and Back to Manwyne, p. 101.该书的中文译本作《马嘉理行纪》,曾嵘译,中国地图出版社2013年出版,本文参考和引用了其中的译文。
(5) The Journey of Augustus Raymond Margary: From Shanghae to Bhamo, and Back to Manwyne, p. 118.
(6) The Journey of Augustus Raymond Margary: From Shanghae to Bhamo, and Back to Manwyne, p. 238.
(7) 《英钦差威妥玛详述英柏副将在滇省被中国官兵拦击及马翻译官被害之情形照会》,光绪元年七月二十日,《英翻译官马嘉理在滇被戕案》,《〈文献丛编〉全编》,第6册,第297—298页。周祥名字,见《滇督岑毓英奏英员马嘉理在缅滇交界被戕一案现在拿办情形折》,光绪元年六月十二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1,第32页。
(8) The Journey of Augustus Raymond Margary: From Shanghae to Bhamo, and Back to Manwyne, p. 285.
(9) Mr. Margary to Mr. Wade, January, 18, 1875.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ttack on the Indian Expedition to Western China, and the Murder of Mr. Margary,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vol.41, p. 581.
(10) Mr. Margary to Mr. Wade, January, 18, 1875.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ttack on the Indian Expedition Western China, and the Murder of Mr. Margary,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vol.41, pp. 581-582.
(11) 黄玲:《道之生生:线路遗产视域下的道路景观——以滇缅通道和顺古镇为考察对象》,《青海民族研究》,2017年第4期,第83页。
(12) The Journey of Augustus Raymond Margary: From Shanghae to Bhamo, and Back to Manwyne, p. 107.
(13) John Anderson, Mandalay to Momien, p. 386.
(14) The Journey of Augustus Raymond Margary: From Shanghae to Bhamo, and Back to Manwyne, pp. 102, 307.
(15) John Anderson, Mandalay to Momien, p. 386.
(16) 关于探路队护照系先期寄往印度,威妥玛称:“柏副将乐文、安医生达森、游客额姓并阿翻译官林格共四员名,合执去岁所发本大臣寄送印度之护照一纸。”见《英钦差马嘉理详述英柏副将在滇省被中国官兵拦击及马翻译官被害之情形照会》,光绪元年七月二十日,《英翻译官马嘉理在滇被戕案》,《〈文献丛编〉全编》,第6册,第299页。英文见Mr. Wade to the Prince of Kung, August, 20, 1875,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ttack on the Indian Expedition to Western China, and the Murder of Mr. Margary,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vol.41, p. 613。
(17) 马嘉理随行人员名字,见《缅甸蛮允各棉司给新街首官信件译文》,《马嘉理案史料》(三),《历史档案》,2006年第4期,第10页。其原文说明:“以上人名音同,未知字同否。”又,在光绪二年正月初八《英钦差威妥玛知照办理滇案中随同遇害中国幕宾恤金事照会》,出现游福添、刘子林、周有听、石雨田四个中文名字,与前面文件相符,见《英翻译官马嘉理在滇被戕案》,《〈文献丛编〉全编》,第6册,第320页。而在安得生的英文记录中,马嘉理的师爷叫Yu-tu-chien,与李含兴供词提到“余先生”相似。见《总理衙门存审讯滇案供词》,载《马嘉理案史料》(一),《历史档案》,2006年第1期。刘子林,安得生记录为Lu-da-lin,马嘉理记录为Lin;江永爵、李大有和周有听,安得生记录为Ch'ang-yong-chien,Li-da-yu,Chow-yu-ting。安得生和马嘉理的英文记载,见John Anderson, Mandalay to Momien, p. 418;The Journey of Augustus Raymond Margary: From Shanghae to Bhamo, and Back to Manwyne, p. 134。现皆录之备考。
(18) 关于王秀爽,见《英钦差威妥玛详述英柏副将在滇省被中国官兵拦击及马翻译官被害之情形照会》,光绪元年七月二十日,《英翻译官马嘉理在滇被戕案》,《〈文献丛编〉全编》,第6册,第306页。
(19) 柏郎探路队中的锡克族卫兵,威妥玛的英文照会表述为:“Our people proposed to take also a guard of fifteen Indian policemen, armed and drilled like soldiers, with an officer to command them. These Sikhs were to be sent back either from Manwyne or from any point farther inland at which a Chinese authority might be found ready to assure the security of the Mission.”见Mr. Wade to the Prince of Kung, August, 20, 1875,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ttack on the Indian Expedition to Western China, and the Murder of Mr. Margary,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vol.41, p. 614。当时官方译文作:“本国官员酌带印度官役十五名,此项官役本系仿照官军教练,按名持有洋枪,并有差弁一员带领,拟俟行抵蛮允或他处不等,既有中国官员可保无虞,即将前项官役遣回。”见《英钦差威妥玛详述英柏副将在滇省被中国官兵拦击及马翻译官被害之情形照会》,光绪元年七月二十日,《英翻译官马嘉理在滇被戕案》,《〈文献丛编〉全编》,第6册,第299—300页。按照现代中文,可翻译为:“我们的人建议带上一支十五人的有长官指挥的印度警察队伍,这些警察是按士兵的标准来武装和操练的。锡克警察将在到达蛮允,或者中国内陆某个可由当局确保探路队安全的地方后返回。”
(20) John Anderson, Mandalay to Momien, p. 347.
(21) 伯希和等著,耿昇译:《伯希和西域探险记》,第8页。
(22) John Anderson, Mandalay to Momien, p. 348.
(23) John Anderson, Mandalay to Momien, pp. 405-406.
(24) John Anderson, Mandalay to Momien, p. 423.
(25) John Anderson, Mandalay to Momien, p. 434.
(26) 《缅甸蛮允各棉司给新街首官信件译文》,《马嘉理案史料》(三),《历史档案》,2006年第4期,第10页。
(27) 《斯讨拉尔日记》,I.O.卷775。转引自王绳祖:《中英关系史论丛》,第93页。
(28) 《英钦差威妥玛详述英柏副将在滇省被中国官兵拦击及马翻译官被害之情形照会》,光绪元年七月二十日,《英翻译官马嘉理在滇被戕案》,《〈文献丛编〉全编》,第6册,第306—307页。
(29)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审讯滇案供词》,光绪元年十月二十八日,《马嘉理案史料》(二),《历史档案》,2006年第2期,第10页。
(30) 《额利亚致柏郎》,1875年2月24日,英国议会文书,1876年,第56卷。转引自王绳祖:《中英关系史论丛》,第94页。
(31) 《柏郎致艾登》,1875年3月13日,I.O.卷775。转引自王绳祖:《中英关系史论丛》,第100页。
(32) 《金致赫电报第24号》,1875年5月5日,《中国海关密档》,第8卷,第40页。
(33) 《金致赫电报第10号》,1875年3月5日,《中国海关密档》,第8卷,第34页;《金登干致赫德函》,1875年3月5日,《中国海关密档》,第1卷,第214页。
(34) Memorandum Forwarded to the Tsung-li Yamen,March, 19, 1875.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1, (1876),p. 562. 译文见王绳祖:《中英关系史论丛》,第111页。
(35) 《总署奏英员马嘉理被戕一案英使词意叵测请加意边防海防折》,光绪元年二月十四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1,第24—26页。
(36) 《上谕》,光绪元年二月十四日,《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1册,第50页。
(37) 《赫致金第4号》,1875年3月23日;《金致赫第14号》,1875年3月25日,《中国海关密档》,第8卷,第36页。
(38) 《滇督岑毓英奏英员马嘉理被戕一案派员查办折》,光绪元年四月初六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第28—29页。
(39) 《斯讨拉尔日记》,1875年5月9日至22日,F. O. 17/745。转引自王绳祖:《中英关系史论丛》,第102页。
(40) 《滇督岑毓英奏英员马嘉理在缅滇交界被戕一案现在拿办情形折》,光绪元年六月十二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1,第32—33页。
(41) 《滇督岑毓英奏英员马嘉理被戕一案已获凶犯赃物折》,光绪元年八月十六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3,第64页。
(42) 《滇督岑毓英奏拿获凶杀英官案犯并赃物折》,光绪元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4,第70—71页。
(43) 李珍国、蒋宗汉以及腾越同知吴启亮正式革职的上谕,见《鄂督李瀚章等奏遵谕严切查讯片》,《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4,第84页。
(44) 李鸿章:《致总署 论滇案》,光绪元年三月初五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187页。
(45) 李鸿章:《致李瀚章》,光绪元年五月十八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253页。
(46)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审讯滇案供词》,光绪元年十月二十八日,《马嘉理案史料》(二),《历史档案》,2006年第2期,第9—10页。
(47)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审讯滇案供词》,光绪元年十月二十八日,《马嘉理案史料》(二),《历史档案》,2006年第2期,第11页;《总理衙门存审讯滇案供词》,光绪元年十一月初三日,《马嘉理案史料》(三),《历史档案》,2006年第4期,第4页。
(48)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审讯滇案供词》,光绪元年十月二十八日,《马嘉理案史料》(二),《历史档案》,2006年第2期,第11—12页。
(49)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复讯滇案供词》,光绪二年二月初四至初六日,《马嘉理案史料》(四),《历史档案》,2007年第1期,第16页。
(50) 《与威使问答节略》,光绪二年七月初三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456页。
(51) 李鸿章:《复丁雨生中丞》,光绪元年五月二十日夜,《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256页。
(52) 《李鸿章未刊书札四通》,光绪元年七月初四日,《近代史资料》,总117号,第5页。
(53) 《川督李瀚章等奏查明英员马嘉理在滇被戕情形折》所附《李珍国致绅众原信照录呈览》,光绪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5,第100页。
(54) 《鄂督李瀚章奏赴滇查办英员马嘉理被戕一案途次筹办情形折》,光绪元年八月二十九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3,第67页。《与梅正使问答节略》,光绪二年三月十六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377页。
(55) 《川督李瀚章等奏查明英员马嘉理在滇被戕情形折》,光绪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5,第98—100页。
(56) 见《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审讯滇案供词》光绪元年十月二十八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审讯滇案供词》光绪元年十月三十日,《马嘉理案史料》(二),载《历史档案》,2006年第2期,第10—11页,第13—15页。《总理衙门存审讯滇案供词》光绪元年十一月初三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审讯滇案供词》光绪元年十一月初九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审讯滇案供词》光绪元年十一月十七日,《马嘉理案史料》(三),载《历史档案》,2006年第4期,第3—4页,第7页,第8—9页,第13—15页。《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复讯滇案供词》光绪二年正月十四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马嘉理案案犯招供册》光绪二年二月,《马嘉理案史料》(四),载《历史档案》,2007年第1期,第15页,第19页。
(57) A. R. Colquhoun, Across Chryse: Being the Narrative of a Journey of Exploration through the South China Border Lands from Canton to Mandalay. London: S. Low, Marston, Searle and Rivington, 1883. p. 254. 转引自史晖:《岑毓英部将李珍国与英国探险家科乐洪的一次会见》,《句町国与西林特色文化》,第583页。本书中李珍国画像亦引自该论文。
(58) 《总理衙门存审讯滇案供词》,光绪元年十一月初三日,《马嘉理案史料》(三),载《历史档案》,2006年第4期,第6页。
(59) 《翁同龢日记》,光绪二年四月初二日,第3册,第1235页。
(60) 李鸿章:《致李瀚章》,光绪二年四月初五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390页。
(61) 李鸿章:《与英国威使晤谈节略》,光绪元年七月初三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279—280页。
(62) 《英钦差威妥玛知照关于滇案之李钦差折内所具各词及滇省提案碍难视为妥协照会》,光绪二年四月二十日,《英翻译官马嘉理在滇被戕案》,《〈文献丛编〉全编》,第6册,第337页。
(63) 《英钦差威妥玛请将滇案之岑毓英折文及李珍国等禀词等件一并抄示照会》,光绪二年五月初四日,《英翻译官马嘉理在滇被戕案》,《〈文献丛编〉全编》,第6册,第338—340页。
(64) 《总署奏英使对于办理马嘉理案均不同意折》,光绪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6,第110页。
(65) 《威妥玛致德比》,1875年12月15日,F.O.17/746。转引自王绳祖:《中英关系史论丛》,第103页。
(66) 季南:《英国对华外交(1880—1885年)》,第11页。
(67)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第324页。
(68) 丁韪良:《花甲忆记》,第292页。
(69) 李鸿章:《致总署 述威使要求六事》,光绪元年七月初九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282—283页。
(70) 李鸿章:《与威使问答节略》,光绪元年七月初十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284—285页。
(71) 李鸿章:《照译威使送来洋文节略》,光绪元年七月十一日,《致总署 请酌允威使一二事》,光绪元年七月十三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286—288页。
(72) 李鸿章:《致总署 论滇案势迫》,光绪元年七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285—286页。
(73) 李鸿章:《与英国威使晤谈节略》,光绪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292—293页。
(74) 李鸿章:《论滇案不宜决裂》,光绪元年七月二十四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293—294页。
(75)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6—97页。
(76) 李鸿章:《偕丁抚院与威公使晤谈节略》,光绪元年七月二十九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296页。
(77) 何伟亚:《英国的课业:19世纪中国的帝国主义教程》,第154—169页。
(78) 《总署奏请派员出使美日秘国保护华工折》,光绪元年十一月十四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4,第77页。
(79) 李鸿章:《偕与丁抚院同威公使晤谈节略》,光绪元年七月三十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297—298页。
(80) 李鸿章:《会商滇案折》,光绪元年八月初六日,《李鸿章全集》,第6册,第369页。
(81) 《总署奏驻京使臣与部院大臣往来礼节未便置之不议片》,光绪元年九月初一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3,第62页。
(82) 《总署奏陈中外交际往来情形请旨明白宣示折》,光绪元年八月二十九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3,第66页。
(83) 《总署奏各国驻京使臣新年拟与各部院大臣互相道贺片》,光绪元年十二月初十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4,第82页。
(84) 布鲁纳、费正清、司马富编:《赫德日记——赫德与中国早期现代化》,第421页。
(85) 丁韪良:《花甲忆记》,第293页。
(86) 《翁同龢日记》,光绪二年正月初十日,第3册,第1217—1218页。
(87) 李鸿章:《偕丁中丞与英国梅正使晤谈节略》,光绪元年八月初七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305—306页。
(88) 李鸿章:《偕丁中丞与威公使晤谈节略》,光绪元年八月初九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309—310页。
(89) 李鸿章:《复丁雨生中丞》,光绪元年十一月初一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326页。
(90) 《总署奏请饬李鸿章在津与威妥玛商办滇案片》,光绪元年七月二十八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3,第56页。
(91) 李鸿章:《致总署 议酌允威使各节》,光绪元年八月初一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300页。
(92) 《川督李瀚章侍郎薛焕奏陈英员马嘉理被戕情形折》,光绪二年五月初三日到,《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6,第107页。
(93)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第327页。
(94) 参见《总署奏英使对于办理马嘉理案均不同意折》,光绪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6,第110页。王绳祖:《中英关系史论丛》,第135—136页。
(95) 赫德:《致金登干》,1876年6月27日,《中国海关密档》,第1册,第415页。
(96) 李鸿章:《致总署 复议赫德条议并请速遣使》,光绪二年闰五月二十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435页。
(97) 《译六月初二日赫总税司致津关马税司信》,光绪二年六月初六日到,《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446页。
(98) 《光绪二年六月初八日上谕》,《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册,第224页。
(99) 《钞录本月十一日天津四路告白》,《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450页。
(100) 李鸿章:《致总署 述津人攀留》,光绪二年六月十五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450页。
(101)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册,第329页。
(102) 《李伯相到烟台情形》,《申报》,1876年8月25日。
(103)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册,第330页。
(104) 《与威使叙谈节略》《邀请各国公使宴会仪节》《宴会酬应说话》,光绪二年七月十二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461—462页。
(105) 李鸿章:《致总署 述烟台二次三次会议》,光绪二年七月十三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462—463页。
(106) 《烟台条约》,《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46—350页。
(107) 李鸿章:《请出示保护远人折》《请饬官吏讲求条约片》《请宽宥李珍国等片》,光绪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李鸿章全集》,第7册,第155—157页。《致总署 述烟台第四次会议并论外交》,光绪二年七月十四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466页。
(108) 《李伯相回津》,《申报》,1876年9月25日。
(109) 参见李鸿章:《复云贵刘制军》,光绪二年八月十二日;《致潘鼎新》,光绪二年八月十四日;《复丁稚璜宫保》,光绪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复沈幼丹制军》,光绪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李鸿章全集》,第31册,第483—485页、第489—490页。
(110) 郭嵩焘:《奏参岑毓英不谙事理酿成戕杀英官重案折》,《郭嵩焘奏稿》,第348页。
(111) 《郭嵩焘日记》,咸丰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第1卷,第469页。
(112) 《郭嵩焘日记》,光绪二年二月初九日,第3卷,第14—15页。
(113) 《郭嵩焘日记》,光绪二年九月十五日,第3卷,第60—61页。
(114) 刘锡鸿:《英轺私记》;张德彝:《随使英俄记》,第79、318页。
(115)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7册,第6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