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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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探索

东欧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在各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始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各国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苏联对东欧各国的影响和控制,东欧各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没有找到适合本国的建设发展之路。20世纪50年代后各国虽进行了多次经济、政治和法治领域的改革,但终究未能从根本上突破苏联模式的束缚,未能实现本国的自由、民主和富强,东欧国家的共产党逐渐失去执政的合法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探索之路也随之夭折。

(一)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历程

1898年共产党(早期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俄国诞生后,东欧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共产党,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的进程。除了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武装斗争取得政权的以外,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采用的是平稳缓和的与资产阶级建立不同类型的联合政府的方式,逐步剥夺资产阶级手中的权力,最后战胜资产阶级、建立无产阶级政权,结束了欧洲的帝国时代,开始了全新的社会主义时代。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东欧各国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政党大多是执政党。代表城市小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农民政党以及按宗教原则建立的党派等,也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除了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外,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匈牙利等国都保留着君主制。尽管资产阶级本身反对君主独裁,要求实行议会民主制和共和制,但东欧国家基本上是君主和资产阶级共同管理国家。所以,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大部分时间里,东欧国家仍然是极不稳定的多党轮流执政。

鉴于东欧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现状,各国共产党领导人都认为,由人民民主制度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东欧应当走出一条有别于苏联的社会主义民主化道路,即用联合政府的形式实现人民民主政权,小资产阶级政党、资产阶级政党都有代表参加政权,实行的是多党议会民主政体。经济上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营和小生产的多种经济混合并存。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虽然实行共产党一党制,但在经济所有制方面则与其他东欧国家相同,这一切都先后被各国的宪法所确认。各国短暂的实践表明,这种适合本国国情的尝试取得了明显的积极效果,为顺利过渡到社会主义准备了充分的经济和政治条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东欧整体上被纳入了苏联的势力范围,从根本上改变了东欧以往受制于不同大国的局面。随着冷战的爆发,苏联迅速放弃了允许东欧国家自主探索民族化道路的政策,从政治、经济、军事上加强了对东欧各国的控制,要求这些国家完全按照苏联模式建立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体制。当时东欧国家的共产党领袖有一部分长期生活在苏联,深受带有苏联色彩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影响,同时,当时苏联的领导人一直将东欧国家视为自己的卫星国,对东欧各党的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严密控制,东欧国家绝大多数领导人都将苏联的模式视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成功经验而加以直接模仿和推广,在法治建设上也仿效苏联模式进行法治建设,导致忽视本国具体国情的情况出现。1948年后,除南斯拉夫外,其他东欧国家都照搬了苏联模式,确立了高度集权的政治和经济体制。由于不适合各国的国情,移植苏联模式直接导致了东欧各国广泛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20世纪50年代后,东欧国家共产党为探索新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尝试,但这些改革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对政治和法治领域的探索改革少有尝试,没有触及政治体制的真正弊端,更难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

从1989年开始,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接连发生了剧烈的“政治变革”。这场剧变首先从波兰开始。1989年夏秋,波兰统一工人党大选失败,丢失政权。随后,东欧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卷入了剧变的漩涡。至1991年12月苏联国家解体,俄罗斯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不再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作为社会发展的方向,而是选择了向资本主义或是民主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西化道路,东欧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探索也同时停止。

(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特点

与苏联的法治建设相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是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初都进行过以联合政府为特征的人民民主制度的尝试。二战后,东欧各国普遍建立了由各政党派别参加的联合政府。这种人民民主制度与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它是对各阶层劳动者实行民主,是劳动人民的国家政权。国家经济也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从当时各国的具体国情看,人民民主作为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国家形态,是符合东欧各国实践的选择。

二是在苏联的影响下,东欧各国逐渐将各党派清除出联合政府,取消多党制,全面推行苏联模式。政治上实行以一党执政为基础的高度集权领导体制,并且缺少必要的限制。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经常被践踏。例如在匈牙利,党凌驾于国家、社会和法律之上,代行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最高管理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全国的工会、劳动青年联盟、民主妇女联合会等群众团体都置于党的直接控制之下。经济上,在单一的公有制基础上形成了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快速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战略。意识形态领域宣扬斯大林的阶级斗争尖锐化理论,东欧各国普遍进行过大规模的清洗运动,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没有得到全面的重视和落实。

三是意识到苏联模式弊端后,东欧各国都在政治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东欧社会主义各国在移植苏联模式后不久,都不同程度地意识到苏联模式的弊端,并在政治上进行改革。例如,最早改革苏联模式的南斯拉夫,就曾进行过以建立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改革,期望建立起使全体人民都能通过不同形式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体制。但东欧各国共产党在改革指导思想上存在根本的局限,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不能否定,市场调节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计划调节。由于没有充分的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还缺少实现的经济基础。同时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改革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并且始终受到苏联的制约,各国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演进明显与苏联保持大体一致的状态,没有考虑到本国的具体国情,政治和经济领域的改革始终没有突破苏联模式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