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的生成与演进基础
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是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产物,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有其存在和演进的物质基础与精神支撑。全面思考和分析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特别是比较典型的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生成与演进基础,对于认识和理解外国法治理念的内涵本质、特点规律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生成与演进的经济基础
西方不断发展的经济为其法治理念和模式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是其经济发展的产物,并伴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演进,同经济发展水平与贸易繁荣程度密切相关。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私有制度、财产观念、商业精神等有力促进了西方法治文化的萌芽。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充分发展,法治理念和模式也获得较大程度的发展。西方社会商品经济比较活跃,贸易流通不断增速,市场范围日趋拓展,反映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法治文化十分发达,并由此提出了法律至上、契约自由、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一系列法治理念,并在此过程中,受不同国家条件与历史环境的影响,形成和积淀了相应的法治模式。经济的发展对法治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不仅促进了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构建,而且促进了法治精神和意识的培育。法治不是外在的强制,而是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现实经济生活迫切的内在需求,成为维护经济权利与自由的有力保障。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力推动和促进了法治的丰富与完善。大多数西方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是内发的,是特定社会自身力量特别是经济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呈现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特点。西方法治绝不是一蹴而就的,有其深刻的经济因素和雄厚的物质基础,是其长期以来经济发展造成的,经济的日益发展为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逐步演化与不断改进注入动力。
(二)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生成与演进的政治条件
西方法治传统是西方政治传统的一部分,深深根植于西方政治传统。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来源于西方政治传统,在西方政治传统中孕育变化,并成为西方政治传统的彰显与体现。西方法治理念产生于古希腊城邦的公民政治共同体:公共政治活动是法治理念的源头;作为公民政治文化表现形式的戏剧活动对法治理念的形成具有促进意义;作为公共文化空间的体育竞技场所也是法治理念孕育的摇篮。[1]近现代法治传统的形成需追溯到11世纪,法治的发展得益于多元集团彼此抗争妥协这个政治因素。西方资产阶级兴起后,风起云涌的资产阶级革命为法治思想注入了新的内容。在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思想激励下,英国、美国、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确立了议会的主权地位,加强了权力制约,强调公民权利与自由保护。同时,在其政治进程影响下,也开始了法治模式的探索。英国自由法治学说与德国法治国理论并不相同,是因为它们面临的政治历史环境不同。英国以议会为据点,制定法律,以限制王权、恢弘法治。而德国以皇帝和首相为重心,议会不能对政府进行有效约束,行政权较强。其法治国理论注重对已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用以对抗权力独大的政府。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发展历程同西方政治进程密切相关,西方政治进程的演进推动了其法治理念和模式的演变。直到今天,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演变仍然深受西方政治进程的影响,同西方政治进程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生成与演进的文化传统
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形成不仅有其特定经济基础与政治条件,还受到其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西方文化为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形成和发展提供环境与条件,注入持续发展的思想支持与信念动力,并成为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灵魂与精神。西方人文主义文化传统历史悠久,对法治发展的意义尤为深远。人文主义把人的主体地位放在突出而重要的位置加以强调,注重人的价值、尊严和生存意义。人文主义将以人为本、张扬理性、精神关怀等作为价值追求。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是在其人文主义文化传统中产生和孕育的,并不断变化演进。西方人文主义文化传统奠定了其法治理念和模式的发展方向与运行轨道,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深受其人文主义文化传统的影响,并不断从中吸取养分和动力。现代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历经古希腊罗马道德观、自然观与欧洲中世纪宗教观,并基于工业文明对神治的理性批判而生成。文艺复兴运动大力张扬科学、理性、博爱、人权精神,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在这一大背景下逐步发展,最初突出的是限制王权,并经启蒙思想洗礼。现代西方法治理念崇尚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精神,注重理性主义、民族主义等民主意识,强调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现代西方法治模式形式多样,呈现不同特色,都是其厚重文化历史传统的产物,也是其文化历史传统的传承。
(四)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生成与演进的社会结构
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产生的深层根源在于西欧中世纪形成的国家和社会之间独特的社会架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生存土壤,是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实现的社会基础。形式多样、活力无限的市民社会既促进了经济发展与市场繁荣,也促进了法治理念和模式的不断变化与改进。市民社会内化着现代法治理念和模式。法治尤为关注的是人的自由,法治的价值目标应当是自由意义上的平等。市民社会是以自由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社会与契约社会,在长期的商品交换与贸易流通中,自由和平等精神必然潜滋暗长并不断孕育;市民社会通过发展市场经济,为实现法治创造基础性条件。在市民社会中,多种自治组织培育得到广泛重视,有力促进了市场拓展与经济发展,为实现法治创造了有利环境;市民社会突出强调以权利制约权力,限制滥用职权。现代法治以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为基石,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市民社会重视保障权利,注重限制权力,并在二者的有效互动中实现法治的目标与追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