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格权产生、发展和确立的清晰路线图
在当今法国,虽然某些民法学者仍然否认人格权的存在,不将人格权看作像物权、债权那样的真正权利、主观权利,但是,法国大多数民法学者均承认,人格权在性质上属于真正权利、主观权利,就像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真正权利、主观权利一样。问题在于,如果人格权属于真正权利、主观权利,那么它是在什么时候经由什么人最早、最先提出来的?
(一)法国民法学者对人格权产生和发展历程做出的说明
对此问题,法国民法学者普遍做出了说明。根据此种说明,一方面,人格权的理论在19世纪中后期之前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在罗马法时代,人格权是不存在的,在法国旧法时代,人格权也是不存在的,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以及19世纪初期的法律当中,人格权同样是不存在的,即便法国立法者在1804年制定了《法国民法典》,他们也没有在《法国民法典》当中对人格权做出任何规定。另一方面,人格权的理论是在19世纪中后期产生的,它是由德国民法学者最早、最先提出来的,因为,为了克服德国民法在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德国潘德克吞学派的民法学者开始在物权、债权、家庭权之外主张权利主体对其自身享有权利即人格权的理论,借以保护权利主体尤其是自然人对其姓名、名誉、肖像或者其他人格特征享有的权利免受侵犯。德国民法学者提出的此种理论此后被传到了法国,并因此成为法国民法学者普遍承认的理论。
法国民法学者对人格权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做出的上述说明既是准确的,也是不准确的。说法国民法学者对人格权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做出的上述说明是准确的,其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在历史上,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的确非常晚,是非常近代的,不像物权、债权或者家庭权那样年代久远,因此,在1804年之前的任何阶段,人格权均是不存在的。在民法上,虽然民法学者在讨论人格权时经常论及罗马旧法时代即前经典法时代的《十二铜表法》对自然人生命、身体、名誉的保护,虽然民法学者在讨论人格权时经常论及自然法学派的学者在自然法当中对自然权利、天赋权利的分析,但是,无论是罗马旧法时代的《十二铜表法》还是近代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自然权利、天赋权利,在性质上均不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其二,在历史上,人格权的理论的确是由德国民法学者最早、最先提出来的,它的确是德国19世纪的民法学者为了克服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所存在的保护范围过窄的法律漏洞而提出来的一种民法理论。
说法国民法学者对人格权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做出的上述说明是不准确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如果人格权的理论的确是由德国19世纪的民法学者最早、最先提出来的,那么,它究竟是由德国19世纪的哪一位民法学者最早、最先提出来的?他是在什么时候首次提出人格权的理论?在他的人格权理论提出之后,德国其他民法学者是如何对待他的人格权理论的?德国民法学者提出的人格权理论是如何引入法国的?对于这些问题,法国民法学者几乎没有做出任何说明,即使某些民法学者做出了说明,他们所做出的说明或者是只言片语,或者是语焉不详。
在《法国人格权法(上)》当中,笔者凭借良好的法语知识,通过所占用的详尽资料,第一次在华语世界对法国民法学者没有做出准确回答的上述问题做出了准确的、确定性的回答。在《法国人格权法(上)》当中,笔者以编年史式的方式对人格权的产生、发展和确立过程做出了立体式的、大跨度的、全方位的阐述,以最清晰的方式、最宏大的篇幅和最充分、最原始、最直接的法文资料将人格权的产生、发展和确立的路线图展现在中国民法学者的面前,既包括将德国人格权的产生、发展和确立的路线图展现在中国民法学者的面前,也包括将法国人格权的产生、发展和确立的路线图展现在中国民法学者的面前。
根据笔者所构建的人格权产生、发展和确立的路线图,人格权的产生、发展和确立所经历的路线图如下:其一,人格权的理论在德国的产生、发展和确立的路线图;其二,人格权的理论在法国的产生、发展和确立的路线图。
(二)德国人格权的产生、发展和确立路线图
在1832年之前,人格权仅仅处于萌芽状态,民法当中除了存在物权、债权和家庭权之外并不存在人格权;1832年,德国民法学者Puchat首次在德国和世界上提出人格权的理论,因此,德国民法学者Puchat既是德国最早、最先主张人格权理论的民法学者,也是世界上最早、最先主张人格权理论的民法学者;1840年,德国民法学者Savigny开始对Puchat提出的人格权理论做出歇斯底里的批判,导致Puchat在1832年提出的人格权理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被德国民法学者所支持;从1866年开始,德国民法学者Neuner、Jhering、Gareis、Kohler和Gierk开始支持Puchat提出的人格权理论;经过这些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20世纪以来,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民法学者几乎均承认了19世纪的民法学者所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包括他们在19世纪所主张的具体人格权理论和一般人格权理论。
(三)法国人格权的产生、发展和确立路线图
在法国,人格权的理论并不是法国本土的,而是从德国19世纪的民法学者那里引入的,因为,在德国民法学者于19世纪提出人格权的理论之后,法国民法学者开始将他们提出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在法国,民法学者引入德国人格权理论的方式有两种,这就是直接引入方式和间接引入方式。
所谓直接引入方式,是指在德国民法学者提出了人格权的理论之后,由于直接受到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的影响,法国民法学者开始在他们的民法著作当中主张人格权的理论。1838年,法国民法学者Toullier直接将德国民法学者Puchat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1870年,法国民法学者Boistel直接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1888年,法国民法学者Beaussire直接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
所谓间接引入方式,是指在德国民法学者提出了人格权的理论之后,在其他国家的民法学者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之后,由于受到其他国家民法学者有关人格权理论的影响,法国民法学者开始在他们的民法著作当中主张人格权的理论。1909年,法国民法学者Perreau间接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1923年,Demogue间接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1938年和1939年,法国民法学者Josserand和Nerson间接将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引入法国。
在当今法国,除了民法学者普遍承认人格权的存在之外,法国法官和立法者也均承认人格权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