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历年真题及详解【30小时高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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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该条文的罪状形式属于(  )。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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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罪状的形式

【解析】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刑法》第202条详细描述了抗税罪的基本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因此属于叙明罪状。

2.甲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盘问,遂交代了与乙、丙一起贩毒的事实。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将乙、丙抓获。甲的行为属于(  )。

A.自首

B.准自首

C.立功

D.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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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自首与坦白

【解析】甲、乙、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各共犯人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余罪的自首)两种。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题中,甲在犯罪以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故甲的行为不是准自首。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并查证属实的,才能认定为立功,而本题中甲揭发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并非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故甲的行为不是立功。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而甲尚未归案,仅因形迹可疑遭到盘问,故甲的行为不是坦白。

3.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02年7月5日甲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用于经营活动,直到2013年4月1日才归还。甲的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为(  )。

A.10年,从2002年7月5日开始计算

B.10年,从2002年10月5日开始计算

C.15年,从2002年7月5日开始计算

D.15年,从2013年4月1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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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犯罪的追诉时效

【解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题中,甲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成立挪用资金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国刑法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故甲的行为的追诉时效为15年。《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于挪用资金罪属状态犯而非继续犯,因此对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成立之日为2002年7月5日。

4.甲公司董事长乙明知公司已无继续经营的可能,虚构了标的额为1000万元的贸易合同,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致使银行损失数额巨大。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

B.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

C.以贷款诈骗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D.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甲公司和乙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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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解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定的方法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乙利用职位便利,在签订合同中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成立合同诈骗罪。本题中,乙是甲公司的董事长,是甲公司的负责人,乙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甲公司的行为,上述情形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成立合同诈骗罪采取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甲盗取李某的身份证及一张信用卡,对妻子乙谎称是在路上拾得的。甲与乙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信用卡密码,持该卡共消费4万元。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与乙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乙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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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

【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而《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盗窃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应当成立盗窃罪;乙主观上不知道信用卡是甲盗窃所得,以为是甲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6.甲自称神医,擅长治愈癌症,患者云某服用了甲自制的“神药”后,因该“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成分导致心力衰竭而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医疗事故罪

B.非法行医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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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非法行医罪

【解析】A项,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甲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不构成医疗事故罪。B项,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甲自称“神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给他人开药,造成患者云某死亡的严重结果,成立非法行医罪。C项,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甲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或出于过失,或出于间接故意,但都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等罪。D项,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故甲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7.甲意图毒死年迈的父亲,在其饭菜中掺入“毒鼠强”。甲父觉得饭菜有异味就没吃,在将饭菜倒掉时,不慎摔倒,引发脑血管破裂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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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解析】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甲父的死亡结果与甲的投毒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B项,甲在主观上具有杀死其父亲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向其父亲饮食中投放毒药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故意杀死其父亲的行为未能得逞,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项,甲的投毒杀人行为明显存在主观故意,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项,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和指向性,并没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8.某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甲收受钱某的现金30万元,通过其丈夫(某市市委书记)帮助钱某升迁。甲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

B.介绍贿赂罪

C.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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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本题中,甲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自己丈夫的职权为钱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钱某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甲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故不构成受贿罪。甲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所以,甲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甲是自己收受请托人财物,故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9.甲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自己私刻的收费章,逃避支付妻子透析治疗费用17万余元。甲的行为(  )。

A.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B.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C.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D.成立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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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诈骗罪

【解析】A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自己私刻的收费章,逃避妻子透析治疗费用17万余元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医院财产性利益,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B项,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往往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如本题所表述的甲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进行欺诈,在此情形下,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应当按诈骗罪论处,不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C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的原则,对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但本题表述的情形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仍应定为普通的诈骗罪。D项,甲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因为不存在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也不存在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10.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  )。

A.牵连犯

B.法条竞合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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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法条竞合

【解析】A项,牵连犯是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目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甲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不构成牵连犯。B项,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甲秘密窃取他人枪支,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法条竞合。盗窃罪的规定为一般条款,盗窃枪支罪为特别条款,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C项,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且数罪之间不存在包容关系。本题中,甲所犯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因此不成立想象竞合犯。D项,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之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本题中,甲所犯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都符合两罪的基本构成,都属于基本构成的范围,没有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之外的结果,故甲的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11.甲恋爱期间送给女友乙一枚钻戒,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2年后甲欲要回钻戒。甲(  )。

A.有权要求乙返还,因为赠与合同可撤销

B.无权要求乙返还,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C.无权要求乙返还,因为已超过诉讼时效

D.有权要求乙返还,因为赠与钻戒属于情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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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赠与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甲已将钻戒交付,故不得撤销赠与。

12.2010年9月9日甲创作完成小说《坚硬的泡沫》,2012年5月4日甲去世。该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截止日是(  )。

A.2060年9月9日

B.2060年12月31日

C.2062年5月4日

D.206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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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解析】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如下:作者为公民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1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其中导致新颖性丧失的是(  )。

A.在国内试销产品

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D.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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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

【解析】《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4.甲系公司经理,有一子一女。甲弟乙(单身)38周岁时与甲签订收养协议,收养甲5周岁的女儿丙,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两年后乙结婚,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甲不同意。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乙无权解除收养关系

B.甲、乙之间的收养协议适用合同法

C.甲不具备送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

D.乙不具备收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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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收养

【解析】《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乙与甲是兄弟,所以乙收养甲的子女适用特殊收养关系中的一种,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由此,甲乙之间的收养关系是有效的。《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题中,甲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则在被收养人丙成年以前,乙无权解除收养关系。

15.甲与乙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乙抚养,甲给付抚养费,每周探望一次。离婚后,甲的父母非常想念孙女,也想探望,遭乙拒绝。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仅甲有探望权

B.甲、甲的父母均有探望权

C.乙若拒绝甲探望女儿,则丧失抚养权

D.甲若不给付抚养费,乙可以剥夺甲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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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离婚的法律后果

【解析】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有: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不能被剥夺,但可以被中止,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关系恶化,或者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16.甲、乙兄弟二人居住于祖传院落中,四间南房为甲所有,五间北房为乙所有。甲在外地打工,乙独自在家。某日,院墙因连日暴雨倒塌将路人丙砸伤。丙的损害应由(  )。

A.乙单独承担责任

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D.丙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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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解析】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物件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本题中,甲乙两人对于院落的院墙都是所有权人,属于共同共有,对于院墙倒塌造成的损害,如果甲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甲乙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7.某公司货车在途经竣工不久的高架桥时,大桥突然坍塌,货车倾覆,司机重伤,货物毁损。该损害应由(  )。

A.施工单位单独承担责任

B.建设单位单独承担责任

C.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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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的责任承担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题中,投入使用的桥梁属于建筑物,其倒塌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8.甲在网吧上网,邻座乙、丙因故发生争吵并互殴,但无人制止,致甲被误伤。甲的损害应由(  )。

A.网吧单独承担责任

B.网吧、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C.网吧承担责任,乙、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D.乙、丙承担责任,网吧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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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安全保障责任

【解析】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包括两种情况:直接责任。在没有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补充责任。在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9.甲向乙银行贷款,以其别墅设定抵押。之后,甲在别墅院内建造了独立车库。贷款到期,甲无力偿还。乙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  )。

A.仅限于别墅

B.包括别墅、车库

C.包括别墅、建设用地使用权

D.包括别墅、车库及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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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抵押权的实现

【解析】《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该条体现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据此,乙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包括别墅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新增建筑物,《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据此,车库属于新增建筑物,乙银行对车库无优先受偿权。

20.某公安局官方微博公布了演员甲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抓的消息,某知名记者在其博客上转载该消息,并上传了甲与艺人乙、丙一起赌博的照片。该记者的行为(  )。

A.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B.侵害了乙、丙的肖像权

C.侵害了乙、丙的隐私权

D.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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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隐私权与肖像权

【解析】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点: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对于恶意损毁、丑化、玷污其肖像或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并可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然而,对于他人合法的使用行为则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新闻工作者有权在照片中使用他人的肖像。本题中,公安局已经公布了演员甲容留他人吸毒被抓的消息,记者转载该消息不构成对甲隐私权的侵犯;甲、乙、丙三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的保护受到一定限制,而且记者使用其照片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记者的行为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规定属于(  )。

A.立法解释

B.扩大解释

C.当然解释

D.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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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考点】刑法的解释

【解析】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扩大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的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狭义信用卡指银行卡概念下的信用卡,即可透支的银行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不包括借记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的解释包含了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借记卡,所以,该解释属于扩大解释。

22.2010年,甲(15周岁)因琐事放火烧毁邻居家房屋后逃走,2014年因多次盗窃被抓获。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对甲最重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C.对甲的放火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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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

【考点】累犯;刑事责任年龄;放火罪;盗窃罪

【解析】A项,构成累犯者应当是前罪和后罪发生时犯罪人均已满18周岁,故甲不构成累犯。B项,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甲在犯放火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其次,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已经取消了死刑规定,即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据此,数罪并罚对甲最重只能判处无期徒刑。C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项,甲构成放火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23.甲约乙入户盗窃。甲入户盗窃,乙负责望风,甲得手后发现熟睡中的刘某,便对刘某实施了奸淫行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甲、乙共同构成盗窃罪

B.甲、乙共同构成强奸罪

C.甲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乙为共同犯罪的从犯

D.甲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乙为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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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甲乙在实施盗窃行为前有通谋,对于实施盗窃行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盗窃过程中,甲是犯意的发起者,是盗窃罪的实行犯,是主犯,乙是帮助犯,是从犯。对于甲强奸刘某的行为,属于甲的临时起意,乙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奸淫行为,所以,对于强奸罪,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乙不负刑事责任。

24.下列选项中,构成抢劫罪的有(  )。

A.甲携带管制刀具抢夺赵某财物

B.乙杀死仇人钱某后,随手拿走其手机

C.丙趁孙某醉酒搜走其随身携带的2000元现金

D.丁扒窃得手后被李某发现,拿刀子威胁李某不得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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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

【考点】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A项,刑法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明确规定为抢劫罪。B项,乙杀死仇人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杀死钱某后拿走其手机,构成盗窃罪,对乙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C项,丙趁孙某醉酒拿走其财物,是平和地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D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

25.甲在某学校附近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被刘某举报。甲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宣告禁止令。关于该禁止令的适用,正确的有(  )。

A.禁止甲接触刘某

B.禁止甲进入学校

C.禁止甲从事食用油生产经营行业

D.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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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考点】禁止令的适用

【解析】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A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未经对方同意,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题中,刘某属于举报人,其属于甲禁止接触的人员。B项,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的区域、场所包括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但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本题中,甲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犯罪活动与进入学校并不具有关联性,因而学校并非刘某禁止进入的场所、区域。C项,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应当禁止甲从事食用油生产经营活动。D项,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26.甲(8周岁)名下有一套房产。下列人员中,在处分房产时可以成为甲的法定代理人的有(  )。

A.甲的父亲

B.甲的祖父

C.甲的舅舅

D.甲的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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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考点】法定代理

【解析】《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中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7.根据我国商标法,下列要素及其组合中,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有(  )。

A.图形

B.颜色组合

C.三维标志

D.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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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考点】注册商标

【解析】《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8.甲公司为乙公司运输一批羊,途中有三只羊逃跑,被丙、丁拾得。丙将其中两只羊赶回家,丁带着剩下的一只羊在路边等候失主。戊驾车经过此地,因车速过快将羊撞死。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要求丙返还两只羊

B.乙公司有权要求丙返还两只羊

C.甲公司有权要求戊赔偿

D.丁有权要求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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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考点】占有的类型;占有的保护

【解析】A项,甲公司依据运输合同对这一批羊享有占有权,是有权占有,丙对于羊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人对于无权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所以,甲公司有权要求丙返还两只羊。B项,乙公司是羊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C项,因为戊的原因导致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在承担了违约责任后有权向戊追偿,所以甲公司有权要求戊赔偿损失。D项,丁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丁对羊的占有是一种善意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可知,丁有权要求戊赔偿。

29.下列选项中,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有(  )。

A.向债权人提前偿还借款

B.匿名资助贫困地区学生读书

C.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交“保护费”

D.在网站订购的商品被快递员误投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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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考点】不当得利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因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非债清偿;给付目的未达到;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第二种是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A项,债务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属于道德性质的资助,存在合法的给付目的,而且贫困学生获得资助会有合法程序。C项,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交“保护费”是一种非法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D项,快递员错误投递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给付目的未达到的情形,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构成不当得利。

30.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儿子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在婚后继续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心脏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人有(  )。

A.甲

B.甲的儿子

C.丙的女儿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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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考点】法定继承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甲和丙的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甲的儿子与丙之间是继父母子女关系,但彼此未形成扶养关系,其不享有继承权;丙的姐姐丁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分析】本题考查缓刑的适用条件,应从缓刑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情形等方面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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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刑法规定的是一般缓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

(1)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此,要注意以下问题: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因为管制与附加刑都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适用缓刑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一人判决前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从保护法益和预防犯罪考虑,缓刑只能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人。(3分)

(2)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具体而言,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分)

(3)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3分)

具备上述条件的,就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32.简述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分析】本题考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难度不大,但要求考生准确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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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分)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分)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2分)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1分)

33.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式。

【分析】产品责任作为特殊侵权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责任,对考生的要求较高。不仅需要考生明确知道产品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还需对其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认识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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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他人损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有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3分)

被侵权人受到了损害。在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既可以是购买使用产品的人,也可以是使用产品以外的人。就损害而言,既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也包括因人身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产品责任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2分)

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应当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即产品的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侵权人的损害与产品缺陷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产品责任。(2分)

(2)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1分)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1分)

警示、召回。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分)

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分析】本题考查代理权的滥用,需要考生注意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不同。无权代理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而滥用代理权则更多的是学术中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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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包括:

(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交易双方实际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代理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往往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自己代理行为,除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以外,一般应为无效。(4分)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实施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因在一个双方的行为中只有代理人一人的意思表示,既谈不上合意,也难以顾及双方的利益,会损害某一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双方代理的行为原则上也应无效,但被代理的双方当事人特别许可的,且该行为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应为有效。(3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分)

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

35.试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

【分析】本题考查防卫过当。作为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形,此内容常常作为考查重点,值得考生注意。本题对考生的考查难度加深,其不仅要求考生掌握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还要掌握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对此可以从定罪和量刑两方面分别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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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2分)

(1)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发生的,它必须满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即要成立防卫过当,也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的。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3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3分)重大损害,是指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2分)

(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防卫过当的定罪。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据该犯罪行为具体触犯的分则规范或者所符合的具体罪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将防卫过当行为笼统地定为“防卫过当罪”。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3分)

防卫过当的量刑。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刑罚减免事由是基于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至于在何种情况下减轻处罚,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a.过当程度。防卫过当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决定过当的程度。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亦应轻微;严重过当,则罪责严重,处罚相对较重。

b.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较之为了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c.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见义勇为而防卫过当的较之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而防卫过当的,对前者的处罚应更轻。

d.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从前到后,减轻处罚的幅度与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2分)

36.试论物权的保护。

【分析】本题难度较大,是一道综合性的关于物权保护的论述题。物权保护是物权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物的权利保护的制度。主要涉及物权的确认、请求、赔偿和恢复原状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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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2分)

(1)请求确认物权。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使物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确认物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前提。(3分)

(2)物权请求权。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3分)

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排除妨害请求权。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消除危险请求权。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碍,并且构成一定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可能妨害物权或者已经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通过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预防将来发生对物权的现实危害。(3分)

(3)请求赔偿损失。物权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对不法侵害造成的财产的毁损、灭失,依原物的价值折合货币进行赔偿。(3分)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物权人的财产因受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我国《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1分)

五、案例分析题: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甲为偿还赌债,找到乙商定绑架他人勒索赎金。二人将赵某骗出,用电棍将赵某打晕,带至一隐蔽处,用绳索将其捆住。甲在赵某身上搜出银行卡,逼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吩咐乙取出卡中的4万元。甲随后给赵某的母亲发短信,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并要求是旧钞。乙感觉事情不妥,便对甲说已弄到4万元了,赵母也不可能筹到200万元旧钞,不如放了赵某。甲不答应,并指使乙给赵母打电话索要赎金,乙只好照办。之后,乙骗甲说赵家已经报警,再次劝其放了赵某。甲便让乙放走赵某。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绑架行为是犯罪未遂、中止,还是既遂?

(2)甲、乙取出赵某卡中4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对甲、乙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包括犯罪行为的状态、定罪以及处罚。这是一种常见的案例分析题的出题思路,需要考生熟悉。本题主要围绕着绑架罪、抢劫罪的定罪进行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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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甲、乙的绑架行为是犯罪既遂。(3分)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在认定绑架罪时,行为人只要完成了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论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绑架罪的既遂。

本案中,甲、乙已经实施了对赵某的绑架行为,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且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即使没有勒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5分)

(2)甲、乙取出赵某卡中4万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3分)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银行卡及密码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但是行为人获取他人的银行卡及密码以后可以取得他人财物,所以,强行劫取他人银行卡及密码取走财物的行为也是抢劫行为。

本案中,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取得赵某的银行卡及密码,获得4万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4分)

(3)对甲、乙应以抢劫罪和绑架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5分)

38.2013年10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甲公司的货物,合同有效期为1年。同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在12月10日前甲公司将货物运交丙公司。12月3日,甲公司将丙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丁公司将货物运交给丙公司。丁公司将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后,以乙公司拖欠运费为由扣留货物。经查,乙公司拖欠丁公司运费一事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

(2)丁公司是否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

【分析】本题考查合同的相对性以及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理解。对于货物运输合同,需要关注交货地点、方式、货物风险转移等内容。本题还考查了留置权和合同解除权的相关内容,难度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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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丙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2分)

合同具有相对性,这是由债权的相对性决定的,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所以,丙公司只能基于合同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合同属于债权,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时,即当货物交付于丙公司时,丙公司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3分)

(2)丁公司无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2分)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要求留置物为债务人所有,而题中乙公司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所以丁公司不享有留置权。(3分)

(3)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分)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时,即在货物交付于丙公司之前,甲公司都为货物的所有权人,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3分)

(4)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2分)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而由于乙公司的缘故使得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3分)